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公益勞動替代賠償”是法治創新之舉

因毒殺野生鳥類,村民沈某、陳某夫妻除承擔刑事責任外,每週還要在上海市崇明區港沿鎮參加巡護拆鳥網、林業養護和河道保潔等生態養護工作3次,每次3小時,這樣的公益服務將延續2年,累計時間達到1800小時。這是上海使用公益勞動補償受損生態資源恢復的首個案例。(4月18日《新華每日電訊》)

毒殺野生鳥類破壞生態環境,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對夫妻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將面臨涉案野生鳥類基準價值50餘萬元賠償。考慮到沈某夫妻經濟困難,協議以1800個小時公益勞動替代,最終丈夫沈某被判刑7個月,其妻陳某被判緩刑。筆者認為,“公益勞動替代賠償”既體現人性化溫情,又有利於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員,不失為法治創新之舉。

針對這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按照法律規定,這對夫妻將承擔50餘萬元鉅額賠償,但夫妻倆無力賠償。如果不追究兩人的賠償責任,將很難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或許還縱容了類似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用同等價值公益勞動來替代賠償,就很好解決了這個難題。一方面,當事人不需要砸鍋賣鐵來賠償,減輕本人或家庭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公益勞動替代賠償,也具有從寬處理的酌定情節,納入量刑考量範圍內,相對減輕了對當事人的刑事處罰。此舉顯然比冷冰冰強制執行和懲罰,更具有人性化溫情,能讓當事人心服口服,也讓其在公益勞動中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教育和改造的效果較好。

誠然,採取“公益勞動替代賠償”措施,也要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級司法機關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千萬不能讓有賠償能力的當事人,藉此逃避了賠償責任;也不能讓罪重的犯罪嫌疑人,因為做了一定量的公益勞動而“變得”罪輕,沒有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在辦案過程中,司法執法人員更不能有包庇或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對此,有關司法監督部門就要強化執法監督,堵住司法執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從而維護法治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運用“公益勞動替代賠償”舉措,有利於教育和改造輕微違法犯罪人員,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這種法治創新之舉,值得借鑑和大力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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