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的,出資義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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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的,很多創作者照搬法理條款,將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後果表述的太過嚴重!

筆者根據實際工作經驗,談2點不同看法,且筆者認為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的,在現實工作中,沒有大家想象的那麼嚴重和可怕!股權轉讓的買賣雙方,完全可以正常交易!

一、約定的認繳期限可以延期

到了認繳期限,股東未能實繳註冊資本金的,很多創作者和讀者認為“天要塌了”!?筆者不這麼認為!實際工作中,股東在約定的認繳期臨近時,可以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認繳期延期!並且,主管工商管理機關通常會採納,給予批准延期!

認繳期將至,有困難不能履行實繳註冊資本金的,能做出延期的申請,且大概率可以通過。因此,股東尚未履行實繳義務的情況,不會對股權轉讓構成實質影響!

二、股權轉讓的本質

雖然股權轉讓的價格多以所有者權益作為主要的參考價格,但是股權轉讓的本質是出讓方將股權對應的資產打包賣給受讓方,包括債務和所有者權益!

根據股權轉讓的本質,可以看出受讓方因股權轉讓承續了出讓方的所有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對法定認繳義務的承接、對法定償債義務的承接。通俗的說法,就是受讓方承接了法人主體所有債權債務關係!

同時,股權發生變更,在資產清查階段,相關的債權債務、法定認繳義務等指標對於雙方而言是公開的。股權轉讓價格也是充分考慮上述相關因素的!

三、出資義務如何承擔?

出資義務在認繳制下,體現在法人主體資產不足償付債務時(資不抵債),股東以認繳義務為上限承擔有限的償債義務。未發生資不抵債的情形下,僅僅代表一種法定的約定!對於股東而言,不會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根據上述理解和分析,筆者認為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的,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接並承諾繼續履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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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問題,公司法解釋三有相對明確解釋,股東在其出資期限到期時,如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款,應當向公司承擔出資義務及相應違約責任。此時,股東如對外轉讓公司股權,除受讓人善義確實不知道轉讓人應出資未出資的,否則受讓人應當與股權轉讓人一併承擔連帶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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