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小心虛假身份入職

2019勞動法--小心虛假身份入職

小張不滿十六週歲,因為學習不好沒考上高中,於是打算找一份工作賺錢。由於不滿十六週歲,沒有人願意用他,於是小張辦了一張假身份證,以小羅的名義進入了陰陽公司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幸的是,入職半年就因為操作不當受了嚴重的傷。公司因為小張的操作不當,損失了一個大客戶,因此辭退了小張。小張想維護自己的權利可是卻不知道如何去做,於是找到了律師,希望律師幫他出出主意。

2019勞動法--小心虛假身份入職

【屠律說法】

1、《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公司禁止使用童工,但是小張利用虛假身份入職,已經構成了欺詐,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小張用小羅的身份證入職公司,公司在整個勞動用工的過程中,都是以小羅為名進行的,比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考勤管理等,最後,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了員工,也是以小羅的名出具的書面通知。很顯然,小張應該以他自身的名義來向公司主張權益,而不能以小羅的名義去主張權益。因為,小羅並沒有入職公司,入職公司的是小張,發生爭議的主體也是小張和公司,而不是小羅和公司。

2019勞動法--小心虛假身份入職

3、如果小張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在發生工傷時已年滿16週歲,則他具備了勞動者的年齡資格條件,即使是他冒用他人身份證入職的,他也是以他的真實身份跟單位之間成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既然有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他在工作中受傷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定情形,那麼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如果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的員工,在發生工傷時未滿16週歲,則因他不具備勞動者的年齡資格條件,系童工,也就是說,單位屬於非法用工,此時應該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來處理的。

4、關於工傷待遇,實際上是有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酬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解除或終止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六級傷殘員工的傷殘津貼),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單位承擔以外的,比如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就業補助金、醫療費、殘疾護具費等)。2、無論是否假冒身份,本該單位承擔的部分,單位都應該支付。3、本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會有兩種情況:1)單位如果沒有參保的,這部分責任由單位承擔。2)單位以被假冒員工的名義來參保了,因為是假冒身份,因此工傷保險基金往往會拒付它本來要承擔的這一部分工傷保險待遇。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也是很有爭議的。

2019勞動法--小心虛假身份入職

第一種意見:單位不承擔責任。員工沒有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導致單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義來繳納工傷保險費,這個過錯責任在於員工。所以說造成的員工沒有工傷保險記錄,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後果,就要由員工自己來承擔,單位就不承擔這個責任。

第二種意見:單位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員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過錯。但是,單位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所以說造成的法律後果應該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來承擔。這個比例在實踐中分配就是,較小過錯是20%-40%責任,較大過錯就是60%-80%責任。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時候是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勞動者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應該認識到他自己的行為後果(包括勞動者入職時是未成年人,則其在成年後也有識別能力去改變他入職的身份),這時他使用假的身份證,他自己是有較大過錯的,他就應該承擔較大責任。單位審查不嚴,承擔較小責任。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還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識別能力是比較弱的,所以,他使用假的身份證,他就具有較小的責任。單位對未成年人的入職審查不嚴,就有較大過錯。

第三種意見:單位承擔責任。既然我們國家的勞動立法承認並且保護這種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中的員工與單位都要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單位就應該承擔這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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