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車位一租20年,“霸王”規定須叫停

近日,南京名城世家小區內的一則公告讓業主炸開了鍋,開發商宣佈改變車位租賃方式,尚未售出的車位必須以20年為期租賃,同時租金必須一次性給付,20年期間不得轉租。業主告訴記者,開發商將租賃時間變成20年,以此來讓更多業主購買車位。同時,20年這麼長的時間跨度下,如果車位產權發生變更,租賃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11月11日《揚子晚報》)

如今,擁有私家車的家庭越來越多,找車位停車的現實問題也尤為突出。小區業主除了購買車位外,向開發商或產權人租賃車位,成為了不少業主經濟實惠的選擇。然而,南京名城世家小區開發商卻宣佈,尚未售出的車位必須以20年為期租賃,同時租金必須一次性給付,20年期間不得轉租。筆者認為,這種“霸王”規定,變相迫使業主選擇購買車位,顯然違反了公平公正原則,無異於強迫交易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對此不能袖手旁觀,必須予以及時叫停和糾正,以保障小區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其實,一部分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業主,圖個自己停放私家車方便,一般會選擇購買小區車位。然而,購買車位需要一次性支付高額費用,不少業主無力承擔或為減輕家庭經濟壓力,便考慮租賃車位停放私家車。正是由於這樣的原因,南京這家小區車位的銷售情況一直不好,於是開發商便開始改變政策,縮短車位租賃的週期,從數年一租變成一年一租、半年一租,而今年下半年則直接縮短至月租,直至將租賃時間變成“一刀切”的20年,租金還必須一次性給付。此舉無非逼迫業主從自身利益角度來考量,如果嫌租賃時間太長不租車位的話,在小區將無車位可停車;如果租車位一次性要給付20年租金,費用又太高,業主經過切身利益的比較權衡,選擇購買車位或許更划算一點,這等於是被迫無奈情形下的選擇。如此,開發商出臺車位租賃“新政”目的就達到了,而業主的交易選擇權卻無形中被剝奪了。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停車是業主生活居住的正常需求,若沒有車位,租賃又必須按照開發商的“新政”,有違公平自願原則,等同於強迫業主進行車位租賃交易。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而車位必須一租20年的“霸王”規定,顯然違反了上述條款規定。因此,根據公平交易原則,業主如果認為租期過長,可以向消協、工商等監管部門反映或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筆者認為,只要是業主和開發商雙方自願的約定行為,且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那麼,雙方約定的車位租期不管多長、租金是否一次性支付等,監管部門一般也不好進行干涉。但是,業主依法有選擇車位租期和付款方式等權利,一租20年 的“霸王”規定已涉嫌強迫交易,屬於違法行為,當地消協、工商等監管部門就不能坐視不管,必須及時予以叫停和糾正,並敦促開發商進行針對性整改,儘快制定公平公正的車位租賃政策,從而有效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讓他們不再為車位和停車而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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