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嘉會計師:發票認證後才被開票方告知發票作廢了!怎麼辦?

皇嘉會計師:發票認證後才被開票方告知發票作廢了!怎麼辦?

提問:

一般納稅人的公司,2月份收到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份認證記賬,5月份對方公司通知,發票於2月底作廢了,現在該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專家回覆:

這種情況認證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銷貨方在未取得購貨方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不得擅自將已開具的專用發票作廢的,否則會出現稽核比對不符。對於購貨方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得退還給開票方的。你公司應在系統中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然後根據開票方開來的紅字發票後作進項稅額轉出,再由開票方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貴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對方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前不能向對方付款,否則對方可能不再開具藍字發票。重要的事情說三遍:不能付款、不能付款,千萬不能付款。

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出

申報表同樣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85號)第四條規定,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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