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蘇“北庫頁島“之爭

北庫頁島問題的形成, 始於廟街事件。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爆發後, 日本、美國、中國、英國、法國等國家組織了武裝干涉, 出兵遠東與西伯利亞地區。

1920 年4 月1 日前英、美、法等國家紛紛撤出軍隊,但日本軍隊賴著不走,蘇俄在遠東領土上成立了資產階級民主議會制、獨立的遠東共和國作為緩衝國。

由於日本在蘇俄遠東領土上扶植的傀儡政權都是相繼滅亡, 所以日本只好收縮軍隊到濱海省和北庫頁島。同時與遠東共和國進行談判。

日軍長期侵佔遠東共和國領土, 不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而且財政支出高達7 億日元左右。因此1922 年6 月24 日, 日本政府宣佈, 10 月末前從濱海省撤軍。

1922 年10 月25 日, 日本完成從遠東共和國濱海省的撤軍。這樣在遠東領土上除北庫頁島外, 全部控制在蘇維埃政權下, 遠東共和國也完成了作為緩衝國的作用。當年11 月15 日蘇俄政府宣佈合併遠東共和國, 12 月30 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正式成立。蘇聯成立後加快了與日本就北庫頁島撤軍問題的談判。

1923 年6 月末至7 月末, 日蘇兩國在東京舉行了非正式會談。

1924 年5 月, 日本代表工商企業界利益的自由主義政黨憲政黨大選獲勝並組成內閣。新內閣採取比較積極、務實的對蘇政策。1924 年5 月15 日, 在中國北京日蘇兩國舉行正式會談。經過44 輪談判, 彼此都作出一定讓步, 協商達成一致。蘇聯允許日本在北庫頁島獲得比較有利的經濟利益, 日本則放棄要求蘇聯就廟街事件公開道歉、賠償損失。雙方協定在條約締結後的一個半月內, 日本完成從北庫頁島撤軍。另外, 蘇聯承認1905 年締結的《朴茨茅斯條約》繼續有效。

1925 年1 月24 日, 日蘇兩國在北京正式簽定《日蘇北京條約》。 1925 年12 月14 日, 根據《日蘇北京條約》的規定, 日蘇兩國在莫斯科分別簽定關於北庫頁島石油開採權利租讓合同和煤炭開採權利租讓合同。這樣日本就根據合同正式獲得蘇聯領土北庫頁島的石油、煤炭開採權利, 也就形成了“北庫頁島利權”問題。

日蘇“北庫頁島“之爭

按1925 年1 月《日蘇基本條約》附屬議定書(乙) 規定, 1925 年8 月14 日在莫斯科日本有關企業與蘇聯政府有關部門開始舉行會談, 當年12 月14 日雙方簽定北庫頁島石油利權合同和北庫頁島煤炭利權合同。其利權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石油利權(1) 現有財產問題: 蘇聯要求當地現有財產, 依據礦業國有令實行國有化, 並且要求使用財產支付使用費。對此企業表示不同意, 協定就所有權歸屬問題待日蘇兩國政府進一步協商, 決定財產使用費支付4%。

(2) 合同期限為45 年。

(3) 地域: 已開發的油田8 處。試開採地域1000 俄裡, 蘇聯政府與利權者協議決定, 設置960 俄畝為利權者自由開採, 待開採出有價值石油時, 以80 俄畝為兩個正方形, 劃給日蘇兩國, 但是出油部分劃給利權者。

(4) 報酬: 年產油量達2 萬噸時為5% , 在此基礎上每增產1 萬噸增加0. 25% , 達到42 萬噸時為15%。採用美國加州或墨西哥灣的價格標準納金。關於自噴井, 日產油量10 噸為普通井, 50 噸為15% , 在此基礎上逐漸增加到100 噸以上為45%。

(5) 納稅: 單一稅, 支付相當於產量3. 85%的原油稅。

(6) 社會保險費: 年工資總額的16%。

(7) 對於開採出石油蘇聯方面沒有收購權。

(8) 適用於一切勞動法規。另外, 使用外國人, 高級事務員、技術員及熟練工人為50% , 其他人員為25%。

(9) 允許蘇聯地質學者、技術人員、礦山學校學生實習。另外, 不經允許不得將合同書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讓。

二、煤炭利權

(1) 現有財產歸屬問題: 不同意蘇聯方面要求歸屬國有的主張, 決定使用費為5%。

(2) 報酬: 北庫頁島煤炭企業組合, 採煤量達10 萬噸時為5% , 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 萬噸增加0. 25% , 達到65 萬噸以上為8%。坂井組合, 採煤量達到5 萬噸時為5% , 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 萬噸增加0. 25% , 達到16 萬噸以上為8%。

