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金協會肖翔:從“蜜月期”到“深水區”金融科技面臨四大挑戰

12月12日,由21世紀經濟報道主辦的“第十三屆21世紀亞洲金融年會”在北京舉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戰略研究部負責人兼互聯網金融標準研究院副院長 肖翔在年會現場做了《金融科技開放合作需關注四方面挑戰》主題演講。

中國互金協會肖翔:從“蜜月期”到“深水區”金融科技面臨四大挑戰

肖翔表示,當前金融與科技融合發展已是大勢所趨,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金融業分工日趨專業化、精細化,金融產業鏈和價值鏈被拉伸。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的關係已經從相對單純的外包合作關係發展為業務、賬戶、數據、技術、基礎設施等多方面多類型的關聯交互關係。

2017年4月普華永道發佈的《2017年全球金融科技報告》顯示,全球平均有82%的金融機構受訪者計劃在未來3至5年加強與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其中中國68%的金融機構受訪者預計未來三至五年內加強與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

今年9月,普華永道新發布的《2018年中國金融科技調查報告》顯示,金融機構已經開展金融科技研發和應用的全部方式中,由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相關業務模塊整體解決方案的機構比例佔到了33%。

肖翔表示,根據普華永道的報告以及互金協會調研情況顯示。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從合作內容來看,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覆蓋從前臺的渠道、獲客,到中後臺的風控、合規等幾乎所有環節,主要包括資金、業務、技術、客戶等方面。

從合作載體來看,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落地合作的方式主要包括有,共同開發金融產品和服務、收購併購為子公司、共同控股合資公司、成立聯合實驗室等類型。

從利益分配來看,對於不同的合作內容與合作載體,利益分配方案有所不同,主要包括:按所有權益或合同約定的比例進行利潤分成,對單個開放項目或技術產品按單件收費,以及依照需求定製整體業務解決方案並打包收費等類型。

在肖翔看來,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的開放合作有助於發揮雙方各自優勢和協同效應,有助於建立兼具競爭性和包容性的金融生態體系。

而隨著監管的深入,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的開放合作逐步從“蜜月期”步入“磨合期”,從“淺水灘”步入“深水區”。簽訂一紙協議不難,難的是把白紙黑字的協議變成真槍實彈、真金白銀的行動。

對此,肖翔表示對於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還需要共同面對四個挑戰。

第一,文化與管理差異帶來的挑戰。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的發展起點和發展沿革不同,面臨的政策環境和監管要求也不同,所形成的管理方式與企業文化存在較大差異,對各方深化合作帶來極大阻礙。

第二,風險管理“木桶效應”帶來的挑戰。金融業務的整體風控水平取決於產業鏈、價值鏈上最薄弱的環節,尤其是在關鍵合作方缺少完善的風控措施,風控制度執行存在“跑冒滴漏”的情況下,合作各方均可能遭受資產資金、商業機密、聲譽口碑等方面的損失。

第三,過度第三方依賴帶來的挑戰。2018年10月,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發佈了《巴厘金融科技議程》,指出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與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合作,或是將金融服務的運營支持外包給第三方,而規模經濟可能推動金融機構之間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之間的更大整合,加劇集中度風險和網絡風險。

第四,責任難以認定帶來的挑戰。在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的開放合作中,包括合作各方和金融消費者都可能面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需要有效可行法律救濟途徑。但是,廣泛的合作內容、多元的合作載體、多變的利益分配和風險共擔方案,使得合作中的責任劃分較為困難,法律救濟可能面臨難以確認責任主體、責任分配和損害賠償數額等內容的情況。

對於這些挑戰,肖翔表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入手:

一是法律監管方面,建議研究推動相關立法和監管規則的制定,明確合作各方必須遵守的基本業務邊界和權利義務,特別要強化金融消費者在個人信息安全、數據安全、隱私安全等方面權利的保障。

二是自律標準方面,可考慮在國家有關標準體系的框架下發揮團體標準先行先試作用,加快建立有關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合作的數據、技術、產品、業務、安全等一系列標準規範。

三是機構內控方面,建議各類機構在建立開放合作關係的同時,按照監管和自律要求,切實加強相應管理規範、市場約束和應急安排。尤其是在涉及金融領域的關鍵業務運營、關鍵技術外包、關鍵系統託管、關鍵服務開放等方面的合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