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潔丨蘇格拉底的申辯:毒藥還是牛虻

李鑫洁丨苏格拉底的申辩:毒药还是牛虻

圖:蘇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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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人類軸心時代一位重要的哲學家,蘇格拉底將哲學從天上帶到人間,他研究人和社會,尤其是倫理道德問題,開創了理性主義哲學,是將古希臘哲學推向全盛高峰的開路人。在蘇格拉底思想理論被廣泛研究的同時,雅典人民對他的審判和他的死亡也作為標誌性事件得到關注。黑格爾在《哲學史講演錄》認為,蘇格拉底之死是高度悲劇性的,“說它是悲劇性的,並不是就這個詞的表面意義而言……只有當一個可敬的人遭遇災禍或死亡的時候,只有當一個人遭受無辜的災難或冤屈的時候,我們才特別稱之為悲劇”,有些魯迅所說“悲劇就是把美好的東西毀滅給人看”的意味。那麼這一歷史事件如何被還原,又體現了何種與法律有關的張力?在這篇讀書筆記中,我想就蘇格拉底之死的相關史實與柏拉圖所呈現的他的申辯做一梳理,並結合專題“法治的精神基礎”做一些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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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代背景

蘇格拉底(前469-前399年)成長在雅典民主的繁盛時期,當伯利克里進行民主改革(前462年)時,雅典迎來了對內對外都非常開放的年代。一方面,公民大會和民眾法庭確立了一種直接的民主制,公民有權直接參與政治決策和案件審理;另一方面,繁盛的小城邦接收著越來越多的外邦人。

其時,智者學派興起。他們以收費授徒為職業,研究自然哲學和修辭術,教授青年辯論演說術以及處理公務、家務的技巧。一方面,有很多父兄願意出錢讓子弟接受這些“智者”的教育,以完善他們的人性或改善他們的社會地位;另一方面,有很多雅典人包括政治家對其不滿,認為他們傳授的技藝和思想擾亂了城邦原本的秩序和精神,導致一些新的階層參與了城邦政治的競爭,公共政治也越來越被個人或階層利益所替代。雖然蘇格拉底的理念目的和智者學派的並不一致,但因其與人聊天時著名的“精神助產術”以及眾多的學生,很多雅典民眾也將他視為智者的一員。

伯羅奔尼撒戰爭(前431-前404)的失敗標誌著雅典黃金時代的結束。前404年民主政體被推翻,“三十僭主”肆虐一時,這一斯巴達保護下的傀儡政府施行恐怖統治。這一政權的頭目早年同蘇格拉底交往過,且蘇的弟子克里提阿斯在當政時也做了很多與民主精神相違背的事情。[1]雖然前403年民主政治得到重建,但雅典民主制已然由盛轉衰,人們也被籠罩在寡頭政治及其追隨者的陰影之下,懼怕他們帶來的威脅。

另外,雅典民主制下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特殊性。法庭不設立法官,只設主持,由抽籤決定三十歲以上的男性公民任職,來負責法庭審判秩序;陪審團作為主體成員,也由來自社會各階層的民眾抽籤組成,直接決定判罪量刑的結果。從審判程序來說,這類刑事審判經過兩次投票,陪審團進行一輪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其依據只有票數的多少,而不考慮被告是否認罪或證據是否充分;若罪名成立,由原被告分別提出應加於被告的刑罰,並進行申辯,接著根據陪審團二輪投票的票數決定案件的最終量刑。[2]

2、最後的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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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蘇格拉底的申辯》

柏拉圖所寫《蘇格拉底的申辯》雖然被一些觀點質疑為虛構或表達自己思想的工具,但仍是我們瞭解審判經過和蘇氏思想的重要來源。在這篇申辯詞中,蘇格拉底對兩撥控告進行了辯駁,並對自己選擇的哲學生活和使命向民眾做了闡明。

