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施行,此地立法確定重汙染行業秋冬季錯峰生產製度

5月1日施行,此地立法確定重汙染行業秋冬季錯峰生產製度

徐州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獲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批准,將於5月1日施行。

根據法律、法規,並結合機構改革,《條例》對市級和縣級大氣汙染防治部門的職能劃分作了區別性規定。

對於市級,《條例》將大氣汙染防治責任細化分解到生態環境、發改、工信、住建、交通等十幾個政府部門。

對於縣級,《條例》一方面考慮到大氣汙染法規定履行一些大氣汙染防治部門職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本市政府的確定與縣級政府的確定存在不一致;另一方面考慮到縣級機構改革還未完成,《條例》對縣級各部門聯繫大氣汙染防治職責作出原則性規定。

《條例》規定了重汙染行業秋冬季錯峰生產製度。以能耗高、汙染物排放量大的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行業為重點,制定錯峰生產方案。同時要求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載明排汙單位錯峰生產要求,既讓企業能夠合理安排生產計劃,也讓錯峰生產更具有可操作性。

《條例》強化對重點排汙單位的監管。首先,明確重點排汙單位的確定程序,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要求予以確定,並公示。其次,重點排汙單位要按照規範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進行實時監控,嚴防監測數據造假。

《條例》規定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根據建設淮海經濟區中心城市的要求和大氣汙染防治攻堅的需要,執行更嚴厲的排放限值,提高排放標準是必要的。

《條例》授予市人民政府按照相應程序,可以決定對重汙染行業和燃煤鍋爐項目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針對性地規範無組織排放,要採取收集處置措施。

《條例》對工業汙染防治、揚塵汙染防治和其他大氣汙染物的防治提出特別要求。要求制定道路和公路保潔標準;對排放油煙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選址和油煙淨化設施的安裝與使用等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在禁燃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由於徐州及各縣市居於蘇、魯、豫、皖四省交界處,地理位置特殊,大氣汙染防治應加強與淮海經濟區相關市的溝通協調,共同防治。

《條例》按照上位法有關規定,並結合最新規範以及徐州市與其他九市簽訂的框架協議,對市際間區域聯防聯控增設了規範。

《條例》針對重汙染天氣,有針對性地制定應急響應措施。為防止“一刀切”現象,在不違反上位法的情況下,採取停止或限制的汙染防治措施,防止一律關停產;規範應急預案的解除程序,即“在重汙染天氣或者緊急情況消除時,市人民政府應當解除預警並公開發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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