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股票代碼:600674 股票簡稱:川投能源 公告編號:2016--042號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屆十八次董事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屆十八次董事會會議通知於2016年12月21日以書面和電話通知方式臨時發出,會議於2016年12月21日在川投大廈1601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劉國強先生主持。會議應到董事11名,實到9名,獨立董事盛毅先生和董事繆希強先生未能親自出席本次董事會,分別委託獨立董事王民樸先生和董事陳長江先生代為參會並行使表決權。4名監事、6名高管人員列席了會議。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了下列提案報告:

以11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選舉第九屆董事會副董事長並增補戰略委員會副主任的提案報告》:

根據董事長劉國強先生提名,會議選舉楊洪先生為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副董事長併兼任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副主任。

該提案報告經獨立董事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公司董事長對副董事長的提名,公司董事會對選舉副董事長的表決程序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增補楊洪先生為戰略委員會副主任,符合《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2.公司召集、召開本次董事會會議程序以及會議的審議、表決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2月22日

股票代碼:600674 股票簡稱:川投能源 公告編號:2016--043號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屆十八次監事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公司九屆十八次監事會會議通知於2016年12月21日以書面和電話通知方式臨時發出,會議於2016年12月21日在川投大廈1603樓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由公司監事會召集,監事鄭世紅女士主持。董建良先生已於2016年12月5日辭去監事會主席職務。應出席會議的監事4名,實到監事4名。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了下列提案報告:

以 4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對選舉第九屆董事會副董事長審核意見的提案報告》:

監事會認為:

1.楊洪先生符合擔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長的相關任職規定,沒有《公司法》第146條規定的情況;符合《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董事任職的明確規定;

2.楊洪先生的配偶、父母、年滿18週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未在本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3.楊洪先生能夠確保在任職期間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用於公司事務,能夠切實履行職責;

4.楊洪先生的提名、選舉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其提名方式、選舉程序合法合規。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6年12月22日

證券代碼:600674 證券簡稱:川投能源 公告編號:2016-04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 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二) 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號川投大廈1601會議室

(三) 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四) 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劉國強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8人,獨立董事王民樸先生和董事繆希強先生未能出席,分別委託獨立董事王民樸先生和董事陳長江先生代為參會;

2、 公司在任監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在任高管6人,列席6人,公司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 議案審議情況

(一) 非累積投票議案

1、 議案名稱:關於選舉公司董事的提案報告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二) 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三) 關於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三、 律師見證情況

1、 本次股東大會鑑證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律師:張樹、羅楷燃

2、 律師鑑證結論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備查文件目錄

1、 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 經鑑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3、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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