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丟失,維權勝訴案例,有的!

很多朋友諮詢關於人事檔案丟失的問題,給大家看一個完整案例。

黃熙球與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惠州市惠城區林業局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48號

原告黃熙球。

委託代理人黃景耀。

委託代理人藍睿睿,系廣東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一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橋東東江沙。

法定代表人李德光。

被告二惠州市惠城區林業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區龍豐永聯路惠城區政府3號樓五樓。

機關法人(法定代表人)陳炳雄,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李德志、郭偉華,系廣東萬理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三惠州市惠城區企業管理局,住所地:惠州市下角江邊路9號第一樓。

法定代表人李乃貴。

委託代理人吳燕彬,系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熙球訴被告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惠州市惠城區林業局、惠州市惠城區企業管理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5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黃熙球及委託代理人藍睿睿、黃景耀,被告惠州市惠城區林業局的委託代理人李德志、郭偉華、惠州市惠城區企業管理局委託代理人吳燕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黃熙球訴稱,原告1959年參加工作,先後在惠州市第一小學任教師,1970年調入惠州市橋東區木器廠工作,1977年2月調到惠州市物資局下屬的惠州市木材公司工作,任職師傅幹部身份。1983年9月該公司為第二被告的下屬企業,同月第一被告劃歸第二被告管理時違反了《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丟失了原告的人事檔案資料,1987年第一被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解散(退市),原告下崗未獲補償。2010年4月1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惠城區國有(集體)企業主管交接書》明確第一被告的人事、財物及資產等監督管理由第三被告負責。因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的特殊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無法獲得退休保險待遇,應一次性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93940元,並承擔原告至死亡時止的一切醫療費用;另外,原告認為公民的個人檔案資料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為此曾多年上訪及相關部門召開聯調會議尋求幫助未果,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生活,原告的生活陷入了困境,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精神損害,依法應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5萬元。被告對上述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第一被告向原告賠償丟失檔案的經濟損失393940元;2、第一被告對原告承擔今後的醫療費用損失至原告死亡時止;3、一被告向原告賠償丟失檔案的精神損失費5萬元;4、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共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共同被告承擔。

被告一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被告二惠州市惠城區林業局辯稱,一、本案已超過仲裁時效,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1939年1月1日出生1999年1月1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告在達到退休年齡時久應辦理退休手續,就應當知道其檔案丟失的情況,但原告過了15年才以檔案丟失為由申請仲裁要求賠償,惠州市惠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原告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答辯人從未收到原告的職工檔案,亦無保管原告職工檔案的之責和義務,不對原告職工檔案的一是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答辯人從1982年至2010年時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的主管單位,但從未收到原告的職工檔案,不存在遺失原告職工檔案的事實,而且北奧一是企業法人,應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的職工檔案是否遺失,與答辯人無關。另外,從2010年起,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已由惠州市惠城區企業管理局監督管理,答辯人已不是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的主管部門。本案所涉事情的時間跨度大,當時木材公司的負責人已去世,被告一的主管部門和相關負責人員也發生變動,並經過改制,在答辯人單位內沒有原告的相關原始資料,惠城區勞動部門也僅存有上述兩份介紹信,所以答辯人在《關於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職工黃熙球檔案遺失情況說明》所述的“1983年9月該公司為惠城區林業局下屬企業,1987年8月隨著該公司企業退市改制而下崗”,是根據原告的陳述所寫,不一定符合當時事實,同時,該情況說明也註明,惠州市第二不猜公司劃歸區林業局管理時,移交的職工人事檔案中沒有黃熙球的職工檔案。三、原告請求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賠償丟失檔案的損失393940元、承擔今後的醫療費、賠償丟失檔案的精神損失5萬元並且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在職職工名冊》、《幹部名冊》中,原告並不在列,這說明原告起碼在1989年以前就沒有在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工作,而且從1989年起到1999年1月1日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止,這十年期間原告自己沒有參加社保,造成退休後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的後果應由原告自己承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無明確答覆原告現在不能參加社保,按照按照《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以及《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原告可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原告請求答辯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法律依據,被告一是法人,從2010年起已由被告三監督管理,無法律規定主管單位應對國有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答辯人不對原告的任何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所述,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請。另外,答辯人從未收到原告的職工檔案,亦無報關原告檔案的之責和義務,被告一是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且已移交惠州市惠城區企業管理局監督管理,所以,答辯人不承擔原告檔案遺失的任何責任。

被告三惠州市惠城區企業管理局辯稱,一、答辯人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惠城區下屬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監督管理職能。2010年6月10日,答辯人接受被告二移交被告一職工檔案9人,但沒有被答辯人黃熙球的檔案,根據被答辯人的陳述,其認識檔案是在1983年9月被告一劃歸被告二時丟失,被告二《關於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職工黃熙球檔案遺失情況說明》一文,也證明黃熙球的檔案在1983年9月被告一劃歸被告二時丟失,因此,被答辯人的檔案丟失是被告一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被告一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丟失被答辯人檔案所引發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一承擔,答辯人行使的是行政監督管理職能,並沒有接收被告一的財產,沒有為被告一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二、被答辯人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特殊民事訴訟時效為20年,被答辯人於1987年因企業界山下崗,權利受到侵犯至起訴之日止已超27年,其權利已超過了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限。故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稱,原告的檔案在1983年9月被告一劃歸被告二管理時丟失,現因檔案丟失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原告於2014年6月18日到惠州市市政府上訪,被告於2014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關於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職工黃熙球檔案遺失情況說明》,證實:原告於1959年參加工作,先後在惠州第一小學任教師,1970年調入惠州市橋東區木器廠工作,1977年2月調入惠州市物資局管轄的市木材公司工作,屬集體單位職工;1983年9月該公司為惠城區林業局下屬企業,1987年8月隨著該公司企業退市改制而下崗……。原告稱,原告在1999年退休時聽說檔案丟失,但無法查詢是否已丟失,在2014年9月20日通過被告二的文件明確得知檔案已丟失。

