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漏填幾個字,百萬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備註欄作為發票的一部分,在什麼情況下開具發票需要填寫?如何填寫?發票備註欄填寫的各種規定,一次性說清!

發票備註欄填寫一定要小心

重要!漏填幾個字,百萬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營改增”之前,稅收政策中涉及到發票“備註”欄的,只有一個相關要求,那就是納稅人採取折扣銷售時,折扣額和銷售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中註明,如果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營改增”以後,各行各業的經濟業務基本上都要通過一張小小的發票來反映,特別是之前的一些行業發票取消,比如建築業統一發票、貨物運輸發票、保險業發票等,大量的具有行業特點的信息沒地方填寫。

這種情況下,原先並不為人所注意的“備註欄”關鍵時候挺身而出,承載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時,備註再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邊緣欄目了,如果忽視了它,分分鐘被判斷為不合規的發票,不但可能多繳稅款,倘若因此又產生了其他經濟損失,那更是划不來。

無論是納稅人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需填寫的內容都有明確規定,若沒按要求填寫則屬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發票漏填幾個字,公司損失近百萬!作為會計工作人員,因小失大的事情,要特別注意!尤其是發票問題!

漏填了不動產的地址

98.11萬元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重要!漏填幾個字,百萬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案例:一家公司在一次稅局稽查該企業時,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專票不符合規定的現象。

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萬元,取得是一般計稅增值稅率11%的專票,由於出租方會計開票時候太大意,在發票備註欄漏填了不動產的地址,從而導致他公司98.11萬元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開票提醒:

1.無論是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都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納稅人無論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3.未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的發票,都屬於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4.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風險、同時也有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到底什麼情況下,應該填寫備註欄,內容應該填寫什麼呢?接下來我們再說一下6種一定要檢查備註欄的發票!

會計人在企業工作,

收到這6種發票一定要檢查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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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3.銷售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

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6.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也包括票面的備註欄,企業取得未按規定進行備註的發票屬於不合規票據,屬於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看完這些,備註欄您明白了嗎?

附:最新!

發票備註欄填寫總結及注意事項

(2018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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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開具

業務類型

備註欄信息

文件依據

貨物運輸服務

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

公告2015年第99號

鐵路運輸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註明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信息

公告2015年第99號

建築服務

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銷售、出租不動產

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差額徵稅開票

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銷售預付卡

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稅總函〔2017〕579號

生產企業委託綜服企業代辦出口退稅

代辦退稅專用

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二、稅務機關代開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以上參考: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三、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的風險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罰則: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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