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劳动法--小心虚假身份入职

2019劳动法--小心虚假身份入职

小张不满十六周岁,因为学习不好没考上高中,于是打算找一份工作赚钱。由于不满十六周岁,没有人愿意用他,于是小张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小罗的名义进入了阴阳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幸的是,入职半年就因为操作不当受了严重的伤。公司因为小张的操作不当,损失了一个大客户,因此辞退了小张。小张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是却不知道如何去做,于是找到了律师,希望律师帮他出出主意。

2019劳动法--小心虚假身份入职

【屠律说法】

1、《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公司禁止使用童工,但是小张利用虚假身份入职,已经构成了欺诈,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小张用小罗的身份证入职公司,公司在整个劳动用工的过程中,都是以小罗为名进行的,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考勤管理等,最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了员工,也是以小罗的名出具的书面通知。很显然,小张应该以他自身的名义来向公司主张权益,而不能以小罗的名义去主张权益。因为,小罗并没有入职公司,入职公司的是小张,发生争议的主体也是小张和公司,而不是小罗和公司。

2019劳动法--小心虚假身份入职

3、如果小张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在发生工伤时已年满16周岁,则他具备了劳动者的年龄资格条件,即使是他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他也是以他的真实身份跟单位之间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既然有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他在工作中受伤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果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在发生工伤时未满16周岁,则因他不具备劳动者的年龄资格条件,系童工,也就是说,单位属于非法用工,此时应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处理的。

4、关于工伤待遇,实际上是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酬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六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单位承担以外的,比如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残疾护具费等)。2、无论是否假冒身份,本该单位承担的部分,单位都应该支付。3、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会有两种情况:1)单位如果没有参保的,这部分责任由单位承担。2)单位以被假冒员工的名义来参保了,因为是假冒身份,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往往会拒付它本来要承担的这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也是很有争议的。

2019劳动法--小心虚假身份入职

第一种意见:单位不承担责任。员工没有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单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义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个过错责任在于员工。所以说造成的员工没有工伤保险记录,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就要由员工自己来承担,单位就不承担这个责任。

第二种意见:单位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员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但是,单位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所以说造成的法律后果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这个比例在实践中分配就是,较小过错是20%-40%责任,较大过错就是60%-80%责任。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时候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劳动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该认识到他自己的行为后果(包括劳动者入职时是未成年人,则其在成年后也有识别能力去改变他入职的身份),这时他使用假的身份证,他自己是有较大过错的,他就应该承担较大责任。单位审查不严,承担较小责任。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还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是比较弱的,所以,他使用假的身份证,他就具有较小的责任。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入职审查不严,就有较大过错。

第三种意见:单位承担责任。既然我们国家的劳动立法承认并且保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员工与单位都要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单位就应该承担这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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