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之後建立的秦制是古典軍國主義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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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的進步性與侷限性

戰國時期的變法浪潮,主要是變革西周以來的宗法貴族制度。西周克商以後,建立了一整套統治制度:以血緣親疏辨別尊卑的宗法制度、以禮儀規格強化等級的禮樂制度、自上而下分封土地的封建制度、土地所有權國有的井田制度。

在周朝的制度下,雖然投胎技巧決定人生高度。但無論身處哪一等級,都有一整套禮制來約束其行為,來保證其履行所屬等級的義務。禮制對人行為的規定和約束十分嚴格,但卻並無強制手段來保證其得到遵守。如果有人違反禮制,輕則受到其他人的規勸,重則遭到全社會的譴責。

周朝剛剛建立的時候,經濟水平很低,雖然社會地位有尊卑,但是總體上貧富差距不大,貴族們待遇不高、責任卻不小,所以,下層人士犯不上冒著被全社會譴責的危險去挑戰等級禮制。各級貴族也大多都有足夠的威信和擔當,能夠得到下級的尊敬和支持。

可是幾百年後,隨著經濟的發展,高階貴族們享受的待遇越來越高。這一方面引發了低階貴族的不安分。另一方面,周天子和許多諸侯也越來越缺少威信,難以履行其職責。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下面的貴族也就越來越有膽量挑戰禮制了,規勸和譴責都慢慢失去了威力。

在天下層面,原先周天子有足夠的實力鎮得住各國諸侯,王室東遷後,周天子威信掃地,實力縮水。這就導致諸侯之間就難以保持和平,強國吞併弱國,大國欺凌小國。某些諸侯越來越強勢,敢於挑戰周天子的權威、代行周天子的職能。諸侯各國為了生存,紛紛尋求富國強兵之策。

在諸侯各國內部,隨著禮制的崩壞,一些貴族失去了約束,趁機坐大。因為禮制能規定其特權,卻無力保證他們履行義務,某些國家的貴族甚至大有取代國君的勢頭。在底層社會,一些新興階層越來越富有,渴望得到相應的社會地位。

既然禮制不管用了,諸侯各國就必須建立新的統治秩序。這時候,法制就登上了歷史舞臺。法制相比於禮制,對人行為的約束要寬鬆許多,但是卻有強制手段保證其得到遵守。用法制來取代不適用的禮制,就是戰國變法的實質。

而諸侯國要想富強,就必須用法制來集中國君的權力,削弱這些坐大的貴族,開放新興階層的上升通道。具體措施就是樹立法制的權威,剝奪貴族的特權,獎勵新興階層。而貴族們為了維護其特權,就會不斷以身試法。因此,能否成功樹立法律的權威,就成為了變法成敗的關鍵。

戰國中期,各國都在推行變法,主要內容都差不多,但是衛鞅的變法最全面、最徹底、收效最顯著,是各國變法的集大成者。 而秦國商鞅變法不同於東方六國,是真正意義上全面徹底革新國家制度。廢除世卿世祿、井田制,解除了貴族的政治、經濟特權;獎勵軍功、允許土地私有化,催生了新興階層的勃興;實行縣制、編制戶口、推行小家庭制,加強了中央集權。

商鞅變法使秦國新舊力量的對比發生顛覆性的逆轉,朝廷依靠軍功階層和東方各國的賢才填補了權力空白,完成了大換血,從而鞏固了新法的權力基礎。正因為如此,後來的秦國君主才會不間斷地把新法推行下去,最終完成了統一天下的大業。

秦孝公生於公元前381年,死於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執政24年主要乾了兩件大事:一是遷都咸陽,二是任用商鞅變法。經過變法後的秦國從羸弱之國變成了虎狼之秦,為秦國的崛起奠定了堅實基礎。

戰國時期,秦國的秦孝公元前361年即位以後,決心圖強改革,便下令招賢。商鞅自魏國入秦,並提出了廢井田、重農桑、獎軍功、實行統一度量和建立縣制等一整套變法求新的發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為左庶長,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以“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鬥,實行連坐之法”為主要內容的變法。

進步性: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較為徹底的封建化變法改革運動,順應了封建歷史發展的潮流,推動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大大推動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的發展。通過改革,秦國廢除了舊的制度,創立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動了秦國社會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同時,壯大了國力,實現了富國強兵。為以後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對中國歷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侷限性:商鞅變法輕視教化,鼓吹輕罪重罰,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廣大人民所受的剝削與壓迫,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人民帶來巨大的痛苦;並未與舊的制度、文化、習俗徹底劃清界限。“內行刀鋸,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輕視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顯的歷史侷限。

