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我觉得他调子高,看不惯,就想找人教训他一顿。

”这是该案中一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 17 岁少年刘某最原始的犯罪动机。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四名被告人接受审判

今天上午

湘潭县法院宣判了

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详情请往下看

↓↓↓

4 月 9 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 4 名未成年人文某、谭某A、刘某、谭某C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四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四年,谭某A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谭某C有期徒刑一年。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庭审现场

恶势力团伙形成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文某、谭某A、刘某、谭某C与唐某等6人(以上6人已行政处罚)、李某等4人(以上4人未满16周岁)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建“忠义堂”微信群,因看不惯其他未成年人调子高,多次使用甩棍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以言语威胁、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文某、谭某A、刘某、谭某C等人的行为属“恶势力”团伙犯罪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向某通过电话、微信告知被告人文某等人其被本校的胡某(男,15周岁)殴打,要求帮忙“出头”。次日,文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谭某A等人携带铁棍,到达学校门口等待向某。当天下午4点,向某与文某、谭某A等人见面,并指认胡某,文某、谭某A等人遂持铁棍对胡某实施殴打,直至学校老师赶至现场,几人才离开。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2018年 4月23日晚,被告人谭某A、刘某与李某三人在酒吧泡吧时,李某以张某明平常“耍脑袋”为由,提议对张某明实施殴打,谭某A、刘某当场答应。随后,三人驾驶摩托车赶至湘潭县谭家山镇,将张某明约出见面。见面后,李某得知劳某(男、15周岁)家在附近,又以劳某平常喜欢“耍脑袋”为由,提议找劳某索要200元现金,如若不给,就将劳某的摩托车骑走。谭某A、刘某与张某明当场答应,遂由张某明带路,找到劳某。李某以劳某骗了他为由,要求劳某赔偿200元,劳某回答没有钱,李某遂动手打了劳某几个耳光,谭某A、刘某与张某明等人在一旁助威。期间,谭某A趁机将劳某放在沙发上充电的手机(价值1300元)盗走。劳某被打后,仍称没有钱,李某等人随即将劳某拉推至一楼车库前,语言威胁如不交出摩托车就要再次打人,劳某被逼无奈将摩托车钥匙交给李某。谭某A、刘某等四人强行将劳某的女式摩托车(价值2360元)骑走逃离现场。劳某的母亲在路上拦截了谭某A,并拿回摩托车。经鉴定,劳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刘某因不满张某明(男,15周岁)调子高、“放鸽子”,电话联系李某,要其帮忙殴打张某明,李某接电话时,被告人文某在场得知此事,当即同意一起殴打张某明。同年5月19日下午3点,被告人文某、谭某C与李某等人再次商议殴打张某明。随即谭某C等三人拿来甩棍,几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到达张某明家附近。期间,李某联系刘某,是否一同前往,刘某表示因上班无法前去,但要李某帮忙殴打张某明。4点时,谭某C与李某将张某明从家中骗出。接着,文某、谭某C等人将张某明围住,文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明,谭某C见状后,遂从摩托车上拿来甩棍递给文某,文某接过甩棍后用甩棍猛击张某明左手、臀部数下,将手中甩棍打弯后才停止。其余人员在旁助威。期间,文某、谭某C等人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向刘某转播殴打张某明的过程,刘某表示“帮我好好打他一餐”,李某听后猛踹张某明的左胸及小腿。后文某等人以甩棍被打弯了为由,语言威胁要求张某明支付1000元,直至张某明的母亲赶至现场,文某、谭某C等人才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明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打电话给谭某C,要谭某C骑摩托车到谭家山镇接他,谭某C拒绝。当晚,文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处遇见骑摩托车的谭某C,文某认为谭某C骗了他,便上前殴打谭某C,因有群众路过,文某才逃离了现场。

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A、文某等人在一宾馆开房休息时,谭某A认为谭某D(男,13周岁)平常“调子高”,提议殴打谭某D,文某等人答应。随后四人携带“甩棍”搭乘“跑跑车”来到易俗河镇寻找谭某D,找到谭某D后,谭某A等人当场持甩棍将谭某D头部殴打出血,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谭某D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胡某(未到案)因不满冯某(女,15周岁)放其鸽子,要求被告人刘某帮忙殴打冯某,刘某答应。随后,刘某QQ联系冯某,以归还手机卡为由要其去白石广场,并言语威胁。冯某被迫来到白石广场附近后,随即遭到胡某等人的拳打脚踢,刘某在一旁起哄助威。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谭某A、刘某、谭某C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以及他们的悔罪表现、谅解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看完点下“在看”,努力成为你喜欢的公众号!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