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我血荐轩辕0679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会出现类似情况!
按照相关条例,应该在收到工资当月一起计算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取得所得”是指拿到工资,所以几个月的工资在一个月发放,要合并计算个税。
举例:
某人工资12000元,四金21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1-3月工资合并在3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同,税金有所不同:
1,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一个月收到多月工资需合并计算个税,税金会比较高。
按月发放:1-3月分别交税280元,合计840元(适用税率10%)
1-3月合并发送:合并交税4565元(3个月工资合并较高,适用较高税率25%,当月只能抵扣一个月的四金和5000)
详见下图:
2,2019年1月1日以后,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税,所以没有差异。
按月发放:1-3月分别交税147元,合计441元(适用税率3%)
1-3月合并发送:合并交税441元(3个月累计收入-3个月累计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
详见下图:
注意:如2018年的多个月收入在2019年一起支付,就会增加2019年年综合所得总额。但扣除项目总额不变,就会增加2019年的税金。
以上供参考,如有帮助麻烦点赞关注,感谢!
不怕小猫
以前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会计将这些工资分摊到每个月中去,然后再综合计税。如果产生跨年会非常麻烦。
不过2019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人综合所得收入纳税。这样我们计发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将会大大简化。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们个人所得税征缴是预扣预缴制。每个月根据我们的收入情况预扣预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去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我们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年终的汇总清缴。如果我们每年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跟实际相符,不需要退税的话,就可以不用管这件事情了。如果多扣了钱,需要退税那么还是去办理汇总清缴的好。
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是按照相应的计算公式计算。
首先每个月的累积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再减去累计减除费用,减去累计专项扣除,减去累计专项附加扣除,计算出累积预扣预缴的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根据应税所得额计算出本期应当预扣预缴的税额。
好麻烦,反正看一遍基本看不懂。
用数字说话
1月份发放工资1万元,当月的累计收入就是1万元,减去累计免税额5000元,剩余5000元。
累计减除费用一般没有,是0。
扣除保险公积金2000元,这叫做专项扣除费用,剩余3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1000元。这样减完之后应税额是零,也就是不用交税。
可是这个单位很不像话,连续五个月没发工资。7月份的时候,一次性发放了六个月工资。
个人所得税就这么计算:
7月份当月的累积收入是7万元,累计免税额度是35000元,剩余35000元。
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一次性补扣12000元,也就是累计专项扣除12000元+2000元。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是3000×6等于18000元+3000元。
扣完之后应税额度仍然是零,所以我们新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能够有效避免一次性发放几个月工资的尴尬。
企业拖欠公司是不对的。工资应当在约定的日期发放,如果没有发放,那么就属于拖欠工资。不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的话,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索要25%拖欠额度的经济补偿金,这个大家可以考虑一下。
暖心人社
您说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如何扣税比较合理的问题,和个税申报关系不大,正常申报就可以。
现在已经是2019年,新税法正式执行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也开始申报了,如果出现一次性补发多个月工资的情况,按全年累进计税的新税法体系,只要不跨年度,就不受影响,如果跨了年度,有可能会受影响,需要进行合理避税。
不跨年度的情<strong>况
比如您正常每月工资扣除3险1金后为7000元,这样每月应纳税为(7000-5000)*3%=60元。
如果您连续三个月只交保险,没发工资,第四个月发放28000元,按照新税法,缴税额也是(28000-5000*4)*3%=240元,相当于每月60元。
其中,如果您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也会减除相应额度。
跨年度的情况
如果跨了年度,由于新税法是按年度计算的,相当于把去年的工资和今年的工资放在一年发放,提高了纳税基数,会导致去年没交税,今年多缴税的情况。
这需要和公司进行协商,一是每年年底之前最好把上年度报酬结清;二是如果不行可以按年终奖的方式单独计税,这样有可能会节省;三是让公司承担多交的税费;四是每年往后递延也能减少交税。
比如,正常您每月到手工资5000元,正好不用交税。今年3月份您补发了去年3个月工资15000元,这些钱如果放在去年按月发放,您就不用交税。但是今年增加了这15000元,就要按3%的标准交税了,因此会多交450元。
额度较低的情况下,年终奖也无法减少交税,只能看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没有多余的额度,或者让公司承担,或者每年往后递延15000元。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跨年度,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互金直通车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这个问题要依次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单位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工资薪金所得,发放的单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理应为员工申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所以,通常是不需要个人自己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即使是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收入比较单纯的个人仍然可以选择由单位代扣代缴,不需要自己去考虑申报的问题。
第二,单位对欠发工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单位即使没有钱发工资,也应当在财务核算中按月计提和体现工资,这才符合财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只不过一时缺钱,没有发放罢了。如果单位按此操作的话,在欠发工资期间,也会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你也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单位一时糊涂,没有这样做,那么就要考虑下一个问题。
第三,单位未代扣时个人如何申报补发工资的个税?
