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检察院依法办理首例“涉恶”案件——丛某某等人涉恶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04月,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丛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在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张树森检察长及主办检察官张金全出庭支持公诉。四平市铁东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参加旁听,现该案已依法公开宣判。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以被告人丛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四平市铁东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给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恐慌和不安全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丛某某、王某某、阚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且均受过多次行政及刑事处罚,在此次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均应依法予以严惩。

该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我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后公安机关采纳了我院提前介入的侦查方向。经进一步侦查,查清了丛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犯罪事实,确定该犯罪团伙具有多名较为固定的组织成员,共同实施多起犯罪。后我院及时向四平市铁东区政法委汇报了相关情况,并由四平市铁东区政法委主要领导,组织公检法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在提起公诉前,我院与公安、法院就案件定性、固定证据、抓捕嫌疑人等方面的工作沟通情况、形成共识,并将丛某某等人的犯罪团伙定性为恶势力犯罪,依法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被告人丛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毒品、非法拘禁一案,在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认定被告人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同时,认定同案被告人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认定同案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丛某某等人涉恶一案,系铁东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依法办理的首例涉恶案件,打响了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第一枪,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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