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爆雷”前 三大會計師事務所連遭處罰

據報道,1月18日,深交所向康得新(002450)下發問詢函,要求公司說明存在150.14億元賬面貨幣資金卻債券違約的原因,並自查是否存在財務造假情形。

近日,康得新賬面上有上百億的現金,前三季度利潤22億,卻無力償還15億元的債務,引起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造假的質疑。

康得新的財務到底是否出現問題,不得而知,而近一個月來,證監會確實頻繁披露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報涉嫌造假的處罰。

今年1月3日,2018年12月24日和2019年12月21日,證監會分別披露了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從處罰決定書中可得知,部分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造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包含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對明顯異常視而不見的行為,受到了證監會的關注與嚴懲。

中天運未識別出香榭裡實控人合同單的異常性特徵,未發現其鉅額財務造假;瑞華所未識別華澤鈷鎳無效票據衝賬,未對應收票據餘額在審計基準日前後激增又劇減的重大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立信所則未發覺公合實業時任總經理龔某系*ST國藥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財務總監)黃某華配偶,未識別*ST國藥虛增收入。

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說,或許僅僅是一個職業失誤,對相關上市公司投資者來說,卻是血淚史。

中天運因粵傳媒併購案受罰

集詐騙、行賄、受賄於一體,導致7人深陷囹圄,買方、賣方、券商,無一倖免,相關人員最高被判刑15年半的粵傳媒(002181)併購香榭麗案,其中負責審計的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近日也因此案受罰。

中天運所為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審計服務機構,項目收費66萬元。朱曉崴和李朝陽為該項目的簽字會計師。

香榭麗2011年年報、2012年年報、2013年半年報和2013年年報的淨利潤分別虛增了4,083.30萬元、10,294.68萬元、5,976.94萬元和16,211.85萬元,虛增金額分別佔香榭麗當期經審計淨利潤的112%、279%、536.28%和346%。而中天運所在粵傳媒收購香榭麗項目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為,中天運所在風險評估階段,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懷疑,未識別出存在的舞弊風險。

香榭麗業務單一,收入主要為戶外LED屏體廣告收入,2011年末至2013年6月,香榭麗應收賬款餘額大、佔比高,且呈現快速上升趨勢,具有重要性和異常性特徵。香榭麗實際控制人葉某自己承接的合同單數量、金額佔比高,且業務特徵與正常業務單存在明顯異常,單個合同金額大(均為100萬元以上的合同,而正常業務單個合同金額較小,通常是幾萬或幾十萬元)、審批流程簡化、發起流程非常規。

中天運所未基於識別出的上述風險和“公司單”的重大性及異常性,對“公司單”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懷疑。此外,中天運所在瞭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及控制測試審計程序中,對審批簽名不全單據仍得出“控制有效並得到執行”的審計結論。

香榭麗給出的函證快遞單出現大量丟失,這些所謂丟失的快遞單對應的正是銷售業務虛假情形,而中天運並未及時核對。

中天運所在對香榭麗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執行函證審計程序時,未對詢證函保持有效的控制,未針對函證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

中天運所審計底稿中保留的函證發出快遞單和回函快遞單均不完整,如在香榭麗630審計過程中,中天運所選取了香榭麗31個客戶(該31個客戶的應收賬款金額佔比情況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佔比77.84%,截至2012年12月31日佔比89.31%,截至2013年6月30日佔比90.21%)進行函證,函證的發出快遞單留存25份,缺失了6份,而對應的該6家公司,均存在銷售業務虛假的情形。回函快遞單缺失8份,其中對應的7家公司存在銷售業務虛假的情形。

中天運所在函證時未按照審計準則要求核實被詢證者的姓名等信息的真實性,函證發出後未採取與客戶電話聯繫等方式對函證進行跟蹤確認。經查,中天運所針對被詢證者是否為被函證單位的員工沒有核對,也沒有核對收件人及被詢證者的姓名及聯繫方式。

再者,中天運審計過程中,使用了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訪談資料代替自己的現場訪談,這些訪談卻並未直接從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獲取,而是從香榭裡獲取,缺乏獨立性。

中天運再審計過程中,獲取了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香榭麗IPO審計時的銷售客戶訪談資料。中天運所將該訪談資料作為其不進行現場訪談的理由,從而未對香榭麗銷售客戶執行現場訪談的審計程序。中天運所從立信所獲取的上述訪談資料的可靠性存在缺陷。一是該資料系中天運所從香榭麗處獲取,而非直接從立信所獲取。二是中天運所審計底稿中未見立信所向其回函溝通記錄,而李朝陽聲稱其進行了口頭溝通,但底稿中無相關記錄。三是中天運所底稿中未見其對該訪談資料進行充分獨立複核的記錄。

中天運所針對舞弊風險執行的程序,均依賴於香榭麗提供的可靠性較低的文件資料,導致未發現香榭麗財務造假的事實。此外,證監會還列舉了中天運所審計過程中存在的提供的審計底稿存在部分缺失等其他缺陷。

2018年12月6日,證監會決定沒收中天運所業務收入66萬元,並處以198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曉崴、李朝陽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瑞華所未識別無效票據衝賬遭罰

