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30 日,在二道区一超市内发生的 " 超市寻衅滋事男 " 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4 月 11 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事件回顾
3 月 30 日 21 时 15 分许,王某(女,24 岁)和女友张某(女,25 岁)在长春市二道区一超市内选购物品时,一男子手摸王某臀部进行猥亵,遭王某和张某严厉斥责,该男子恼羞成怒,不顾同伴劝阻,持超市内空啤酒瓶将王某和张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
警方通报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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