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1元轉讓” 看似虧本的轉化模式實現多贏

從大學的成果庫裡取出一個專利進行轉化,要給學校多少轉讓費?站在國有資產管理角度,科技成果定價是一件矛盾的事。為迴避國資管理風險,大學和科研院所往往先和意向合作方協商初步價格,再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科技成果“1元轉讓” 看似虧本的轉化模式實現多贏

怎樣讓更多科研人員利用學校科技成果開展創業活動?就得打破條框不走尋常路!比如,上海交通大學積極探索科研團隊主導成果轉化的新機制,創造性地趟出了“分割轉讓+成果評估”的轉化新路徑。即,通過協議約定將知識產權按1元名義價格進行分割,確定學校和科研人員共有成果所有權,而後再委託評估確定轉化價值。

“在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發生時,將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所有權以一元名義價格轉讓給科研人員,達到‘從1到100’的獎勵激勵效果。”上海交通大學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助理劉群彥解釋說,當然,1元名義價格的分割,只是一個過渡性的轉讓流程安排,科研人員在成果評估後再按照30%比例向學校支付。

“不管是《科技進步法》還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所涉的‘利益分配’均屬於成果轉化後的激勵機制。是否可將‘事後激勵’轉為‘事前權屬激勵’抑或‘事中權屬激勵’?”中科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唐素琴認為,事前、事中權屬激勵模式已在我國科技成果活躍的地區試點探索,理論界將其概括為“西南交大模式”和“上海交大模式”。

科技成果“1元轉讓” 看似虧本的轉化模式實現多贏

分割轉讓+成果評估,紙上專利“變現”

自2015年—2019年,上海交通大學通過“分割轉讓+成果評估”轉化模式,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科研人員的職務科技成果超過200項,轉讓後的評估價格超過6億元,用於教師創辦的企業接近40個,帶動社會投資超過20億元。

數字的背後是示範效應的放大。在上海交大帶動下,上海大學、上海海事大學等高校逐漸接受這種成果轉化方式,開始試驗和探索,以促進教職工的創新創業活動。

2018年雙創週上,北京術銳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術銳)的智能手術系統現場演示縫葡萄皮等精巧操作,讓不少人感嘆不已。2019年,該公司完成融資額約為6000萬元的A輪融資,融資主要用來擴充研發團隊、專利全球佈局、拓展適應症範圍和開展臨床研究。

“兩年來,北京術銳之所以能快速達到融資目標,得益於‘分割轉讓+成果評估’的轉化方式,將科技成果向科研團隊轉讓,是團隊以知識產權增資方式投資北京術銳的必要條件。”劉群彥說,這一成果轉化過程可分解為四步。

第一步,上海交大將“智能手術系統”科技成果以“1元名義價格”,按70%比例向上海交大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徐凱教授團隊轉讓。第二步,上海交大和徐凱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職務科技成果市場價格。第三步,學校通過掛牌交易方式,向徐凱團隊轉讓剩餘科技成果(30%)所有權。第四步,徐凱團隊獲得科技成果的全部所有權後,將其出資給北京術銳。至於學校的收益,上海交大允許科研團隊在5年內,向學校分期按照30%的比例支付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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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成果轉化和創業,面臨三道坎

值得關注的是,科研人員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職務科技成果進行作價投資,實現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業活動,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在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實踐中,社會投資者期望與科研人員“捆綁銷售”,科研人員則希望將像“自己孩子一樣”的科技成果,作為資本用於企業生產經營。

“由於科技成果與有形國有資產在管理上的同等性,高校、科研院所往往無法向科研人員直接轉讓職務科技成果。”在劉群彥看來,產生的不利後果表現在三方面:其一,科研人員自辦企業較少向單位申報,或即便申報也不被認可,導致“地下創業企業”大量存在;其二,科研人員創業過程中,大多數將職務成果由企業申請專利,導致職務科技成果的“界面模糊”;其三,創業企業出現規模效益後往往融資困難,不利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榮獲2019年度“求是傑出青年學者獎”的上海交大特別研究員盧策吾,也是利用科技成果創業的教師之一,他感慨:“這種方式讓成果轉化成為可能,幸虧當初我回國時選擇了上海交大!”

“在尊重創新規律與市場規律的前提下,打破科研成果轉化中不合理的條框,將職務科技成果交由科研人員直接創辦企業,成為上海交大幾年來成果轉化探索的重要內容之一。”劉群彥說,這一模式產生的社會意義在於,通過科技成果所有權的賦予,使得科研人員實現科技成果創業目標。

科技成果“1元轉讓” 看似虧本的轉化模式實現多贏

突破現有管理規定,事中權利激勵

“上海交大的‘事中權利激勵’模式,不是普遍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而是通過職務發明人或團隊主動表達轉化意願來啟動協議談判。”唐素琴坦言,在這種背景下,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科研人員轉化熱情相對較高,轉化組織能力相對完善,成果轉化有針對性且效果可能更明顯。同時,藉助評估價格,即通過協議明確單位獲取轉讓費數額的做法,也部分消除了人們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擔憂。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前,大多以知識產權為表現形式,放在櫃子裡不進行轉化的‘成果’無非是紙面上的權利。”劉群彥認為,這種以“事中權利激勵”為特點的改革實現了所有權激勵的突破。

在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和政策下,高校職務科技成果被歸結為無形國有資產。2019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後,向他人(包括科研人員)轉讓時應當由單位通過文件,自行決定是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轉讓。國有事業單位為了迴避風險,往往規定按照評估價格轉讓。

劉群彥介紹,上海交大以“一元定價”方式,將部分所有權向科研人員協議轉讓,然後由學校和科研人員共同評估,學校享有部分(30%)採用掛牌交易方式實施。該做法突破了修訂後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而在“事中獎勵”探索上,上海交大向科研人員轉讓所有權的模式,將70%的獎勵“前置”到科技成果所有權獎勵,這一做法突破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科研人員的現金和股份不低於50%的“事後物質獎勵”模式。

在唐素琴看來,“上海交大模式”儘管相對合理,但“一元”基礎轉讓費的確定依據、成果評估價格高低,以及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分割比例等問題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還需通過理論和實踐進一步驗證。

如何打破國有資產管理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桎梏?“根本上還需對國有科技成果的財產屬性和管理模式進行突破。財政部近日通過的國資管理新規定,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釋放了科技成果靈活運用的新信號。”唐素琴指出。

“上海交大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實踐,證明有利於促進科研人員以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活動,且不損害國家科技創新的公共利益。”劉群彥建議,希望國家能允許高校、科研院所等國有事業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向科研人員協議轉讓。同時,從法律和政策上要區分科技成果和國有有形資產的性質,並啟動相關法律和政策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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