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雙付義務,即被告付款原告提供發票,但原告沒有履行,被告是否也可以不履行?

用戶2307305503010


不可以。

對於法院判決雙方互負義務的判決書,如果有不履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這類案件的執行中,一般採取“提存”的辦法,即將申請人的義務標的暫時由法院保管,而對被執行人予以強制執行。待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後,將執行標的交付給申請人,而由法院將申請人相對應的義務標的,交付給被執行人。達到執行一案完成雙方義務的目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互負義務的行為並沒有要求先後履行之分。當一方認為自己的權利沒有實現的同時,也應該認識到自己的義務沒有履行。

在雙方都對對方存有“戒心”的情況下,求助於第三方或者訴諸法律,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可以實現雙務合同,達到各自的目的。

比如該案,被告主張先要發票,原告主張先要貨款,雙方互相僵持。法院在正常的執行案例中也很少遇到。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將作為“中間人”,以司法權力作為擔保,告知雙方利害關係。先要求申請人對法院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說原告申請執行的,要求他先開發票,爾後法院將發票提存。然後再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貨款。被執行人如果不履行,可以對其採取包括拘留在內等強制措施。待其給付貨款後,法院將已經提存的發票交付給被執行人。

所以,對於互負義務的民事行為,雙方還是協商為好。


郭押司


付款義務在先,不能以未收到發票為由拒付。


法律人28956056


不可以,原告如果開不出發票怎辦?被告就可以不付款嗎?最多就是被告付款減去原告的應出的稅金。俗話說的就是不含稅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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