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惡案件

我覺得他調子高,看不慣,就想找人教訓他一頓。

”這是該案中一名涉嫌尋釁滋事罪的 17 歲少年劉某最原始的犯罪動機。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四名被告人接受審判

今天上午

湘潭縣法院宣判了

一起未成年人涉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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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9 日上午,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對該起 4 名未成年人文某、譚某A、劉某、譚某C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涉惡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四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文某有期徒刑四年,譚某A有期徒刑三年,撤銷前罪緩刑決定執行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譚某C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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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惡勢力團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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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文某、譚某A、劉某、譚某C與唐某等6人(以上6人已行政處罰)、李某等4人(以上4人未滿16週歲)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建“忠義堂”微信群,因看不慣其他未成年人調子高,多次使用甩棍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未成年人,以言語威脅、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佔用他人財物,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文某、譚某A、劉某、譚某C等人的行為屬“惡勢力”團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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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向某通過電話、微信告知被告人文某等人其被本校的胡某(男,15週歲)毆打,要求幫忙“出頭”。次日,文某等人糾集被告人譚某A等人攜帶鐵棍,到達學校門口等待向某。當天下午4點,向某與文某、譚某A等人見面,並指認胡某,文某、譚某A等人遂持鐵棍對胡某實施毆打,直至學校老師趕至現場,幾人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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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23日晚,被告人譚某A、劉某與李某三人在酒吧泡吧時,李某以張某明平常“耍腦袋”為由,提議對張某明實施毆打,譚某A、劉某當場答應。隨後,三人駕駛摩托車趕至湘潭縣譚家山鎮,將張某明約出見面。見面後,李某得知勞某(男、15週歲)家在附近,又以勞某平常喜歡“耍腦袋”為由,提議找勞某索要200元現金,如若不給,就將勞某的摩托車騎走。譚某A、劉某與張某明當場答應,遂由張某明帶路,找到勞某。李某以勞某騙了他為由,要求勞某賠償200元,勞某回答沒有錢,李某遂動手打了勞某幾個耳光,譚某A、劉某與張某明等人在一旁助威。期間,譚某A趁機將勞某放在沙發上充電的手機(價值1300元)盜走。勞某被打後,仍稱沒有錢,李某等人隨即將勞某拉推至一樓車庫前,語言威脅如不交出摩托車就要再次打人,勞某被逼無奈將摩托車鑰匙交給李某。譚某A、劉某等四人強行將勞某的女式摩托車(價值2360元)騎走逃離現場。勞某的母親在路上攔截了譚某A,並拿回摩托車。經鑑定,勞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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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劉某因不滿張某明(男,15週歲)調子高、“放鴿子”,電話聯繫李某,要其幫忙毆打張某明,李某接電話時,被告人文某在場得知此事,當即同意一起毆打張某明。同年5月19日下午3點,被告人文某、譚某C與李某等人再次商議毆打張某明。隨即譚某C等三人拿來甩棍,幾人分乘兩輛摩托車到達張某明家附近。期間,李某聯繫劉某,是否一同前往,劉某表示因上班無法前去,但要李某幫忙毆打張某明。4點時,譚某C與李某將張某明從家中騙出。接著,文某、譚某C等人將張某明圍住,文某用拳頭毆打張某明,譚某C見狀後,遂從摩托車上拿來甩棍遞給文某,文某接過甩棍後用甩棍猛擊張某明左手、臀部數下,將手中甩棍打彎後才停止。其餘人員在旁助威。期間,文某、譚某C等人通過微信視頻通話向劉某轉播毆打張某明的過程,劉某表示“幫我好好打他一餐”,李某聽後猛踹張某明的左胸及小腿。後文某等人以甩棍被打彎了為由,語言威脅要求張某明支付1000元,直至張某明的母親趕至現場,文某、譚某C等人才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經鑑定,張某明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2018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打電話給譚某C,要譚某C騎摩托車到譚家山鎮接他,譚某C拒絕。當晚,文某在湘潭縣易俗河鎮某處遇見騎摩托車的譚某C,文某認為譚某C騙了他,便上前毆打譚某C,因有群眾路過,文某才逃離了現場。

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譚某A、文某等人在一賓館開房休息時,譚某A認為譚某D(男,13週歲)平常“調子高”,提議毆打譚某D,文某等人答應。隨後四人攜帶“甩棍”搭乘“跑跑車”來到易俗河鎮尋找譚某D,找到譚某D後,譚某A等人當場持甩棍將譚某D頭部毆打出血,隨即逃離現場。經鑑定,譚某D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胡某(未到案)因不滿馮某(女,15週歲)放其鴿子,要求被告人劉某幫忙毆打馮某,劉某答應。隨後,劉某QQ聯繫馮某,以歸還手機卡為由要其去白石廣場,並言語威脅。馮某被迫來到白石廣場附近後,隨即遭到胡某等人的拳打腳踢,劉某在一旁起鬨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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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文某、譚某A、劉某、譚某C等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未成年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四被告人作案時均已滿十六週歲,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根據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以及他們的悔罪表現、諒解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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