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檢方提起公訴的涉案8000多萬"華誠酒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終審

近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檢察院起訴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羅敏、孫紅梅、孫立新獲終審判決。羅敏、孫紅梅、孫立新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加盟其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平臺,以高額利息為誘惑,吸引投資人參與投資,涉案資金共計8000多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巨大經濟損失。

2014年12月29日,劉衛國將原鎮江華誠商務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鎮江華誠酒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劉衛國以華誠公司名義在鎮江、揚州、南京、無錫、蘇州、上海等地設立分公司或保單點,並通過定期召開酒會,印發宣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在無其他項目可承受高額回報的情況下,以“茅臺醇”系列白酒代購代銷分期返利投資模式為誘餌,誘使社會不特定公眾購買“茅臺醇”系列白酒進行投資,非法變相將投資人所謂的投資款通過各分公司或報單點以POS機刷卡方式募集至其本人及他人的銀行卡內,2016年7月,因華誠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兌付投資人返利至案發。經審計,劉衛國共計非法募集資金9.9918億元,造成4252名投資人實際損失本金4.14億元。

2015年4月,被告人羅敏獲鎮江華誠酒業公司同意在揚州市江都區註冊了“鎮江長山商貿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經營華誠酒業代購代銷業務,總公司按報單業績的10%給予提成。截止2016年8月案發時,被告人羅敏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6134萬元,涉案投資人355人,實際損失本金超過1354萬。

2015年12月,被告人孫立新、孫紅梅獲准在揚州江都商貿城設立華誠酒業報單點,華誠酒業公司給予報單點吸收存款業績5%的提成,截止2016年8月案發時,被告人孫紅梅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1047萬元,涉案投資人81人,實際造成投資人本金損失591萬元。被告人孫立新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681萬元,涉案投資人29人,實際本金損失376萬元。

本案經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江都區法院、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終審判決被告人羅敏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未退贓款予以追繳發還集資參與人;被告人孫立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未退贓款予以追繳發還集資參與人;被告人孫紅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未退贓款予以追繳發還集資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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