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邦財稅:高新技術企業,謹防研發費“跳點”

2016年,科技部等三部門修訂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新認定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辦法第11條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的比例要求有明確要求:

國邦財稅:高新技術企業,謹防研發費“跳點”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發費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條件: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研發費比例是看三年的,以三年的研發費累計數來判斷,而不是分年來判斷的。如企業在2018年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研發費的計算是以15、16、17年三年的累計數來判斷是否達到規定比例的。

問題來了,研發費佔銷售收入比例,是按年銷售收入大小,分別設置3%、4%、5%三個標準。計算研發費佔比時是三年統算的,但適用3、4、5哪一檔的比例,卻不是統算的,而是以最近一年的銷售收入來判斷“三年研發費”適用比例。上述例子中高新認定時,是以最近一年(2017年)的銷售收入來確定比例的。

因此,對年銷售收入波動較大的企業,一定要注意研發費“跳點”問題,還是上述例子,如果15、16年企業銷售收入均超過2億,17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只能按照5%比例來判斷是否達標。如有些企業15、16年的研發費佔比只略高於3%,這時就會出現“跳點”現象,三年累計的研發費比例要達到標準就很難了。

同樣道理,在每年彙算清繳時,高新技術企業也會面臨研發費比例是是否達標問題。如已取得高新技術資格企業,在辦理2018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同樣會面臨研發費“跳點”問題。辦理2018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研發費佔比是看16、17、18三年的累計數,而具體按3、4、5比例中的哪一檔,是看18年的銷售收入大小。如果三年的銷售收入波動較大,同樣會存在“跳點”問題,嚴重時,會造成三年的研發費達不到規定比例,從而造成有高新資格卻不能享受高新優惠稅率的困境。

如何避免因研發費“跳點”而錯失享受高新優惠政策?最好辦法是企業根據銷售收入波動情況,有序安排每年的研發支出。

國邦財稅:高新技術企業,謹防研發費“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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