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被駁回,有必要提起商標駁回複審嗎?

商標近似被駁回,有必要提起商標駁回複審嗎?

商標駁回複審,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被商標局審查駁回後,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符,而向商標複審委員會申請對擬註冊商標的複查審議。現實中,很多企業在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時都會感到不知所措,認為既然已經被駁回了,提起復審的意義已然不大,只是多走了一次流程而已,成功率肯定會非常低,那麼實際情況又是如何呢?

一、商標駁回的理由分析

商標註冊被駁回的理由包括絕對理由與相對理由兩類。

1、絕對理由是指商標申請違反了商標法中禁止註冊的情形或者商標申請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顯著性條件,商標局因此而做出的駁回:

(1)《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關於國家標誌、名稱,軍隊標誌,國際組織標誌,紅十字、紅新月等標誌,帶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及存在擴大宣傳和產生不良影響的,有關縣級以上地名及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等。

(2)《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僅有本商品的圖形,僅有本商品的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數量及其它特點的;缺乏識別顯著性的;但是,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便於公眾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注意:這裡的經過使用,便於公眾識別的,商標審查人員根本無法瞭解到,也無從瞭解。只能通過申請駁回複審,遞交所有使用證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事實材料依法做出公正決定)

(3)《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以三維標誌申請的,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的。

(4)《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複製、摹仿、翻譯他人已在中國申請註冊或未在中國申請註冊保護的馳名商標,容易給他人造成誤認,不便於識別的。

2、相對理由主要是指與在先商標權利的衝突。即《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現實生活中,根據商標駁回的理由,如果商標局審查駁回的理由屬於絕對理由之列,則提起復審的意義並不大,很大程度上仍會被駁回。但被駁回的理由如果屬於相對理由,只要材料充足、證據充分,成功註冊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本文所說的商標近似被駁回就屬於相對理由。

二、商標駁回複審與初次註冊審查的區別

初次商標註冊審查與商標駁回複審的審查方式並不相同,在初次申請註冊商標時,雖然商標局由嚴格的審查程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註冊審查都是由各個審查員獨立進行審核的,由於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因此審查結果具有極強的主觀性,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

而商標駁回複審是交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的,審查將提升到新的高度,而且申請人可在複審中充分闡述理由並提供證據,全面提供相關材料,進行更加強有力的說明。商標駁回複審程序一經啟動,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結合駁回理由、商標駁回複審事實理由、其他商標使用證據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並依法做出公正決定,實踐中也不乏商標複審成功的案例,很多知名商標都有過駁回複審的經歷。通過以上兩部分的分析可見,商標駁回複審被通過具有現實的可能性。

三、提起商標駁回複審的法律依據與意義

1、提起商標駁回複審的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2、提起商標駁回複審的意義

(1)駁回複審是申請商標被駁回的唯一救濟途徑,是申請人爭取該註冊商標的唯一機會,如果不提起復審,申請人將失去該註冊商標。

(2)駁回複審期間可以保留在先申請權,等待註冊的障礙被掃除後可使商標最終取得註冊,避免申請人陷入日後被他人搶注成功而使自己無法使用的尷尬境地。

(3)使用註冊商標更有利於維護企業自身權益。一方面,商標經註冊後,可以避免產生對其他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防止被他人起訴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如日後發生第三人擅自使用企業註冊商標、侵犯企業利益的行為,企業方可基於商標註冊的權利提起停止侵權、賠四、如何認定商標近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五、商標近似駁回複審的程序與法律規定

1、15日內申請複審。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2、9個月內作出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3、特殊延長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4、不服起訴。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商標近似駁回複審須準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之所以以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申請的商標,原因在於避免該申請的商標與在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進而導致混淆。因此,消除或者降低混淆可能性,是此類駁回複審應解決的核心問題。申請人在提起復審時,應當就否認商標近似提出書面證據,同時提交申請人已大量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有助於提高複審通過率。

1、針對商標近似問題,從商標構成要素、繪圖方式、整體外觀、顏色組成、顯著部分、蘊含意義等方面進行區分,通過詳細的說明來支撐商標擁有顯著性的證據。

2、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包括商標最早使用情況、產品銷售、廣告、媒體宣傳、企業取得榮譽等各方面有關證據,商標經過長期的適用與宣傳,具備了商標應有的區分性與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且能辨識出商品的來源。


商標近似被駁回,有必要提起商標駁回複審嗎?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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