在新个税法实施后,工资是否按月发,还是积压几个月再发,都不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总金额,只要在次月如实申报个税就可以了。因为现在的计算模式是累计收入减累计扣除后,再根据这个余额结合上一个月已交税款金额,再来决定缴纳多少个税的。所以,这样做,虽然会导致某个月或某几个月多交税款,但全年算总账没有差异。只有在遇到跨年度的问题时,才会出现差异。
沉默的投资者
一次性发放多个月工资,需要在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过,不用担心 ,只要补发工资月份不跨年度,是不会多交的。
新个税之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每月代扣代缴,如果每个月工资不一样,税负就不一样,上一个月税负与下个月无关。
2019年新的个税法采用综合所得按年纳税,并在预扣预缴环节采用累计预扣法后,全年收入无论怎么分配到各个月份,全年整体纳税额都是相同的。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就是不能跨年度。
附图:居民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个税年度税率表:
v税视界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你的单位每月计提你的工资,每月报税,一次性发放的话,不再涉及个税。
二、如果你单位没有将你的工资每月进行计提,于发放当月将数月工资在一个月计提,则按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缴纳个税,在发放这个月会多纳税。但在新税法下,因为实行年度累计预交,次年度3-6月进行汇算清缴,即使多缴税,税务届时也会退回。
以上两种情况,新税法的个税是一样的,前提是发生在一个年度。
在老税法计算下,第二种情况只能是多交了。
东岭财经
非请自来。
不知道这个问题是什么时候提问的,我写这个回答的时间是2019年1月23日,也就是说2019年1月份的个税申报期已经结束,如果在个税申报期结束后提出的,只能表示呵呵了。
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分摊至各月计税”,只能说现实很残酷。不错,印象中各地是有补发工资个税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已经废止,结合现在的个税系统,分摊到个月计税基本无望。(当然实际还得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果是这几天才发放的工资,按理解应该是属于2019年1月份的工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采用预扣预缴方式计算,于次月申报个税。
对此,我个人观点就是以全部工资计算当月个税,供参考;对您来说,那可是大事,最实际、最稳妥就是咨询当地税务局,或许有意外收获。
龙门账
对会计来说,工资发放有两个日期,一是按月计提应付工资的日期,二是实际发放工资的日期。
而涉及工资的个税申报也有两个日期,一是税款所属期,二是纳税申报期。
怎么理解呢?