第一批較早的控告來自於刻意敗壞蘇格拉底形象、散佈謠言稱其鑽研異術、擅長詭辯的人,一個代表是劇作家阿里斯托芬,在《雲》中他把蘇刻畫為研究天上事物和修辭術、行為荒誕可笑的“智者”。蘇格拉底首先澄清自己和智者不一樣,他並不擁有智者的技藝和傳授方法,並且認為智者的教育並不能夠真正教授青年如何做一個人或一個公民。接著,他表明了自己的哲學立場,即他的“智慧”到底是什麼,這種“人的智慧”在吳飛譯本中被解讀為一種“無知之知”。蘇格拉底從德爾斐神諭說起,神諭是他踏上哲學檢省之路的動因,也被他稱為神賦予他的使命。為了解開神諭的真正含義,他開始拜訪各類擁有極高智慧聲望的人,包括政治家、詩人、工匠,但最後經過考察都發現他們無知或智慧極其有限卻認為自己無所不知。因此,他認為自己的智慧之處就在於清楚地知道自己無知,進而保持對自己的檢省,同時,神諭旨在告誡人類,“真正的智慧是神的財產,而我們人的智慧是很少的或是沒有價值的”。為了“幫助神的事業”,讓更多人認識到智慧的有限,幫助人們“認識你自己”,他開始對他人、對整個城邦進行檢省和考察,這就是他兼具宗教意義和政治意義的哲學使命。但是,越來越多青年人的加入,激起了雅典人的不滿和怨恨,並自然而然地將矛頭指向了蘇格拉底,即使他並不承認這些青年人是他的弟子,也不認為自己在教育他們。這樣,一個“有自知之明的愛智者”被誣衊為一個“無所不知的超級智者”,還試圖向青年灌輸自己的觀念。

第二批控告是法庭訴狀,即腐蝕青年、不信城邦諸神而引入新神。針對敗壞青年,蘇格拉底通過詰問提起訴訟的莫勒圖斯,揭露了他和背後力量阿努圖斯等民主派人根本不關心青年教育的問題,而只是將之作為打擊蘇的藉口,還奉承民眾均為對青年施予良好影響的人;接著,蘇格拉底用“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這一道理說明了自己腐蝕周圍人的不合理性;同時,如果這一罪名屬實,青年的父親克力同等人就不會想要幫助自己了。針對不信神而引入新神,蘇尖銳地指出這一控告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無神論者何以介紹新神同時相信超自然的存在?

在反駁了這些控告之後,蘇格拉底坦言只有正義、正當才是他為人處世的最高準則,生死等眾人最為在意的因素則都不在他的考慮範圍之內,在這裡,他提及為戰友復仇而亡的阿基琉斯。在他看來,只有正義的、遵循真理的哲學生活才是值得過的,而這種生活方式必定意味著他要不斷對自己和他人進行考察,關注靈魂,以符合善好的標準,因此,他把自己比喻為一隻神指派給雅典這匹巨大但行動遲緩的良種馬的牛虻,用來叮醒、勸導公民和城邦,使之認識到自己的侷限並不停止追求德性與善好。但他同時聲明,他的哲學活動並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政治性和教育性,他也不屑於用求情或歪曲事實的方法來博得同情、贏得投票,因為在他看來,只有正當才是判明一切的準則。

關於量刑問題,原告提出最重的死刑,而蘇格拉底認為自己對城邦做出大貢獻,應在政府大廳裡用膳。他否定了流放的懲罰,起初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認罰一米納,在朋友作擔保的情況下增加到了三十米納。

最後,蘇格拉底對民眾做了坦然面對審判結果的告別。對判他死刑的人,他們的行為雖給蘇帶去了死亡但並沒有實質傷害,反而給自己招致了不義這種最壞的懲罰。對投他無罪的人,他親切地解釋死亡究其根本來說,並不是我們所認為的對個人極致的惡。他預想了死亡的兩種可能結果,要麼是長睡無夢,要麼是進入另一個先賢們仍存在著的世界,在那裡,他能夠繼續踐行他的哲學與追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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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典民主制度與法治

論及蘇格拉底之死,一個普遍的觀點即這是一場多數人的暴政,深刻暴露了雅典民主制度的弊病。

第一,直接民主制意味著雅典的公民大會、陪審法庭等權力機構都由平民組成。雅典審判蘇格拉底的法庭由五百名來自社會各階層民眾的陪審員組成,在這種直接由平民陪審員決定判罪量刑的司法制度下,判決具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易變性。對十將軍的審訊就是一個例子,對在與斯巴達的海戰中因為風暴侵襲而未完成掩埋陣亡將士屍體任務的雅典將軍,雅典人以失職罪提出控訴。蘇格拉底作為當時公民大會的一員,冒著被逮捕和處死的危險,堅持認為這一起訴是不合情理的,因為十將軍領導打勝了這場戰役,而狂風暴雨是意料之外的事,是不可抗的;但在大多數公民同意的情況下,九位將軍被判罪並處決。[3]後來,雅典人自己也承認對將軍們的審判是不合情理的,但作出的決議已釀成無法逆轉的悲劇。在蘇格拉底的審判中,也有很多學者認為蘇拒絕了朋友代寫的申辯詞,用他慣常的討論方式來為自己辯護、闡述真相,表達他的真實想法和哲學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民眾的憤怒和不滿,使得本來相差並不大的兩方票數在後一輪量刑環節中差距拉大,明顯和公民的情緒直接相關。正如吳飛版的義疏中所寫:“他說得確實有理有據,但絲毫不注意言辭的修飾;他講得的確理直氣壯,卻處處都在有意觸怒在場的人們,時時招來憤怒的騷動。”黃洋教授也在其文章中表明這一審判結果和蘇格拉底的演說方式和選擇有關。[4]