一、 商鞅建立的理想國家,讓整個社會付出了道德倒退的沉痛代價

細說起來,商鞅的理想國,本就是以整個社會的道德大倒退為代價而建立的。消滅大家族後,小家庭面對國家機器毫無抵抗力;家庭倫理道德也隨之墮落。商鞅曾把禮樂、詩書、良善孝悌、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列為毒害國家的“六蝨”。認為國家要想強盛,必須先剷除禮樂、詩書、良善孝悌、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六蝨”,兵民才會爭先恐後樂於被國君所用。

為強化國家對民眾的控制,商鞅用律法阻絕了任何大家族存在的可能性,即所謂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家中有兩個男丁而不分家者,田賦加倍徵收。如此,大家族制消亡,原子化的小家庭直接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自然毫無抵抗力。同時,也直接導致秦人家庭倫理的墮落,西漢初年著名政論家、文學家賈誼形容說:秦時,兒子借給父親一把鋤頭,常流露出施恩的神色;母親拿幾隻瓢碗笤帚,兒媳就會說難聽的話,簡直快趕上禽獸了。

加重對民眾違法的處罰力度,實行常年性嚴打,並建立連坐制度(重刑而連其罪)。連坐這東西,歷代統治者都看到了它的好處,樂此不疲地從商鞅那裡抄襲下來。商鞅的連坐制度規定:一人有罪,父母妻子連帶受罰。老百姓每五家互保,十家相連。五家稱為伍,十家稱為什。伍與什實行連坐--只要這五家或十家中有一個人犯了罪,其他無辜者都得疼腳連著好腳,一併接受處罰。在伍什之內,民眾必須互相監督,互相檢舉,互相揭發。如果發現奸人而不告發的,處以腰斬;積極檢舉揭發的,予以重獎。在這種他人即地獄的政策下,當鄰里之間、朋友之間,甚至親族之間也因缺少最起碼的安全感而統統淪為潛在的告密者,每個人都不得不充當國家不花錢的特務時,其人格的卑下、自私和渺小自不待言。

秦律規定:丈夫行盜,妻、子知情,並共享所盜之物,妻、子與丈夫以同罪論處。凡盜竊及其他犯罪,同戶之親屬都須連坐。反之,如丈夫犯罪,妻子在案發前主動告密,則妻子的嫁妝可以不被沒收。這種告密制度,將民眾牢牢捆綁在國家機器上不得動彈,也導致社會風氣的嚴重敗壞。史載,直到漢文帝時代,民眾樂於告密的風氣才得到扭轉。2000多年後的文革頗有秦國遺風。

商鞅斷定:“國家任用善良的人,那麼民眾就會相親相愛;國家任用奸惡的人,那麼民眾就會敬畏國家制度。”(用善,則民親其親;任奸,則民親其制。)商鞅變法的諸多條款中,這條最令人費解。按常識,不論什麼樣的社會體制,良民總要比奸民好,為什麼商鞅卻認為要重用的不是良民而是奸人呢?其實,聯繫到前面說過的連坐制度就能明白:具備健全人格而又良知未泯的良民,一般情況下,大抵不願去充當不光彩的告密者。誠如是,則連坐制就很難推行並見成效。與此相反,長期處於卑賤地位,渴望有朝一日出人頭地的奸人們,在面對以官爵作獎賞的政策時,他們見不得別人--這別人,有可能是鄰居,有可能是朋友,也有可能是親戚或兄弟--的過失,如同蒼蠅見不得血腥。當奸人得到重用,他們必將以一百倍的革命熱情投身到為秦國國君服務的特務政治中去。當然,這一改革措施的副產品是:一旦心地善良可能成為賈禍之由,而檢舉揭發卻能升官發財,誰還會在意什麼良知啊道德之類的鳥玩意兒?這樣,在極短的時間裡,商鞅就神奇地把秦國這個原本就遠離文明沐浴的國家變成了諸侯更加鄙夷的沒有人性的禽獸之國。

秦律規定:按照等級尊卑穿不同的衣服。不是那個等級的人,就不能穿那個等級的衣服,否則就是犯罪。這一條就是以非常直白的方式,把全國人民劃分為三六九等,其目的則是要刺激底層民眾:滿街都是穿制服的,你難道就不想脫掉舊衣換新裳嗎?--想?那很好,你就聽政府的話,按政府的指示辦事,檢舉他人,或是捐獻糧食,或是到戰場上殺敵。

