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告官),起诉期限须知道

行政诉讼(民告官),起诉期限须知道

不少网友看过《 》文章后,发来私信,其中涉及不少起诉期限问题。为此,本人就先前文章中起诉期限问题做以修正和补充,以期对一些网友能有所帮助。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主要应注意如下几点:

1、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一般都不会出现问题,复议决定书中都有提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是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政府法治意识的加强和对法治工作的重视,复议机关不作决定的很少,除非申请复议的机关错误,人家没有复议决定权。

这里有一个提醒,就是你复议的期限也不能超过原来行政行为单独计算的诉讼期限。比如,你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责的(有的行政机关有履责期限,有的行政没有履责期限,情况也比较复杂),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时,你的复议申请也必须在6个月内提起。说白了,你不能用先提出复议然后再诉讼的技巧来延长行政诉讼期限。打官司还是靠事实和依法律,技巧有时会害人。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

这里特别要注意,原来老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已修改为6个月。修改的目的就是尽量保护老百姓的诉权,因期限问题把老百姓挡在法院门外,只能会导致上访加剧,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

3、如果从来就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过行政行为,期限怎么算?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只告诉了相对人没告诉利益关系人,或者只告诉了利益关系人没告诉相对人,或者两者都没告诉。

上述情况,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5年的,法院不受理。这里有个误区,以为凡是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期限肯定都是二十年,在实践中,具体案件要具体适用,不能机械教条。

不受理,就是说案件根本就不应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受理后发现过期限的,也要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只要超过了法定最长期限,不管什么原因,法院都不受理。这叫绝对期限。

4、还有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相对人知道行政内容,但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或者是忘记了或者是有意留一手),相对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换句话说,你知道内容,但没告诉你诉权或起诉期限,你也不能因此适用最长的起诉期限(五年或二十年),必须在1年内起诉。

老的行政诉讼法,上述情况下规定的起诉期限是2年,新行政诉讼法现在已缩短为1年。修改的目的,就是要相对人及时行使诉权,以保证行政权的稳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告诉起诉期限的,参照适用。在现在的实践中,不告诉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已经很少,行政机关一般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5、如何认定老百姓“应当”知道,这个要由行政机关来举证。

老百姓不知道行政行为作出,对于不知道的东西老百姓怎么举证?而行政机关掌握着强大的资源,有较强的举证能力,所以,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和其法律精神,应由行政机关来举证,这叫举证责任倒置。这样也可以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实践中,有的原告在上访信中表述了自己知道行政行为,然后在诉讼中却称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而不知道行政行为作出,显然站不住脚。

6、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实践中,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相对人要求履行职责之诉也较多。

行政机关不作为分两种,一种是你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为,但行政机关却不打理你,也不明确表示拒绝,这种情况,从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不履行的,满两个月就可以起诉。对于申请后不履责,起诉期限有没有限制,实践有有较大争议。杨律师认为,起诉期限应该永远不过期,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一直在持续,过了一定期限就不能起诉了,让老百姓还上哪说理去?!

还有一种是紧急履责保护申请,比如打110报警,履责具有及时性。如果对于紧急求助类型的不作为,事后再履责没有必要和意义了,你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起诉,不用客气。

关于起诉期限问题,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本文也只是择要简述。最终,还是要回到本文的题目,不要因上访而过了起诉期限。关于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内容。

应该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已是全民和全社会的共识,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判其败诉已渐成常态。所以,要相信我国司法的进步,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敢于较真,敢于向行政机关说不。

抱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法治国家的建立要靠大家的努力,你的一次诉讼,你的一次维权,也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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