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月薪”高管:所得稅“穿底”現象的成因

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性質是一樣的,都是針對費用扣除後的收入進行徵稅,不可避免會出現兩個稅種之間的“穿底”。關鍵問題在於,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率極低,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遠低於個稅,於是單向的“穿底”就成了一個普遍現象。

所得稅“穿底”的治理,宜疏不宜堵,需要同時從兩頭著手,強化企業徵管的同時,要下調個稅的邊際稅率,通過降低“穿底”的收益來糾正“穿底”行為。

“1元月薪”的中國高管

我們經常在很多新聞報道上,看到為數眾多的企業高管的收入非常低,更有一些表現特別突出的高管,稱自己每個月只拿1元月薪,甚至是0年薪。這個現象經常被公眾解讀為高管對企業的無私奉獻,實際上這是中國所得稅“穿底”的一個重要表現而已。

高管如果按照正常水平領取工資,正常情況下將面臨45%的邊際稅率,按照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稅前可抵扣的費用非常少,這意味著稅後收入將極大地減少。反之,如果把工資報酬留在企業中,再將自己的日常開支等納入企業的財務支出,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就是支出費用化了,自然也就沒有納稅一說了。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穿底”。

中國的所得稅制跟大多數國家類似,針對自然人和法人設置了不同的所得稅,但與大多數國家不同的是,中國缺乏對兩種所得稅之間的有效銜接。個人所得稅採取了累進制,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從3%的稅率逐步提高到45%,勞務報酬的最高稅率也達到40%。這種累進稅率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個稅的收入調節的目標:低收入者少交稅、高收入者多交稅。企業所得稅設計了比例稅率,2007年之前是33%,之後是25%。單純就法定稅率來說,個稅的最高稅率遠高於企業所得稅,這是激勵所得稅“穿底”的第一重因素。

實際的情況比以上這些要嚴重。中國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遠低於法定稅率,雖然法定稅率是25%,但實際稅率僅為13%左右。造成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過低的原因,一方面是各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例如工業開發區、西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都享受了15%的優惠稅率,小微企業減半徵收後的所得稅稅率僅為10%;另一方面是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率極低,中國每年有40%的企業是不繳納所得稅的,這其中有一部分是因為虧損,但更大一部分是收到徵管難度和力度的困擾。此外,企業所得稅還有各種名目繁多的減免和減徵,例如研發和環保支出都可以多扣除相應費用。實際稅率過低,是激勵所得稅“穿底”的第二重因素。

企業所得稅徵收了,並不就必然意味著企業承擔了相關支出。中國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一般會承諾兩種類型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和返還。企業所得稅減免一般有“三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也就是頭三年免徵,後三年徵一半,這個政策干擾了稅收徵管本身,因此近年來用的較少。稅收返還是所有地方几乎都會用到的政策,常規的做法,是將地方財政分享的部分返給企業,中央財政要拿走企業所得稅收入中的60%,地方可以將剩餘的40%再退給企業。這意味著,企業真正承擔的實際稅負,比我們計算的13%的企業實際稅率更低。這是激勵所得稅“穿底”的第三重因素。

當然了,企業不僅要交所得稅,還要交流轉稅和一些附加稅。按照目前的稅制,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小企業一般都是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正常情況下,一個小企業的綜合稅負可以控制在8%以下。8%的企業稅負和45%的個人稅負,兩者之間的鉅額差距就是“穿底”的真正得益。

所得稅“穿底”的影響

所得稅“穿底”的一個重要影響,就是造成個人所得稅失去了自身的意義。

在中國目前18個稅種裡,以調節收入分配為目標的,只有個人所得稅這一個稅種。我們的財產稅幾乎沒有,其中房產稅還遲遲未出臺,遺產稅更是沒有提上日程;國家想要調節窮人和富人之間的收入、財富的差距,幾乎全部依賴個人所得稅。但是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幾乎沒有發揮收入調節作用。

首先是個稅的納稅人數太少。2011年6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將個稅起徵點(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當時,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王建凡對媒體表示,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後,我國的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意味著,我國當年繳納個稅的人口約為2400萬人。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現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前所長賈康表示,中國只有2800萬人繳納個稅,佔總人口的不到2%。

雖然目前沒有公開過最近的個稅繳納人數,但過去七年間,因為價格上漲、工資上浮而將一部分低收入群體由不納稅推升到了納稅群體,加上個稅徵管力度強化,最多也就是將納稅人數推升一倍,即差不多6000萬人。即便如此,在全國7億多工作人口中,不納稅的仍佔90%以上。試想一下,中國快速攀升的個稅邊際稅率,是為了調節收入分配,但是如果納稅群體還不到10%(甚至只有2%),那麼這個收入分配也僅僅是在這不到10%的群體內部進行。從全體工作人口來看,個稅邊際稅率的快速攀升甚至會惡化收入分配。

其次是個稅逐步演變為工薪稅。在所得稅“穿底”不嚴重的情況下,富人收入較高,適用最高的邊際稅率,雖然富人人數較少,但是有龐大的稅基,輔以較高的稅率,這部分群體對個稅收入的貢獻應該是最大的。但是在所得稅“穿底”如此普遍的情況下,富人的個稅是流失的。與此同時,一些靈活就業的低收入群體,雖然他們的收入也超過了3500元的納稅門檻,但是現有的稅收徵管制度還無法覆蓋。於是真正為個稅做出貢獻的,是那些在國企、外企、事業單位機構等工作的人口,這部分人的收入幾乎全部依賴於工資,這部分人群也就是常說的中產階級。