第二,在雅典這個人口較少的小城邦中,易形成集體多數的共同激情。美國經濟學家曼庫爾·奧爾森證明:較小的集團比較大的集團更易於組織集體行動,“小型”集團的成員具有較強的組織集體行動的能力。[5]在這種情況下,政治家的影響、輿論的導向、民眾的定見都是不容忽視的因素。比如訴訟的真正發起人阿努圖斯就是一個努力恢復伯羅奔尼撒戰爭前溫和民主制的民主派,蘇格拉底對公元前五世紀當權的民主派的批判讓他覺得受到了威脅,但同時他又發佈政令赦免了僭主時期的罪行,所以用這樣的方式狀告蘇並且選取雅典人最不能接受的不信神的罪名。劇作家阿里斯托芬的戲劇中呈現的反常人生活方式、劇情的嘲諷,也使蘇格拉底在與之接觸不多的普通民眾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對其思想理念也不甚贊同。

第三,在這種多數人的意志即正義的制度下,即便是微弱的多數,也足以形成決定力量,對個人的生命和自由做出干涉,而且對民主本身沒有任何的制約機制。在托克維爾看來,這種不受法律制約的無限權威,永遠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 。不管以國王的名義還是以人民的名義,以民主政府的名義還是以貴族政府的名義,無限權威就意味著暴政的潛在危險,尤其當無限權威以人民、公意的形式出現時,少數人只得服從而無力反抗。因此,正如阿克頓勳爵在反思蘇格拉底之死時所言:“全體人民的統治,即人數最多、勢力最大的階層的統治,有著和純粹的君主制一樣邪惡的本性,因而基於近乎相同的理由,需要自我制約的保障制度,並且應當實行永久的法治,以防止輿論專橫的革命。”即便是多數人的民主,也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限制和約束,實現法治,而不是意志的絕對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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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

柏拉圖的《克力同篇》生動地為我們展現了蘇格拉底臨死前與克力同的對話,也揭示了他不願逃離而是接受死亡命運的理由。克力同準備好了錢財,安排好了計劃,試圖勸說蘇格拉底逃獄,他一方面稱無需顧忌自己作為朋友在財產和人格上會遭受損害,另一方面稱選擇死亡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但蘇格拉底堅持認為遵守自己與城邦之間的契約才是正義的行為,否則就是行不義,不僅會違背自己的約定和城邦的法律,而且會使自己的人生失去價值與意義。從這一點看蘇格拉底,他是一個並不拒絕法律與秩序的好公民,因為他將遵守城邦法律歸為正義——這個他畢生守護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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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柏拉圖《遊敘弗倫 蘇格拉底的申辯 克力同》

2、哲學、教育與法治

很多分析蘇格拉底之死的文章都將其視為哲人與城邦、哲學正義與政治法律的衝突與對立。從申辯中,我們能看到很多雅典人認為蘇的哲學理念挑戰、批判了城邦的政治根基,我想這是因為蘇格拉底不僅強調對自身道德和智識的反省,也注重對他人的審視,以及對城邦奉行的一些根深蒂固的觀念:神諭、法律與習俗、城邦的公共生活等進行考察,而這些則是城邦所不能接受的檢省的邊界。莫勒圖斯稱法律和公民能對青年產生積極的教育影響,而蘇格拉底認為教育並不應該只是政治的附屬物,不應作為政治宣傳的工具,而應以培養德性為目標。可以說,蘇格拉底接受了城邦法律的懲罰,遵守了他作為公民與城邦的約定,但哲學與政治、與法律的關係在他這裡還是處於緊張的衝突之中。[6]他的思想被公眾視為一種威脅,他說政治家並不擁有真正的智慧卻自以為英明,也明確表明了自己不適合從事於政治領域,因為現實中的政治並不總能滿足正義的追求,而這是他所不能接受的,二者必然無法保持和諧狀態。因此,本書中的義疏稱蘇格拉底是為哲學在政治面前申辯。