另查一,被告二提供的1989年、1990年的《在職職工名冊》、《幹部名冊》中沒有原告的名字。被告三提供的2010年6月10日被告二向被告三移交的被告二的職工檔案移交表中沒有原告的名字。

另查二,被告一關閉退市,《根據惠城區區直六單位國有(集體)企業主管交接工作方案》(惠城府辦(2010)12號)的要求,被告一交由被告三監管,並要求在2010年6月30日前將交接工作方案中規定的資料及印章移交至被告三,並完善所有交接手續。

另查三,惠州市惠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5年5月11日出具《關於黃熙球﹤請求出具證明申請書﹥的回覆》,列明,因黃熙球無法提供其個人檔案資料,不符合《轉發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城府辦(2009)5號)文件要求,無法按照《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辦事指南》進行受理。

另查四,根據本院已經查明的事實,本院於2015年5月20日向惠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函,請求協助查明黃熙球在滿足享受社保的前提下應當取得的養老金金額以及其他相關事實,惠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5年5月27日回覆我院:……我局負責早期離開企業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手續的初審,由於黃熙球人事檔案已遺失,無法證明其固定工的身份及其工作的起止年限……沒有提供黃熙球原始的檔案材料,我局也無法做出更為詳細的解答,至於貴院提出應該一次性繳納多少養老保險費、每月應領取養老金多少以及提供一名工人的養老金髮放明細,我局無法給予提供……。

另查五,原告提供了與原告同在被告一處任職且情況相類似的被告一的職工何密金的身份證信息及養老金領取明細,該明細顯示,何密金自2010年9月開始領取養老金,至2015年5月每月領取的養老金金額從1076.74元至1901.03元不等,經核算這個期間平均每月領取的養老金金額為:1327.3元。何密金,男,漢族,1939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證住址為惠州市惠城區縣倉背17號。

另查六,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惠市勞社(2008)182號《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申請人,其首次核發基本養老金的時間最長可追溯到2009年1月。

另查七,因檔案丟失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原告於2015年1月30日向惠州市惠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惠州市惠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於當日作出惠城勞人仲案字(2015)10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商業企業登記表、證明、惠城區國有(集體)企業主管交接書、關於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職工黃熙球檔案遺失情況說明、關於黃熙球請求出具證明申請書的回覆、開庭筆錄等在案佐證,可以認定。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原告的訴請是否已過訴訟時效;二是針對原告丟失檔案對原告造成的損失額標準;三是被告二、被告三對原告檔案丟失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關於時效的問題。公民的人事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核算工資標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以及享受養老保險福利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被告一作為用人單位,有義務妥善保管職工的檔案資料,在被告一退市關閉時應將職工的檔案妥善移交給託管單位或者其他有管理職工檔案資料的權限的部門。原告稱,其在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聽說檔案丟失,但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期間原告一直在信訪尋求解決檔案問題的辦法。同時,被告二於2014年9月20日出具的《關於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職工黃熙球檔案遺失情況說明》中也明確表示黃熙球於2014年6月18日到惠州市政府上訪,訴求檔案丟失無法辦理退休手續,這就表明,原告一直在為檔案的事情找有關部門溝通,且被告二在2014年9月2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原告的檔案丟失,原告此時明確得知檔案丟失,也就是說原告此時才得知其權利受到侵害,故本院認為,原告的訴請未過訴訟時效。

其次,關於賠償標準的問題。被告一已退市關閉,被告三作為原告的託管單位以及被告二作為被告一當時的主管單位均未向本院提供將原告檔案轉出的有效證據,無法查證檔案的去處,現檔案下落不明,因而,被告一應賠償因檔案丟失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參照原告提供的何密金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以及根據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惠市勞社(2008)182號《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申請人,其首次核發基本養老金的時間最長可追溯到2009年1月”的規定,本院認為,從2010年9月起計算原告因檔案丟失造成的養老金損失較為合理。參照惠州市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原告提供的何密金的養老金領取明細,本院酌定原告的養老金標準按每月1400元計算15年即,被告一應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應檔案丟失造成的損失252000元(1400元/月×12月/年×15年)。

再次,關於醫療費損失問題,因原告未提供相應醫療費票據且未實際發生,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失費的問題,如前所述,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核算工資標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以及享受養老保險福利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的丟失確實會對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影響,故本院酌定被告一應向原告支付應丟失檔案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失5000元。

最後,關於被告二、被告三是否應對被告一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二、被告三對原告檔案的丟失存在過錯,被告一的性質系內資企業法人,其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未被註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檔案丟失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一承擔,原告訴請被告二、被告三承當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三系被告一的託管單位,但被告三稱,被告一系獨立的法人,故被告三不代表被告一應訴。綜上,原告訴請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一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黃熙球賠償因丟失檔案丟失不能享受養老金的經濟損失252000元;

二被告一惠州市第二木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黃熙球賠償因檔案丟失造成的精神損失5000元;

三、駁回原告黃熙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賴素霞

代理審判員 蔣海霞

代理審判員 楊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黃玉玲


人事檔案丟失,維權勝訴案例,有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