(3) 納稅: 單一稅, 煤炭銷售額(FOB 價格) 的3. 3%。

(4) 蘇聯方面保留產煤量50% 的收購權。

(5) 勞動問題: 適用一切勞動法規, 使用外國人, 高級人員為50% , 中級及普通人員為25% , 礦井內工人及搬運工人最初5 年為25%。

(6) 期限為45 年。

(7) 社會保險費: 原則為年工資總額的13% , 但是使用現有日本醫療機構減額3. 5%。

(8) 允許地質學者等實習, 不經允許不得轉讓合同上規定的權利義務與石油合同內容相同。

日本經過外、海、藏、農商等省的商議,1926年6 月, 組建成立北庫頁島石油會社, 前海軍省軍需局局長中裡重次擔任首任社長, 並且規定該地區所開採的石油全部供應給海軍。北庫頁島石油會社主要由三菱、三井、日本石油、大倉、久原等大企業組成, 共同出資為1000 萬日元。據統計, 第一年度(1926 年度) 原油產值為87. 4 萬日元, 獲純利4. 7 萬日元; 第二年度(1927 年度) 原油產值為207 萬日元, 獲純利38 萬日元; 第三年度(1928 年度) 原油產值為355 萬日元, 獲純利為60 萬日元。1929 年內的原油產量為17. 5 萬噸, 佔當年日本全部石油產量的75%。可以看出, 日本在北庫頁島的石油開採, 在當時日本石油開採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926 年8 月, 日本的三菱、三井、大倉、岡野等大企業共同出資1000 萬日元, 組建成立北庫頁島礦業會社, 從事煤炭經營。據統計, 第一年度(1926 年度) 煤炭產量為9041 噸; 第二年度(1927 年度) 煤炭產量為9. 5 萬噸; 第三年度(1928 年度) 煤炭產量為11 萬噸; 第四年度(1929 年度) 煤炭產量為13 萬噸。可以看出, 日本在北庫頁島的煤炭產量在迅猛增長。

1940 年7 月22 日, 日本力主“北守南進”的第二屆近衛內閣成立, 日蘇兩國調整關係的外交進入實施階段。10 月30 日, 日本新任駐蘇大使建川美次會見蘇聯外交人民委員莫洛托夫, 向他轉交日方起草的互不侵犯條約草案。11 月18 日, 莫洛托夫會見建川, 指出如果締結互不侵犯條約, 就意味著蘇聯將喪失南庫頁島與千島群島的領土, 所以蘇聯社會輿論不會同意。蘇聯政府建議放棄互不侵犯條約, 兩國締結中立條約, 同時兩國再簽署一份關於解除在北庫頁島日本人利權的特別協議書。其主要內容為:“在中立條約簽字的同時, 一個月內解除日本人在北庫頁島的石油、煤炭利權。廢除1925 年12 月14 日日蘇兩國在莫斯科簽定的利權合同。蘇聯政府對利權企業的所有者的投資給予公正的補償, 對日本政府提供5 年、每年10 萬噸庫頁島石油。對於蘇聯的提議, 11 月21 日建川大使代表政府答覆, 日本同意就中立條約進行會談。但是關於解除北庫頁島日本人利權特別協議書完全不能接受。同時提出為了停止兩國間就此問題爭議, 準備收買北庫頁島。對此莫洛托夫給予斷然否定。

1941 年4 月13 日雙方簽定了《日蘇中立條約》,暫時擱置了北庫頁島利權之爭。

1942 年6 月中途島戰役後, 日軍在太平洋戰場開始走下坡路, 而在蘇德戰場1943 年2 月斯大林格勒戰役後, 蘇軍展開全面大反攻。

1943 年6 月19 日日本大本營政府聯席會議上決定, 北庫頁島利權問題沿著松岡書簡精神有償轉讓給蘇聯。7 月3 日日本駐蘇大使佐藤尚武通告莫洛托夫, 建議兩國就此問題開始交涉。7 月8 日佐藤提出日方解除利權問題的條件: (1) 石油、煤炭會社現地設施及會社解散所需各項經費補償。(2) 經營權轉讓之日到利權合同期滿(1970 年) 內的損失補償。(3) 前兩項補償希望以物資償還。(4) 蘇聯政府在利權解除後, 一定年限把北庫頁島石油、煤炭, 以一定數量公正價格賣給日本。此後兩國之間圍繞上述內容展開爭論, 但是戰場形勢越來越對日本不利, 日本外相重光葵指示, 不必以對日本有利才締結協議書, 解除日本人在北庫頁島利權是符合“大方針”的。所以日本很快接受蘇聯建議, 即(1) 蘇聯政府向日本政府提供500萬盧布。(2) 蘇聯政府在戰後5 年內, 每年提供5 萬噸石油。這樣1944 年3 月30 日, 日蘇兩國在莫斯科簽定瞭解除日本人在北庫頁島利權協議書。日蘇兩國長期爭議的“北庫頁島利權”問題, 在日本發動侵略戰爭失敗已成定局的形勢下很快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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