但以近現代經驗來看,哲學、德性教育與政治、法治從根本而言並不是絕對的對立關係。一方面,哲學、理論能引導政治法治,為其提供更高的合法性,教育能夠幫助青年和公民認識到自己的侷限,並培養他們的德性與理性,有益於政策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和改進;另一方面,哲學、教育也基於特定的政治和法治土壤,他們是互相聯繫導向而不是絕對排斥的。哲學家以德性、知識為業,真理性的知識也許會對政權和法律體系構成一定衝擊,但其原初目的並不是要解構政治,而是意在激起政治和法律的活力。[7]哲人、愛智者們並不一定要在激烈的衝突碰撞中選擇為哲學獻身,他們也可以融入政治和法治環境,併為之提供精神基礎與方向,只是這一過程確實並不平坦,而且可能囿於政治現實而無法完成。其實蘇格拉底的本意並不是動搖城邦政治和法治,這從他拒絕克力同的論證以及最後慷慨赴死的行為可以明顯推知,他的哲學的思考並非是要破壞城邦的傳統,而旨在守護並傳承雅典城邦的德性精神,追求值得過的生活方式和最優政制。只是在當時的社會、政治、文化背景下,雅典民眾將他和他代表的哲學放在了城邦和法律的對立面。反觀近代的古典自然法思想,“自然正當”這一核心要素被髮展成了“自然權利”,思想家的關注點從神轉移到人本身,人的價值和尊嚴被強調,人人都因具有理性而享有自由、平等的權利,“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運動使得集體不再是人存在的目的,而成為人們達成個人利益的手段。就洛克而言,他認為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組織建立根本上都是為了保護人們以財產權為核心的自然權利,這一自然權利理論學說在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中都有所體現,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旗幟。可見,思想和德性的啟蒙不僅是政治、法治得以建立的驅動力之一,也為其發展提供長久的支持力。

結合本專題下林肯和毛澤東的兩篇短小卻充滿力量的演講字稿,我們不得不承認德性精神對於一國之建構有著不亞於法治的作用和影響力,哲學和智慧不僅使個人受益,也使集體和國家有其精神根基。一個國家的政體和法制再完善,如果沒有有德性和精神追求的公民和政治家,也無法形成真正的共同體和凝聚力。一方面,有無德性會影響政治家的政令和治國之道,從而影響一國的政治和法律;另一方面,這不僅與公民是否信服一國政治、遵從且內心確信一國法律有關,而且影響到他們是否真正關心、關注並且願意參與到政治和法治的建設之中。畢竟現代人整體上處在一個小政府、大社會的背景之下,人們投身於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之中,政治生活只佔據了一小部分。[8]在消極自由被普遍強調的時代,或許哲學、教育會是現代公民理性有餘但德性缺失困境的一個出口。我認為,在認清這西西弗斯式循環且荒誕的生活之後,在承認人的認識的有限性之後,用德性和對共同命運群體的關懷取代庸碌和淡漠,才是我們面對這無解生活的該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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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徐琳:“蘇格拉底之死與雅典民主政治”,《歷史教學》1998年第10期,第42頁。

[2] 參見張雪萍,呂青:“蘇格拉底之死——對雅典民主制的再思考”,《學理論》2017年第1期,第57-58頁。

[3] 參見徐琳:“蘇格拉底之死與雅典民主政治”,《歷史教學》1998年第10期,第40頁。

[4] 參見黃洋:“蘇格拉底之死體現希臘民主的優越性”,《東方早報·上海書評》2013年8月,https://www.guancha.cn/HuangYang/2013_08_21_167216.shtml

[5] 參見梁曉傑:“道德、法律與蘇格拉底之死”,《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期,第102頁。

[6] 參見孫磊:“哲人與城邦——重新思考蘇格拉底之死問題”,《現代哲學》2013年第2期,第58-61頁。

[7] 梁曉傑,見前注5,第106頁。

[8] 參見馮書生:“好人”,抑或“好公民”:蘇格拉底之死的政治倫理悖論及其現代迴響”,《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7期,第5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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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潔

復旦大學法學院本科在讀,即將畢業。

學業、人生進度未知,探索中。

*本篇讀書筆記源於劉天驕老師法理學和楊曉暢老師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課堂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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