1月4日,華澤鈷鎳披露2018年業績預告稱,預計2018年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的淨利潤為虧損10億元至13億元,業績預告未經過註冊會計師預審計。

為掩蓋關聯方長期佔用資金的事實,華澤鈷鎳蒐集票據複印件,將無效票據入賬充當還款的惡果已然顯現。2018年7月30日,華澤鈷鎳披露證監會已於2018年7月2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瑞華所對華澤鈷鎳2013年度、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也受到了證監會的處罰。

據證監會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瑞華所)是華澤鈷鎳2013年、2014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對上述兩年年度報告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並收取華澤鈷鎳年度報告審計服務費用130萬元。

然而,華澤鈷鎳2013年、201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查實,為掩蓋關聯方長期佔用資金的事實,華澤鈷鎳蒐集票據複印件,將無效票據入賬充當還款。

華澤鈷鎳2013年應收票據期末餘額為13.25億元,佔其2013年總資產的38.84%,具有重大性,相應票據截至審計盤點日2014年3月7日,實存票據餘額為零,具有異常性。華澤鈷鎳2014年應收票據期末餘額為13.63億元,佔其2014年總資產的32.43%,截至審計盤點日實存票據餘額亦為零,情況與2013年相似。

證監會認為,瑞華所對華澤鈷鎳2013年、2014年應收票據審計過程中,未對應收票據餘額在審計基準日前後激增又劇減的重大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未能及時識別財務報告的重大錯報風險。

此外,瑞華所未能實施有效程序對公司舞弊風險進行識別,未直接與公司治理層溝通關於治理層瞭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治理層如何監督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未對詢證函回函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關注、瑞華所實施的審計程序不足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就此,由於瑞華所在對華澤鈷鎳2013年度、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簽字註冊會計師為王曉江、劉少鋒、張富平。

證監會2018年12月29日決定,沒收瑞華所業務收入130萬元,並處以390萬元的罰款;對王曉江、劉少鋒、張富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立信所未發現“虛增收入被“沒一罰一”

立信所為*ST國藥審計過程中,不僅未發現財務報表中佔當年營收八成以上的收入虛假的事實,還未發現虛增業務收入的交易方公合實業時任總經理是*ST國藥財務總監黃某華配偶,兩家公司存在關聯,被證監會“沒一罰一”,處以合計190萬元的罰款。

武漢國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更名為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國藥)在2012年、2013年財務報表中虛增業務收入佔當年營業收入的八成甚至九成,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立信所)審計人員在風險評估、收入和關聯方審計方面存在明顯程序缺失,未勤勉盡責,導致未能發現*ST國藥2012年、2013年收入虛假的事實,也未能發現*ST國藥與公合實業存在關聯關係的事實。

2013年、2014年,立信所對*ST國藥2012年、2013年財務報表出具了相應審計報告。審計意見為,公允反映了公司財務狀況以及2012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ST國藥201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收費為50萬元,201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收費為45萬元。

然而財務報表出現了錯報情況。

*ST國藥在2012年財務報表中虛假記載與上海公合實業等客戶鋼材貿易業務收入約4115.20萬元,佔當年營業收入的83.66%;在2013年財務報表中虛假記載與公合實業鋼材貿易業務收入約1.03億元,佔當年營業收入的92.49%。

證監會認為,立信所審計人員在風險評估、收入和關聯方審計方面存在明顯程序缺失,未勤勉盡責,導致未能發現*ST國藥2012年、2013年收入虛假的事實,也未能發現*ST國藥與公合實業存在關聯關係的事實。

此外,立信所還存在關聯方審計程序不到位問題。

公合實業時任總經理、現任董事長龔某系*ST國藥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財務總監)黃某華配偶,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龔某為*ST國藥關聯自然人,公合實業為*ST國藥關聯法人。

中國證監會在《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2號——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風險》(證監辦發〔2012〕22號)中明確指出,“與同一客戶同時發生銷售和採購業務”是未披露關聯方交易的主要特徵之一。

2012年,審計人員在明知*ST國藥子公司上海鄂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欣實業)與公合實業同時發生鋼材銷售和採購業務的情況下,忽視明顯的未披露關聯方特徵,未保持職業懷疑,未作為異常處理,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立信所還存在,鋼材貿易收入審計程序不到位問題。一是穿行測試審計證據獲取不充分,且未記錄測試結論。二是未保持職業懷疑,分析程序不到位。在對營業收入的審計中,立信所及其審計人員沒有對鄂欣實業2012年、2013年鋼材貿易合同和提貨單進行認真分析,沒有發現部分合同編號前後不一致、部分合同沒有編號、個別合同交貨地點前後不一致、部分合同未約定提貨地點、提貨單未註明捆包號、部分提單號前後不一致、貨權轉移證明無編號等一系列明顯異常。

此外,立信所在審計中存在其他不足,如風險評估遺漏相關信息等。

證監會認為,立信所在對*ST國藥2012年度、201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含有虛假內容的審計報告,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簽字註冊會計師為周錚文、陶奇。

證監會2018年12月20日決定,一、沒收立信所業務收入95萬元,並處以95萬元的罰款;二、對周錚文、陶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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