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養老院1個月,被另一老人毆打致死!養老院:我們無責

老人入住养老院1个月,被另一老人殴打致死!养老院:我们无责

隨著日益的老齡化

不少老人都習慣住進養老院

但年過六旬的老陳怎麼也想不到

自己會在入住

僅一個多月的養老院裡

被其他老人活活毆打致死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誰又該對此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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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資料圖

事發:老人被養老院患精神障礙鄰居毆打2小時身亡

62歲的老陳是汕頭人,育有三子一女,兒子和女婿都在廣州工作,還開了一家化妝品公司。因為女兒體弱多病,無法照料老陳,孩子們經過商量,決定將父親送去養老院安享晚年。為此,從2015年5月起,老陳被送進當地一家養老院,並享受一級護理,子女們隔三差五去探望父親,既能兼顧工作,父親也有專人照料。

2015年6月14日,不幸的事情發生了。老陳在養老院自己的房間內,遭到同一樓層的另一位老人卜某的毆打,當天送院救治無效而死亡。據瞭解,66歲的卜某在養老院裡,享受的是二級護理,案發後經鑑定,卜某患有“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

作為老陳的孩子們,在失去至親的同時,維權索賠之路更是長途漫漫。最讓家人難以接受的是,經瞭解,父親被卜某從早上開始毆打了長達2個小時,其間,養老院工作人員竟然都沒有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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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陳某與養老院、卜某、卜某家屬方面也未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老陳的子女只能一紙訴狀將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近128萬元。

養老院

這次事件是刑事案件所引發的人身損害案件,雖然與老陳子女有簽訂託養合同,但沒有實際證據,證實養老院的行為是導致老陳死亡的原因,且事發後有積極搶救行為,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卜某家屬

卜某已認定為無刑事行為能力人,無刑事行為能力人不等同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不應追加卜某家屬為被告,卜某是在養老院託養期間造成的過錯,理應由養老院負責。

儘管養老院和打人者都推脫責任,

但法律責任不會只憑借一面之詞就能推脫!

來看看法院到底怎麼說。

法院:打人老人及其監護人、養老院都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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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 :

2015年6月14日,受害人老陳在廣州市某源養老院某樓F棟801房遭被告卜某毆打,於同日送院救治無效死亡。

公安部門出具鑑定意見通知書,鑑定“老陳系被他人用銳利物體切割頸部造成左頸內、外動脈離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對被告卜某目前是否有精神障礙及受審能力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被告卜某目前患“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及其目前無受審能力。

法院認為,本案系起訴民事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院判定:卜某湘應為卜某的監護人。卜某給他人造成損害,卜某湘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酌定卜某湘應對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案發時,某源養老院應充分保障託養人的生命權。據公安機關勘驗證實:案發所在的地未及時開通運行視頻監控設備,以致安保人員沒及時發現危害託養人的情況。因此,養老院未切實履行其對託養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認定被告養老院應對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卜某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14216.1元;

卜某湘在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養老院在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編覺得,這個案例為廣大選擇養老機構的老人及其家人敲了個警鐘!一定要選擇管理規範、合法合規、有完備安全保障設施及機制的養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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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類養老機構也提高管理能力,保護好養老人員的合法權益。另外,子女們也要常去看望老人,照顧好老人,履行好監護責任,讓老人們安享晚年。

畢竟悲劇發生之後,再如何維權,都比不上老人健在時的一聲問候、一碗熱湯啊!

將心比心,請善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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