最後是個稅的邊緣化。個稅在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8%,這還是得益於近幾年個稅的快速增長。低比重的個稅與中國居民部門的財富積累,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個稅在未能調節收入分配的同時,也未能在國家稅收收入的構成中佔有重要位置。更為嚴重的是,這8%的個稅收入集中於少數幾個地區,其中,上海、北京、廣東、江蘇四地的個稅佔全國個稅總收入的一半,個稅在很多地方處於可有可無的尷尬地位。如果深入到基層政府,例如一些欠發達的縣和鎮,個稅是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稅種。

此外,與所得稅“穿底”相伴隨的一個疑問,相關企業或個人的行為是逃稅還是避稅?從法理上,逃稅和避稅是很容易區分的,前者是違法行為,後者是利用稅法的漏洞進行的稅收籌劃。但是在實際徵管過程中,這兩者之間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被認定為逃稅,一些逃稅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合理避稅。

大多數的所得稅“穿底”行為,都是避稅,而非逃稅。中國的個稅稅法,也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個稅徵繳範疇,但無法區分個體工商戶的利潤和工資。同樣的道理,個人賺取的勞務報酬,也是可以以企業的身份進行對接的。

例如,某個稅務專家給A企業提供了諮詢服務,A企業需要支付一筆數額較大的勞務費。假如該稅務專家同時身為一家諮詢服務企業B的法定代表人,那麼A企業支付給該稅務專家的勞務費,就可以轉化為支付給B企業的諮詢費。對A企業來講,支付給稅務專家的稅前勞務費或支付給B企業的諮詢費,總額是一樣的,但勞務費和諮詢費適用的實際稅率差異很大,因此稅後的實際所得會有巨大差異。這樣的業務模式,很難界定為逃稅,因為這種諮詢服務也需要相應的員工和開支,如果全部限制在勞務費支出,那麼諮詢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均不能在稅前扣除,完全適用個稅也就顯得不合適了。

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穿底”行為的逃稅嫌疑。同樣的例子,如果稅務專家本來就是A企業的員工,年終企業發放了一筆數額巨大的獎金,同樣的操作,雖然是逃稅,但是核查的難度太大。這種智力服務與生產過程不同,是完全無形的,如果稅務部門強制認定為逃稅,也會產生稅收爭議。

治理“穿底”要兩手並舉

治理所得稅“穿底”,不能採用“堵”的策略。

現代經濟異常複雜,稅務部門能夠做到的是,就某個特殊的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但是沒有辦法針對所有類似的行為進行核查。更不能實施“一刀切”的政策,自然人與法人雖然在稅法上是不同的,但在真實經濟生產過程中,自然人具有多重角色,既可能是企業的員工,也可能是法人代表,因此無法在政策上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徹底區分。

要減少所得稅“穿底”行為,需要降低所得稅“穿底”的套利空間。這種套利空間的下降,對應了“一升一降”兩個必備手段,即提高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時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

首先是降低個稅的邊際稅率。中國目前最高的邊際稅率是45%,與世界很多發達國家相比,還是高了一些。邊際稅率越高,理論上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越大;社會上希望富人多交稅,因此也希望最高邊際稅率足夠高。但實際上,過高的邊際稅率反而不利於調節收入分配。

這一方面是因為前述的“穿底”現象。個稅邊際稅率越高,個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之差就越大,高收入群體“穿底”的激勵就越強,加上這些群體有能力實施“穿底”行為,結果是收入越高的人群,其承擔的稅負反而更低。另一方面是因為個稅的負向激勵效應。個稅是針對收入進行徵收的,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前提是不能對收入本身有太大的扭曲。試想一下,當你月收入超過9萬元時,邊際稅率為45%,意味著你每多賺到的100元,都只能留下55元,這樣的結果就是導致高收入群體的工作投入不足。設定差異化的個稅稅率,是想對高收入群體徵更多的稅,但如果這些群體因為邊際稅率太高,而不願意成為高收入群體,這應該是個稅稅制要規避的問題。

其次是提高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25%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在全世界屬於中等水平,中國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應該將重點放在提高徵收率上。現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名目繁多,既有國家層面的統一政策,也有各地方的“土政策”。為提高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總體而言要進行三個方面的配套改革:一是給所有稅率優惠政策設置一個有效期,到期之後自動並軌到基準稅率,不能將稅率優惠變成一個無限期政策;二是要建立一套納稅異常的評估系統,定期對納稅異常的企業進行核查;三是清理地方的“土政策”,包括違規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違規的企業所得稅返還政策。

此外,還要大範圍清理個稅返還政策。如果說企業所得稅返還是為了招商引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那麼個稅返還就有利益輸送的嫌疑。常見的個稅返還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高管個稅返還,另一種是企業代扣代繳的個稅總額返還。無論是那種形式,地方上一般都是將自己分享的40%進行返還,有的地方是40%全額返還,有的是部分返還。這種個稅返還擾亂了我國的稅制,給原本就邊緣化的個稅雪上加霜,高收入群體還會因為這個返,進一步減少實際納稅。因此,這種不合理的返還應該大範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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