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被驳回,有必要提起商标驳回复审吗?

商标近似被驳回,有必要提起商标驳回复审吗?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符,而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对拟注册商标的复查审议。现实中,很多企业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时都会感到不知所措,认为既然已经被驳回了,提起复审的意义已然不大,只是多走了一次流程而已,成功率肯定会非常低,那么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

一、商标驳回的理由分析

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理由包括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两类。

1、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注意:这里的经过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的,商标审查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也无从了解。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递交所有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2、相对理由主要是指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即《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现实生活中,根据商标驳回的理由,如果商标局审查驳回的理由属于绝对理由之列,则提起复审的意义并不大,很大程度上仍会被驳回。但被驳回的理由如果属于相对理由,只要材料充足、证据充分,成功注册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本文所说的商标近似被驳回就属于相对理由。

二、商标驳回复审与初次注册审查的区别

初次商标注册审查与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方式并不相同,在初次申请注册商标时,虽然商标局由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由各个审查员独立进行审核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因此审查结果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而商标驳回复审是交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审查将提升到新的高度,而且申请人可在复审中充分阐述理由并提供证据,全面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更加强有力的说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一经启动,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结合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其他商标使用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依法做出公正决定,实践中也不乏商标复审成功的案例,很多知名商标都有过驳回复审的经历。通过以上两部分的分析可见,商标驳回复审被通过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三、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律依据与意义

1、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的意义

(1)驳回复审是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是申请人争取该注册商标的唯一机会,如果不提起复审,申请人将失去该注册商标。

(2)驳回复审期间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注册的障碍被扫除后可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避免申请人陷入日后被他人抢注成功而使自己无法使用的尴尬境地。

(3)使用注册商标更有利于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一方面,商标经注册后,可以避免产生对其他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防止被他人起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日后发生第三人擅自使用企业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方可基于商标注册的权利提起停止侵权、赔四、如何认定商标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五、商标近似驳回复审的程序与法律规定

1、15日内申请复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9个月内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特殊延长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不服起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商标近似驳回复审须准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之所以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的商标,原因在于避免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进而导致混淆。因此,消除或者降低混淆可能性,是此类驳回复审应解决的核心问题。申请人在提起复审时,应当就否认商标近似提出书面证据,同时提交申请人已大量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有助于提高复审通过率。

1、针对商标近似问题,从商标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颜色组成、显著部分、蕴含意义等方面进行区分,通过详细的说明来支撑商标拥有显著性的证据。

2、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商标最早使用情况、产品销售、广告、媒体宣传、企业取得荣誉等各方面有关证据,商标经过长期的适用与宣传,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与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且能辨识出商品的来源。


商标近似被驳回,有必要提起商标驳回复审吗?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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