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新政策出臺,鄉鎮公務員也能晉升“調研員”

在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於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還有另一個叫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的規定,也將於今年6月起正式同步實施。作為《新公務員法》的配套措施,這個規定中的一項內容特別引人關注。

根據此規定,今年6月起,鄉鎮機關也能配備調研員了,不僅僅可以配備三、四級調研員,還可以配備二級調研員。這就意味著,哪怕你在鄉鎮當一輩子的基層公務員,也有機會享受“處級幹部”待遇。

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鄉鎮幹部最高級別是“科級”

過去,作為鄉鎮公務員,能夠追求的最高職務就是科級幹部,與科級幹部對應的非領導職務是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一般情況下,在鄉鎮,科級幹部的職數非常少,普通人即便能力突出,工作成績也很突出,奈何粥少僧多,辛辛苦苦一輩子,有時候也難以得到提拔。這種情況,導致很多人參加公務員考試,都不願去鄉鎮工作。哪怕考上了鄉鎮公務員,都要千方百計調到城裡,就是因為在鄉鎮當幹部很難解決級別。

《公務員法》修訂後,鄉鎮幹部也可以晉升調研員

新《公務員法》明確提出,將公務員非領導職務改為職級。而且,從這次公佈的配套規定中,我們發現,鄉鎮一級公務員提拔為主任科員的比例明顯增加。不僅如此,給予了鄉鎮公務員可以提升為調研員的機會,對於鄉鎮公務員而言,絕對是振奮人心的一個決定。過去,想要提拔為調研員,一般要到縣級以上機關才有機會,鄉鎮幹部想都不敢想的事兒,在今天都變成了現實。

基層幹部晉升空間更寬廣,基層公務員含金量更高了

按照最新規定,今後鄉鎮基層公務員能夠提拔為三、四級調研員的比例,最高可以佔綜合類管理職位的10%。也就是說,假如一個鄉鎮有30個公務員,最多有3個人可以評為三級或四級調研員。那些在鄉鎮工作年限長、工作經驗豐富、工作實績突出的公務員,更容易優先享受到這些待遇。很顯然,這就意味著,基層幹部的出路越來越寬了。今後,基層難以招到公務員的困境,將得到有效破解。基層公務員這個鐵飯碗,含金量將越來越高。

18年頒佈的新公務員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落地,最新頒佈的公務員法裡的第15條明確規定了公務員享有的8項權利,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

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公務員法第15條中,對公務員的權利,首要規定的就是:公務員可以獲得相應的工作條件。比如,獲得辦公所必需的辦公室、電腦、辦公桌、辦公椅、文具,等等。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公務員權利的第2條,對於公務員非常關鍵。根據這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務員不能被免職或辭退,這也是公務員被稱為鐵飯碗的最好印證。在企業工作,如果你的工作讓老闆不滿意,老闆想要你走人,是分分鐘的事,有時甚至都不需要什麼理由。但是,在公務員機關,公務員任職受到法定保障。哪怕一名公務員不被領導待見,領導也沒有辦法隨便讓他走人。

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只要是幹工作,就有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但是,對公務員而言,他們不僅有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還有享受福利和保險的待遇。如果是去企業找工作,有時還可能被拖欠工資,但是,在公務員行業,基本上不會出現拖欠工資的情形。與此同時,很多企業都不給員工買保險,但是,在公務員行業,人人有保險,且都按期足額繳納。

參加培訓

每年,公務員機關都會組織各種學習培訓活動,提升公務員的能力素質。因此,在公務員隊伍中,如果你積極上進,自己的能力和素質都會得到不斷提高。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對於上級和領導提出批評建議,也屬於公務員的權利之一,但實際上,這1條在機關工作實際中,實用性相對較低,一般情況下,作為下級,很少有膽子對上級提出批評建議。

提出申訴和控告

如果公務員在機關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這一條款的存在,保障了公務員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申請辭職

辭職也是公務員的權利之一。當然,在公務員機關,申請辭職還要滿足相應條件。如果一部分職位對於公務員的服務年限有要求,尤其是一部分涉及保密要求的職位,必須服務滿相應年限才可以申請辭職。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個條款屬於是兜底條款,公務員的權利主要看前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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