职工小何2019年1月份到新单位工作。
1、计提工资日:2019年1月30日 ,会计小王根据小何当月的工作量计算出小何应得的工资6000元,并计提了应付工资。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2、发放工资日:2019年2月10日,会计小王实际发放工资给小何,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 6000
贷:银行存款 5970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30
3、税款所属期:由于2019
年2月单位发放了工资,产生的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2019年2月是税款所属期。4、纳税申报期:会计小王代扣了个人所得税30元,应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在税务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至税务局的账户。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
贷:银行存款 30
会计会不会还有疑问,说我们单位的工资是3月份发1月份的,怎么办?税法上不管你发的工资实际是属于职工哪个月的工资,只认你实际发放工资日。 实际发放了,就产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申报的义务,应于实际发放日的次月申报期(一般为15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会计们可能还会有疑问,如果单位于2019年7月一次性补发了4、5、6三个月的工资,怎么扣个税?之前,这种情况在各地税务部门会有不同的处理,比如允许分摊到各月或不允许分摊到各月。由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工资薪金等四项所得实行的是按月预缴,年度汇缴的征收方式,这种情况也就迎刃而解,7月应按规定就4、5、6三个月的工资合计计算预缴,到次年可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计算后,多退少补。
小何会计的税言税语
按照2019年1月1号之前税法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很显然,如果多月工资合并发放,必须合并在发放当月计税并代扣代缴,且减除费用只能用一次。这其实也是个人所得税以实际发放代扣个税的延伸。可是拖欠工资反而要多缴税,看起来很不合理。
不合理,那就要找税务局沟通,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注意:我们的思路就是正常情况都是以发放月来代扣个税,这种特殊情况的特殊政策,需要申请后才能这样做,不能自己日常申报就自作主张了。
有一些省份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可以这样操作,但是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省份,纳税人还需要主动向税务局说明情况,然后找到一个合适的方法处理。
青海省
《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
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云南省
关于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注意,上述省份的政策都有共同点
1、都是解决补发,也就是多月工资一次发的情况
2、从政策描述都表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正常工资都是以发放月份来算税的,特殊的情况允许你分摊会工资所属月份计税。
3、都需要相关证明材料,要么提前报税,要么留存备查。
我想举个例子会更好说明
陕西某公司王××在2016年9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停职调查,在停职其间停发一切经济收入;2017年6月,经审查排除王××的犯罪嫌疑,恢复职务,并于7月份补发工资奖金等,具体如下:
1、补发每月6000元的工资(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计9个月),合计金额54000元;
2、补发每月固定奖金3000元,合计金额27000元;
3、补发过节(国庆节、元旦、春节、五一等)福利折现5000元;
4、补发2016年年终奖36000元。
王××此次补发所得12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 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采用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不是能够节税?)
二、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 补发工资、薪金 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此次补发的各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分别作如下处理(不计算社保部分):
一、可选择合并到当月或分摊到各月。
有如下两个计算方法
(一)假如选择合并到当月(含7月份)
如果年终奖并入的话
应纳税所得额=6000+54000+27000+5000+3000+36000-3500=127500 元
适用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的部分45% 速算13,505
应纳个人所得税=(127500-80000)×45%+13505=34880元
年终奖另外算的话
应纳税所得额=6000+54000+27000+5000+3000+-3500=91500 元
适用超过80,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45% 速算13,505
应纳个人所得税=(91500-80000)×45%+13505=18680元
补发2016年年终奖36000,应根据年终奖计算办法处理。
36000÷12=3000 元查找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10%-105=3495 元
所以共要18680+3495=22175元
(二)要选择分摊到各月
如果年终奖并入的话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4000+27000+5000+36000)÷9-3500=10055,
适用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速算1,005
每月应纳税额=(10055-9000)×25%+1005=1268.75元,
7月工资 9000 应纳税所得额=9000-3500=5500元
适用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速算555
应纳税额=(5500-4500)×20%+555=755
加2017年7月共计10个月,应纳税1268.75×9+755=12173.75元。
年终奖另外算的话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4000+27000+5000)÷9-3500=6055.55,
适用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速算555
每月应纳税额=(6055.55-4500)×20%+555=866.11元,
7月工资 9000 应纳税所得额=9000-3500=5500元
适用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速算555
应纳税额=(5500-4500)×20%+555=755
补发2016年年终奖36000,应根据年终奖计算办法处理。
36000÷12=3000 元查找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10%-105=3495 元
加2017年7月共计10个月,应纳税866.11×9+755=12044.99元。
显然年终奖是否并入差别并不是很大,但是和第一种计算方式比较,两者相差了两三倍,可见我们要选择分摊到各月的方式。选择这种方式,王××需要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材料,并作出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使用。
按照2019年1月1号之后税法计算
这个其他回答已经有提及了,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税,因此可以平均到每个月去计税。具体就不再赘述了。
如果在同一个纳税年度补发/补扣以前月份的工资,这个问题比较好处理,只要在下一次所得税计算的时候使用的新的累计收入即可。
显然新个税计算方式还是比较合理的。而在19年前的就应该分开对待,不同计算方式差距有点大了。不过基本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合理计算个税。
我心自在无碍
应当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用人单位拖欠几个月的工资集中一次性发放,应当把集中发放的工资归于拖欠月份,按月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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