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林志玲”商标,企业得不偿失

这不就有企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林志玲”商标后,即在其生产的化妆品上标识“林志玲linzhiling”、使用林志玲肖像,并通过网络、实体店大肆宣传推广、销售此产品,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化妆品为林志玲经营或代言。

抢注“林志玲”商标,企业得不偿失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亦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号权等。

抢注“林志玲”商标,企业得不偿失

企业在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务必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此其注册申请才能顺利得到核准,企业才能获得相应商标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

对于企业而言,抢注名人商标,采用名人肖像宣传产品,短期内虽可以扩大产品知名度;但是从长远而言,并不利于企业打造品牌,而且极易遭到法律惩罚,进而导致企业声名扫地,只能渐渐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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