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為非作惡 雲南兩個黑惡勢力組織和團伙成員獲刑

人民網昆明4月16日電 (薛丹)私挖濫採,將國家的礦產資源非法據為己有;強買強賣,對保護礦產的村民進行恐嚇毆打……雲南省檢察院日前通報了兩起破壞生態環境的黑惡勢力組織和團伙典型案例,案件的主犯馬某某、劉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二十五年。

破壞生態環境的馬某某惡勢力團伙

自2010年起,以馬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糾集多人,在從未獲得過國土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以復土植被、承包經營或修路等名義,在大風埡口、白蓮水井等地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為依託,私挖濫採,將國家的礦產資源非法據為己有。為實現犯罪目的,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買強賣礦石,對保護礦產的村民進行恐嚇、毆打,並拉攏基層組織幹部包庇其罪行,構成了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逐步形成了在一定區域有嚴重危害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成立,其中主犯馬某某犯非法採礦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2萬元,對依法扣押的磷礦石共計126115.04噸予以追繳並依法處理,並追繳涉案銷售磷礦石違法所得人民幣700餘萬元。

破壞生態環境的劉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

自2008年起,以劉某某為組織、領導者,李某某為骨幹,胡某某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金平縣相關區域開始實施犯罪。該組織先後聚集了三十餘人,長期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實施了多起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性質惡劣的犯罪,通過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特別是該組織採取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採礦等手段,在攫取、聚斂大量非法經濟利益的同時,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礦產資源,為實施犯罪,還進行爆炸物的非法運輸,給當地公共安全造成很大隱患。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其中認定主犯劉某某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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