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民告官),起訴期限須知道

行政訴訟(民告官),起訴期限須知道

不少網友看過《 》文章後,發來私信,其中涉及不少起訴期限問題。為此,本人就先前文章中起訴期限問題做以修正和補充,以期對一些網友能有所幫助。

關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主要應注意如下幾點:

1、對於複議決定不服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一般都不會出現問題,複議決定書中都有提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限。如果是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隨著政府法治意識的加強和對法治工作的重視,複議機關不作決定的很少,除非申請複議的機關錯誤,人家沒有複議決定權。

這裡有一個提醒,就是你複議的期限也不能超過原來行政行為單獨計算的訴訟期限。比如,你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責的(有的行政機關有履責期限,有的行政沒有履責期限,情況也比較複雜),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這時,你的複議申請也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說白了,你不能用先提出複議然後再訴訟的技巧來延長行政訴訟期限。打官司還是靠事實和依法律,技巧有時會害人。

2、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訴訟。

這裡特別要注意,原來老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是3個月,新的《行政訴訟法》已修改為6個月。修改的目的就是儘量保護老百姓的訴權,因期限問題把老百姓擋在法院門外,只能會導致上訪加劇,激化社會矛盾,不利於社會和諧。

3、如果從來就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過行政行為,期限怎麼算?

在實踐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後,只告訴了相對人沒告訴利益關係人,或者只告訴了利益關係人沒告訴相對人,或者兩者都沒告訴。

上述情況,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超過5年的,法院不受理。這裡有個誤區,以為凡是涉及不動產的,訴訟期限肯定都是二十年,在實踐中,具體案件要具體適用,不能機械教條。

不受理,就是說案件根本就不應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受理後發現過期限的,也要駁回起訴。也就是說,只要超過了法定最長期限,不管什麼原因,法院都不受理。這叫絕對期限。

4、還有一種情況要特別注意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相對人知道行政內容,但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相對人訴權或起訴期限(或者是忘記了或者是有意留一手),相對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起訴期限,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換句話說,你知道內容,但沒告訴你訴權或起訴期限,你也不能因此適用最長的起訴期限(五年或二十年),必須在1年內起訴。

老的行政訴訟法,上述情況下規定的起訴期限是2年,新行政訴訟法現在已縮短為1年。修改的目的,就是要相對人及時行使訴權,以保證行政權的穩定性。行政複議決定沒有告訴起訴期限的,參照適用。在現在的實踐中,不告訴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已經很少,行政機關一般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

5、如何認定老百姓“應當”知道,這個要由行政機關來舉證。

老百姓不知道行政行為作出,對於不知道的東西老百姓怎麼舉證?而行政機關掌握著強大的資源,有較強的舉證能力,所以,依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和其法律精神,應由行政機關來舉證,這叫舉證責任倒置。這樣也可以倒逼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實踐中,有的原告在上訪信中表述了自己知道行政行為,然後在訴訟中卻稱行政機關沒有告知而不知道行政行為作出,顯然站不住腳。

6、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期限

實踐中,因行政機關不作為導致相對人要求履行職責之訴也較多。

行政機關不作為分兩種,一種是你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為,但行政機關卻不打理你,也不明確表示拒絕,這種情況,從行政機關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不履行的,滿兩個月就可以起訴。對於申請後不履責,起訴期限有沒有限制,實踐有有較大爭議。楊律師認為,起訴期限應該永遠不過期,因為行政機關不作為一直在持續,過了一定期限就不能起訴了,讓老百姓還上哪說理去?!

還有一種是緊急履責保護申請,比如打110報警,履責具有及時性。如果對於緊急求助類型的不作為,事後再履責沒有必要和意義了,你可以在最短時間內起訴,不用客氣。

關於起訴期限問題,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本文也只是擇要簡述。最終,還是要回到本文的題目,不要因上訪而過了起訴期限。關於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的區別,不屬於本文討論的內容。

應該說,隨著國家法治建設推進,“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已是全民和全社會的共識,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力度也越來越大,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判其敗訴已漸成常態。所以,要相信我國司法的進步,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敢於較真,敢於向行政機關說不。

抱怨解決不了任何問題,法治國家的建立要靠大家的努力,你的一次訴訟,你的一次維權,也是推動依法治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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