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換代"使用多年的商標,商標局不予註冊應該怎麼辦?

撰文 | 李發舉 律師 張皓(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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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圖源自網絡

“老王”最近有點"煩"!"老王"之前有個使用多年的註冊商標,後來與時俱進就把商標進行了更新換代,結果更新後的商標在商標註冊時竟被商標局裁定不予註冊。

具體是個什麼事呢?依靠祖祖輩輩世代相傳的技藝,A 城王甲製作出的醬菜別有風味,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醬菜一經上市,便取得巨大市場反響。為了表示自己不忘本,王甲為自己的產品取名“老王家的醬菜”。在身邊律師朋友的幫助下,王甲於2005年還向商標局申請了“老王家的醬菜”的圖文商標(以下簡稱“基礎商標”)

幾年後,王甲覺得基礎商標無法跟上時代的腳步,決定註冊新的商標(下稱“延伸商標”)。延伸商標也是圖文商標,與基礎商標相比,延伸商標的文字部分變更為“老王家·醬菜”,圖形部分也做了變更。然,C城王乙

在延伸商標公告期內提出了異議,稱王甲申請的“老王家·醬菜”圖文商標與其在2009年申請註冊的“王家·醬菜”圖文商標相似,容易構成混淆,不應核准註冊。商標局據此對王甲做出不予核准註冊的裁定。王甲不服,申請複審,隨後又向法院起訴。

至此,兩位老王展開了曠日持久的“商標爭奪戰”。

概念解說>>

基礎商標延伸註冊:在基礎註冊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後,商標註冊人將與該商標類似商標進行延伸註冊的行為。該延伸商標能夠使公眾認為兩商標的商品/服務均來自該商標註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繫的,基礎註冊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在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上延續。


基礎商標延伸註冊理論認為,即便第三方在延伸商標註冊前已經註冊了介入商標,延伸商標也可基於基礎商標而得以註冊使用。

(詳見下圖)



當下社會經濟不斷髮展,品牌戰略日益風靡。為了擁有一個新的品牌,企業往往投入巨大成本的同時,還需要擔心市場中未知的風險。有鑑於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利用其現有品牌的優勢和資源,在現有註冊商標的基礎上,主張後續商標的延伸權利,從而大大降低新品牌進駐的市場壁壘。然而,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經獲准註冊的,或者經過初步審查核定的、以及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就會產生權利衝突。如何看待此種衝突,如何設定解決此種衝突的規則是“基礎商標延伸理論”需要解決的問題。

前述理論往往見諸於商標異議、複審以及行政糾紛案件,例如“蘋果男人”案、夢特嬌“花圖形”案、“鱷魚國際”案、“三品王”案等。在這些案件中,當申請商標面臨引證商標(商標異議人用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其已有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權利人提出異議時,商標註冊人通常都會扛起“商標延伸註冊”的大旗,用來對抗他人的異議。然,此種操作效果如何呢?

據筆者研究發現,商標延伸註冊(或稱商標延續註冊)並不是一個被全方面認可的概念,司法實踐對待該理論的態度也沒有一成不變。

起初,在【(2014)京知行初字第182號】一案中(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定為北上廣三地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一年來的14個經典案例之一),貴州同濟堂製藥有限公司基於在先基礎商標“同濟堂”而獲得延伸註冊的商標“同濟堂始創於1888及圖”。該案曾一度讓“基礎商標延伸理論”成為商標註冊的新的“依據”


然,好景不長,最高人民法院在“萬徽皖酒王”一案中,對前述傾向進行了糾正。簡要介紹下案情:商標申請人安徽蚌皖酒釀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蚌皖酒公司)於2009年3月9日申請註冊“徽皖酒王”商標

(即訴爭商標)。安徽皖酒製造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皖酒公司)在法定的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稱蚌皖酒公司申請的“徽皖酒王”商標與其在2004年和2008年相繼申請註冊的“皖酒王”系列商標(即引證商標)相似,容易構成混淆,不應核准註冊。商標局據此對蚌皖酒公司做出不予核准註冊的裁定。商標申請人蚌皖酒公司申訴稱,“徽皖酒王”商標是對其在2004年, 皖酒公司的“皖酒王”系列商標申請前註冊的“徽皖及圖”著名商標(即基礎商標)的延伸註冊。該案訴至最高院再審認為,商標申請人蚌皖酒公司提出的基礎商標的延伸註冊理論不成立,其申請的“徽皖酒王”商標易與皖酒公司的“皖酒王”商標構成類判決不予核准註冊。

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整體判斷商標標識、審查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近似性判斷的基本原則,但是,其並未完全否認“基礎商標延伸理論”,而只是對該理論的適用做了的嚴格的限定


根據“萬徽皖酒王”案中的裁判觀點,再結合其他的司法判例,“基礎商標”的商譽成功“延伸”至“在後商標”,至少須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1. 在後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程度要高於與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包括外觀近似以及適用商品或服務類別的近似;
  2. 在先商標知名度要高於引證商標;
  3. 在先商標與在後商標申請人具有同一性。
  4. 在先商標應處於合法有效的狀態。當然,若在先商標被撤銷或註銷不影響在後商標的合法性的話,在先商標註銷或被撤銷也可。


綜上,結合最新司法觀點,王甲若想最終獲得新商標的註冊,新商標與原商標務必滿足上述的條件。當然,若在王乙申請註冊“王家·醬菜”圖文商標時,王甲就依據原商標提出異議,可能就不會發生以後的事情了

筆者給類似“老王”這樣的權利人獻策

(一)未雨綢繆之策

註冊防衛商標,包括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等


所謂"聯合商標"是指某一個商標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註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上註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

所謂"防禦商標"是指較為知名的商標所有人在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外的其他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若干相同商標,為防止他人在這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使用相同的商標。原商標為主商標,其餘為防禦商標。如紅蜻蜓將其商標從鞋類擴展到其他領域。

防衛商標的註冊不以使用或現在的使用為目的,而是為了防止他人使用或註冊,對自己的核心商標構成威脅、造成損害或者為以後使用而進行的註冊。如此操作後,王甲就無須重新註冊商標了。


(二)釜底抽薪之策

1、時刻關注與基礎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的註冊公告信息,一經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一旦提出異議,王乙的商標恐無法得到註冊。

2、若發現王乙的介入商標已經有效註冊,此時,有效的應對策略是選擇專業的律師。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3、若前述策略均無法解決問題,權利人可在律師的參與下,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通過適用基礎商標延伸理論,使得在後商標得以有效註冊。


李發舉

李發舉,百君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律師

李發舉,百君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律師。執業以來多次為小米、華為、海爾等大型企業辦理知識產權維權案件。目前主要執業方向為:知識產權、公司、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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