二、以“愚民弱民”為基本統治手段,扼殺民眾求學啟蒙的可能性

商鞅為秦國制定的國策,以農、戰為核心。民眾生活在秦國,只有兩種選擇,要麼從事農耕,要麼出征作戰。如果想去經商、求學,或者耕作不積極,達不到政府的要求,那麼,對不起,本人及妻子兒女要被抓起來淪為官奴。在商鞅看來,除了農耕和作戰,其他行業,如商賈、隱士、學者、遊士、手藝人,對國家都是有害的,合稱“五害”,因為這些職業的存在,不利於讓民眾保持愚昧。國家要強盛,必須消滅“五害”。

在這個問題上,商鞅說得非常直白:“民愚則易治也!”民眾愚昧,就易於治理;“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強國之道,在於讓民眾保持孱弱;“昔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夠制服天下的統治者,必須先制服他的百姓;能戰勝強敵的國家,必須先戰勝他的百姓;“民貧則力富,力富則淫,淫則有蝨,……故國富而貧治,重強!”民眾貧困,就會有求富的上進心,就會努力勞作,一旦富了,就會有額外的追求,這些額外的追求,會產生危害國家的“六蝨”。所以讓國家富有,讓民眾保持貧窮,才是強國之道;“民樸則弱,淫則強;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民眾沒有知識就弱,有知識就強;民眾弱,就安分守己,民眾強,就會逾越本分對抗政府。

那要怎樣讓民眾保持愚昧呢?商鞅的辦法有三:

一是要驅逐知識分子,燒燬詩書;

二是政府不要因戰功、農耕以外的任何理由獎賞百姓,如此,“則民不貴學問,又不賤農。民不貴學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勉農不偷;民不賤農則國家不殆。”民眾鄙視學問,就會變愚昧,就不會有多餘的外部交往,就會安心耕種,國家就不會衰弱。

三是大臣、士大夫,不許做展示自己博學多聞、能言善辯的事情,以免成為百姓的榜樣。

上述政策,確實產生了商鞅所期待的效果。據秦宣太后執政時期成書的秦《日書》,秦人普遍沒有讓自己的子女讀書上進的期望。幾乎都在祈禱兒子出生後孔武有力,利於耕戰;希望生子做“吏”,生女兒“為邦君妻”。宣太后死後不久,荀子來到秦國,其所見所聞是:秦國沒有知識分子,百姓都很愚昧,服飾簡樸,相當害怕官府,相當服從。

有知名學者曾說:“秦制就是赤裸裸的強盜政治”。古人亦有定論,“秦國之俗,貪狠強力,寡義而趨利”。這種自商鞅時代開啟的強盜政治,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秦國社會的道德水準;另一方面,又徹底扼殺了秦國民眾受教育的機會,窒息了一切監督統治集團的輿論場。略言之,政府一手鼓勵民眾致富,努力耕作,一手控制和壓榨民眾,愚民弱民,最終使秦國淪為一個“笑貧不笑娼”的國家。

秦律公開“笑貧”,把窮當成原罪,如規定:對那些無力娶妻只能入贅的窮人,不但不能分給他們田地,作戰時還要強迫他們衝鋒在最前線,早死早了事;他們的後代發達了,也要在檔案中明白寫上祖先是窮鬼,是贅婿。秦律當中,還給窮人設置了一個專用的侮辱性的代詞,叫做“人貉”。可資對照的是,《大戴禮記》“七出”之條包括“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竊盜”,而秦宣太后時代之《日書》顯示,秦人不嫌棄女子“不順父母、淫、竊盜”,但很在意其餘四條。

綜上所述,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形成的三大治國之道已經全面粉墨登場了。

帝道、王道、霸道是古人的語言,用現代人的語言就是——德治、禮治、法治!

