判例:村委選舉賄選成風,鎮黨委書記處置不力構成玩忽職守罪

判例:村委選舉賄選成風,鎮黨委書記處置不力構成翫忽職守罪

審理查明

天寧鎮第十一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天寧鎮黨委在向縣委組織部上報的農村“兩委”換屆調查摸底表及“兩委”班子大研判情況報告中,指出奈林村存在“多年來選舉產生兩派現象比較嚴重,致使競選激烈,雙方意見不統一”等問題,但未將奈林村列為重點難點村。

2018年1月,天寧鎮奈林村組織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候選人蔚某1組織其親朋嶽某1、嶽某2等人,採用微信群通知、上門入戶發錢等方式,按每票500元或者1000元的標準給部分選民發放現金,拉票賄選,共計發放人民幣36.4萬;候選人王某1組織其親朋王某2、焦某等人上門入戶,按每票600元的標準給部分選民發放現金,拉票賄選,共計發放人民幣67.2萬元;候選人杜某1組織其親朋杜某2、杜某3等人上門入戶,按每票500元的標準給部分選民發放現金,同時發放超市購物券(每張價值82元,可領取米、油一份),拉票賄選,共計發放人民幣24.4萬元、購物券折價2.747萬元,共計27.147萬元。

2018年1月7日奈林村委換屆選舉當天,候選人指使親友繼續拉票賄選,並在選舉現場附近的院落內設置發錢點,有人將車停在去選舉現場的路上,攔截選民告知發錢點讓選民先領錢再去投票;有人在選舉現場附近高聲喊叫,告訴村民不要急於投票,等領了錢再去投票,致使部分村民到發錢點領錢後才去投票。

選舉當天,有村民舉報候選人賄選,冀斌以無書面舉報材料無法受理為由,要求舉報人提供書面材料。1月15日,有村民到鎮政府舉報候選人賄選,但冀斌認定舉報材料“發錢地點”“發錢人”等信息不全,要求舉報人完善。1月17日,舉報人完善材料後再次舉報,副鎮長陳某收到舉報材料並向書記冀斌、鎮長郝某彙報,冀斌讓郝某在舉報材料上批示由紀檢書記閆某為組長的調查組對檢舉情況進行調查落實,後冀斌以紀檢書記閆某在外培訓為由,未及時啟動調查。1月19日,閆某培訓返回後,冀斌也未安排著手調查。

2018年1月20日,新浪博客發文報道交城縣奈林村賄選情況,並陸續被騰訊、百度、中國青年網等各大網絡媒體轉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判例:村委選舉賄選成風,鎮黨委書記處置不力構成翫忽職守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冀斌身為天寧鎮黨委書記、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組長,在天寧鎮奈林村換屆選舉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在換屆摸底中發現奈林村家族派系勢力嚴重、競選矛盾突出等問題,應將奈林村列為重點難點村而未列入;對奈林村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嚴重賄選違法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使賄選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控制,導致發生公開賄選活動;對賄選事件發生後的信訪舉報問題未引起重視,對賄選舉報處置不力,進一步激化矛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罪名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冀斌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本院委託交城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冀斌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以及居住地村委的意見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瞭解。交城縣司法局同意對被告人冀斌適用社區矯正。鑑於被告人冀斌的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冀斌宣告緩刑。

判決

被告人冀斌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另,天寧鎮紀委原書記閆劭攀和天寧鎮原副鎮長陳俊強也被判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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