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融資租入設備所得稅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融資租入設備所得稅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問:我公司是天津的一家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臺設備並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5年,租賃合同約定付款總金額為5000萬元,在租賃期間無法取得全額髮票,請問我公司以什麼金額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所得稅:融資租入設備所得稅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2019年3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佈的《 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問題解答》對於第十九問“租賃期間融資租賃資產無法取得全額髮票,稅前如何扣除?”解答如下: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期間無法取得全額髮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資租賃資產時,以融資租賃協議中約定的總的支付金額和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憑融資租賃協議,按照稅法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允許在稅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融資租入的設備,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即5000萬元和在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設備的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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