一是帝道,即堯帝、堯帝的以德治國的治國之道。堯舜時期的以德治國,就是用各種道德規範人們的一言一行,從而達到德潤人心的目的,使普通百姓不想幹壞事,使大小官員不想搞腐敗;

二是王道,即周文王、周武王的以禮治國的治國之道。西周時期的以禮治國,就是用各種禮儀限制人們的一言一行。從而達到禮限人行的目的,使普通百姓不能幹壞事,使大小官員不能搞腐敗;

三是霸道,即秦孝公、秦始皇的以法治國的治國之道。 秦國、秦朝時期的以法治國,就是用嚴刑酷法威懾人們的一言一行。從而達到法懾人行的目的,使普通百姓不敢幹壞事,使大小官員不敢搞腐敗。

這三個治國之道是中華民族為全人類創造的獨一無二的治國文化,都有其符合時代精神的合理性、科學性、真理性,都有其落後時代的片面性、侷限性、謬誤性。

當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推出的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的治國之道,既繼承發展了帝道、王道、霸道的合理性、科學性、真理性,又克服糾正了帝道、王道、霸道的片面性、侷限性、謬誤性。

1、以德治國

以德治國的對象是自然人,重點是自然人,用家庭倫理道德與政治倫理道德潤人心,從源頭上抑制普通百姓幹壞事的慾望,使其不想幹壞事;從源頭上抑制大小官員搞腐敗的慾望,使其不想搞腐敗。

2、以制治國

以禮治國發展到當今社會就是以制治國,即用各種嚴格的制度、體制、機制限制人們的一言一行。所以,以制治國的對象是法人、法人代表、自然人,重點是法人及法人代表,用制度、體制、機制限人行,從制度上堵塞普通百姓幹壞事的漏洞,使其不能幹壞事;從制度上堵塞大小官員搞腐敗的漏洞,使其不能搞腐敗。

3、依法治國

以法治國發展到當今社會就是依法治國。“以”與“依”兩個字,音同意不同:古代社會以法治國的“以”是以帝王認定的法律制度,或者帝王自己的金口玉言為治國的法律依據;現代社會依法治國的“依”是依獨立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制度為治國的法律依據。

依法治國的對象是法人及法人代表、自然人,重點是法人及法人代表,用憲法、法律、法規懾人行,從法律上嚴懲普通百姓敢幹壞事的行為,使其不敢幹壞事;從法律上嚴懲大小官員搞腐敗的行為,使其不敢搞腐敗。

由此可見,用德潤人心、用制限人行、用法懾人行,是中國人獨有、獨特的治國之道,因為這三種治國之道取長補短、相互補充、相得益彰。

A、德潤人心——在絕大多數人心裡築起道德堤壩,使不想幹壞事成為時代潮流、社會主流、社會風氣,從而大大減少社會的治理成本。這就是不斷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的根本原因。

B、制限人行——即使少數人的道德堤壩有管湧,能幹壞事,但各種嚴格的制度、體制、機制及時堵塞了管湧,讓其不能幹壞事,從而及時減輕對社會造成更大傷害。這就是不斷加強國家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因。

C、法懾人行——即使個別亡命之徒的道德堤壩已經潰壩,敢幹壞事,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已經道德堤壩潰壩的亡命之徒繩之以法、嚴懲不貸;對準備道德堤壩潰壩的亡命之徒、法律威懾,從而堅決避免對社會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這就是不斷加強國家法制建設的根本原因。


董海發


首先我雖然不明白古典軍國主義是指的何種政治形態。但是我明白近現代軍國主義是何種政治形態?即現代所謂的什麼大日本帝國。便是典型的現代軍國主義政治形態。那麼古典軍國主義是不是樸素的日本帝國主義呢?如果是這樣,那你就是誣陷秦國。

秦國自從商鞅變法以後,全國上下只信奉兩個字。耕戰。如果說戰爭可以解釋為軍國主義,一切為戰爭服務,一切為戰爭而生。那麼重地,是軍國主義必有的經濟制度嗎?難道日本帝國主義他們也是種地嗎?

變法以後,秦國的政治形態應該是初期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和默契的地方分權貴族政治的混合體。而不是什麼所謂的古典軍國主義。

秦朝的政治體制,戰爭和種地都是為了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他們不是為了戰爭而戰爭,而是為了統一為了集權而戰爭。他們不是為了征服而徵兵。而是為了集權而徵兵。

這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統一華夏,建立一個完整的中華文明體系。這種體系即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而不是所謂的古典軍國主義。作為一種政治名詞和歷史名詞,我們不能帶有主觀性的,看著似是而非的,模稜兩可的,便將這一名詞安裝到另一名詞上。當然,我們也是可以假設探討的。

畢竟我對古典軍國主義不太瞭解,以上僅是我自己的觀點,謝謝參考。不當之處請指教評論。





舊事舊人歷史說


一切為軍事服務,禁止人口流動,禁止私人工商,除了上戰場殺人沒有別的出人頭地的道路,生活貧困(政府說法是因為別國的敵視和禁運)


吳越夫


是的,所有制度都是服務於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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