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痛心!老人入住養老院卻被毆打2小時致死!養老院:我們無責

被子女接來廣州養老的老陳,

怎麼也想不到,

自己會在一個陽光明媚的上午,

被廣州某養老院一名精神病患者

毆打兩小時致死。

這兩小時內,

沒有一個養老院工作人員

發現出了問題。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誰又該對此負責呢?

老人在養老院被毆打兩小時致死

62歲的老陳是汕頭人,育有三子一女,兒子和女婿都在廣州工作,還開了一家化妝品公司。隨著老陳年紀逐漸增大,因其女兒體弱多病,無法照料老陳,孩子們一商量,就從2015年5月起,將老陳送進廣州某源養老院(一級護理),隔三差五去探望,既能兼顧工作,父親也有專人照料,也算是安享晚年。

但讓他們意想不到的是,

同年6月14日,

老陳在養老院自己的房間裡,

遭卜某毆打兩小時,

於同日送院救治無效死亡。

卜某是住在同一樓層的老人,

66歲,二級護理,

案發後經鑑定

卜某患“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

家屬索賠,對方互相推諉

老陳的子女們,在失去至親的同時,維權索賠之路更是長途漫漫。

尤其是,

他們得知父親被卜某

從早上開始毆打的兩個小時內,

養老院工作人員都沒有人發現......

對於老人來說,

這2個小時該是何其漫長和痛苦。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受害人老陳在廣州市某源養老院某樓F棟801房遭被告卜某毆打,於同日送院救治無效死亡。廣州友好醫院於當日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受害人老陳的死亡原因為“面顱部開放傷致死”。公安部門出具鑑定意見通知書,鑑定“老陳系被他人用銳利物體切割頸部造成左頸內、外動脈離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老陳的子女與養老院、卜某、卜某家屬方面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一紙訴狀將他們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近128萬元。

養老院:

這次事件是刑事案件所引發的人身損害案件,雖然與原告有託養合同,但沒有證據證實養老院的行為是導致老陳死亡的原因,且事發後有積極搶救行為,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卜某家屬:

卜某已認定為無刑事行為能力人,無刑事行為能力人不等同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不應追加卜某家屬為被告,卜某是在養老院託養期間造成的過錯,理應由養老院負責。

法院:卜某監護人、養老院均要擔責

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卜某目前是否有精神障礙及受審能力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卜某目前患“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及其目前無受審能力。

法院認為,本案系起訴民事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另據廣州市強制醫療所的反饋,卜某目前身體健康情況惡化嚴重,需住院治療,難以正常對其探視或會見。卜某家屬申請鑑定後,又出具書面情況說明表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主觀導致鑑定無法進行,卜某及其家屬亦未有效舉證證實卜某於案發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因此,法院綜合現有證據,認定卜某於案發時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人要承擔責任

卜某湘為卜某的監護人,卜某在某源養老院接受託養並不能免除卜某湘的監護責任。卜某給他人造成損害,卜某湘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卜某應從其財產中賠償原告方的損失,卜某湘應對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案發時卜某已由某源養老院託養,並非由卜某湘看護,故作為監護人確實難以及時瞭解知曉卜某的精神狀態並制止其侵權行為,依法可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法院酌定卜某湘應對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院也要擔責

與此同時,案發時卜某及受害人老陳在某源養老院入住託養並且在入住託養合同履行期間,充分保障託養人的生命權系養老院作為社會福利機構應負的最基本的責任。

據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筆錄、案發現場照片、公安機關筆錄,證實了案發所在的F座8樓系養老院用於統一管理患有老年痴呆症或精神不正常的託養人,可見該樓層存在更大的安全風險,作為管理方的養老院應對該樓層採取重點安全防控措施,並應密切關注入住該樓層的託養對象的精神及身體健康動態,加強該樓層的安保人員、護工等工作人員。

但養老院並未及時在案發所在的8樓投入使用並開通運行該層的視頻監控設備,且並未妥善保存案發時的監控錄像,以致安保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危害託養人的情況。當時正在該層離案發現場較近距離的護工人員未及時察覺801房的異常情況,也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減輕卜某的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因此,養老院對託養人的安全防護存在較為嚴重不足,未切實履行其對託養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養老院應對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卜某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1萬餘元;

卜某湘在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院在卜某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東提醒

本案為廣大準備把老人送到養老院養老的

年輕人做出了警示,

一定要選擇管理規範、合法合規、

有完備安全保障設施及機制的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也要提高管理能力,

保護好養老人員的合法權益。

同時,為人子女,更要常去看望老人,

照顧好老人,履行好監護責任,

讓老人們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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