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嚴控新能源汽車產能過剩 新能源項目難再獲批


發改委嚴控新能源汽車產能過剩 新能源項目難再獲批


2018年12月18日,國家發改委正式發佈了《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包括新建純電動企業項目在內的汽車整體投資項目的管理權限,從中央下放到地方,並將管理方式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新《規定》的出臺,將規避新能源汽車的產能過剩,並遏制投資泡沫。

從鼓勵支持新能源汽車投資建廠,到提高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生產門檻嚴控新項目的審批,再到新規定放開准入但通過事中事後監管“嚴進嚴出”,國家發改委對於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規劃,提出了更加完善的管理機制。

隨著《規定》的出臺,意味著此前一度暫停的發改委對新建純電動生產企業的審批即將重啟。

“今後將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和各級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建立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違規項目查處和問責。”12月18日,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規定》發佈後的政策解讀中表示。

從核准制改為備案制,看似降低了准入門檻,但更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其實對新建純電動投資項目提出了更高要求,造車新勢力若想通過備案獲得資質仍舊需要面對多重難題。

“新的管理辦法雖然走出了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的重要一步,並不意味著對汽車的投資項目已經完全放開,歷史的經驗是‘一放就亂’。”12月20日,中國新能源汽車知名專家王秉剛表示。

發改委嚴控新能源汽車產能過剩 新能源項目難再獲批


《規定》強調簡政放權,將權力從中央下方到地方,各地方政府需要對各地企業進行嚴格監管,以確保權責一致,保證產能的有效利用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風生水起,各地新能源汽車生產項目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數據顯示,今年前11個月,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同比增長63.6%和68%,分別為105.4萬臺和103萬臺,雙雙突破百萬大關。

不過,根據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經建成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基地年產能超過300萬輛;到2020年,各車企規劃產能已接近1000萬,總投資額預計將達4000億。而在今年7月國務院引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明確提出,2020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達到200萬輛左右。

從現有的產銷新能源汽車產能嚴重過剩。除了傳統車企加速向新能源轉型之外,中國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也催生了一場“新造車運動”,從2014年開始,我國短時間內催生出了近百家造車新勢力,在全國各地“攻城略地”。

查看國家發改委官網數據統計發現,自2015年6月發改委發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至今,發改委共計核准了16家新建純電動生產企業項目,合計總產能為111萬輛。

這16家生產企業分佈在12個省份,其中包括,北京、天津、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七個東部沿海省市,江西、安徽、河南三個中部省份,以及重慶和甘肅兩個西部省市。總體來看,初步形成了長三角產業群、珠三角產業群、京津冀產業群、中部產業群、西部產業群等多個產業集群,產業集中度較高。

不過,根據新《規定》,上述12個省份中,除北京和山東之外,其他十省市很難在短時間內發放新資質。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要求,建設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所處省份,新能源汽車保有量佔比不得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不存在同產品類別新能源汽車殭屍資質,且現有同產品類別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產量需達到建設規模的80%。

該項要求在正式發佈中取消,但調整後能夠新建純電動項目省份的要求同樣相當嚴苛。

《規定》第十七條明確指出,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所在省份,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同產品類別行業平均水平,現有新建獨立同產品類別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均已建成且年產量達到建設規模。

目前,在發改委此前已經審批的16家企業中,僅有北汽新能源能夠完成投資項目年產量達成建設規模的要求。而其他車企現階段難以完成達產的要求,其中,項目獲批較多的省份浙江省和江蘇省,難度更大。並且,部分已獲發改委生產資質的新企業,尚未通過工信部的產品准入,想要年產量達到建設規模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

這意味著,已經拿到資質的企業將面臨著巨大的壓力。

“這個壓力可能來自各個地方政府。對於原來已經批准的,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規模,這個省不能再批新項目。這對已經批准的項目壓力更大了,因為很多人想做新能源項目。原來這些想做的跟已經批准的沒關係,但現在要是沒有達到預定產能的話,人家就不能做。地方政府也會給這些企業施加壓力。”12月20日,有汽車業內專家表示。

在他看來,地方政府對於引進的新能源汽車項目將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保證本省能夠培養出更多具有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企業。

可以看到的是,東部地區現有產能已經趨近飽和。業內也有聲音認為,隨著《規定》的出臺,造車新勢力將向目前並未頒佈資質的西部地區轉移。但是,對於一家新企業而言,西部地區產業鏈配套不健全,人力成本、物流成本也更高。

“各地方政府對於新能源汽車保有極高的熱情,也會給予進入的企業政策扶持。但是《規定》出臺之後,地方政府在擁有新企業備案權利的同時,也具有監管的責任。因此,各地方政府,對於一個新項目的評估,將更加全面和理性,不再盲目地引進項目,更加慎重地考慮地方項目投資產能的問題,防止投資泡沫。”上述汽車業內人士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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