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14邁皋橋車禍案」終審:維持南京中院一審判決

南京“11•4邁皋橋車禍案”終審判決:維持南京中院一審判決

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终审:维持南京中院一审判决

南京中院一審判決:

無期徒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6.7萬元

2016年11月4日晚上,在南京邁皋橋附近發生一起因酒駕引發的慘劇。句容市民政局原副局長朱小虎酒後駕車撞死了一對在公交站臺等車的母子,此外還撞壞了7輛車。經司法鑑定,朱小虎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17年8月9日,南京中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朱小虎作為一名有駕駛經驗的駕駛員,在城市主幹道酒後駕駛發生第一起事故後沒停車查看,不計後果繼續高速闖紅燈,再次撞擊其它車輛及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同時,鑑於朱小虎在庭審中對犯罪事實採取迴避態度,且在民事賠償方面也沒有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一致,因此不具備從輕處罰的情節。據此,一審判決朱小虎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

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方面,一審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家屬主張的喪葬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等共計6.7萬多元。但對受害人家屬提出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均未支持。

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终审:维持南京中院一审判决

江蘇高院終審判決:

維持一審判決

據瞭解,該案一審判決後,受害人家屬表示不能接受,在刑事上堅決要求判處朱小虎死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受害人家屬對定罪量刑有異議的,必須由檢察院提請抗訴。

去年8月14日,受害人家屬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請了申訴書。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南京中院的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並無明顯不當,沒有重罪輕判,不符合抗訴條件,因此不再提請抗訴。

隨後,受害人家屬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要求被告朱小虎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184萬多元。被告朱小虎認為一審判決刑事部分“量刑過重”,也提起了上訴。 7月3日,江蘇高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對於判決依據,江蘇高院有關法官說,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上訴不加刑”,對一審判決作出的刑事處罰,二審判決時是不能加重的。

對於附帶民事部分,被告人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接受了刑事制裁,而且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了賠償範圍,其中排除了死亡賠償金等事項。據介紹,2013年1月實施的《刑事訴訟法解釋》在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據此,二審依法沒有支持受害人家屬的死亡賠償金等賠償請求。

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终审:维持南京中院一审判决
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终审:维持南京中院一审判决

律師建議:

受害人家屬可通過三種途徑另行主張權利

看到終審判決,很多網友表示不解,認為朱小虎酒駕撞死2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只賠償6.7萬元,量刑偏輕,賠償太少,有失公平正義。

對此,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蔡慶濤律師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作出的,並無不當。他表示,《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限制了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喪葬費以及其他損失等,排除了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

不過,蔡慶濤律師也指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雖然在一般案件中排除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但同時對於因機動車致人傷亡的案件做了靈活規定。通常認為,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55條第3款的規定,法院也可以支持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儘管目前江蘇高院已就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但受害人家屬如果不接受該判決,還有三種途徑可以主張權利:

一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請再審;

二是向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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