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說網際網路法院是「互金」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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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互聯網法院是“互金”重大利好?

北京互聯網法院掛牌新聞一出,各圈一片叫好,不僅是法律圈子,互金圈子也是如此。對於法律圈而言,互聯網法院意味著更少的出差,減少在途時間,可以多陪家人孩子;對於互金圈子而言,互聯網法院意味著更高的“流動性”,更便捷的訴訟渠道,更透明的處置方式。

1、案件類型:

“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明確了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在線訴訟規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行業而言,北京、廣州、杭州的互聯網法院審理: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因互聯網進行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糾紛;上述案件互聯網特性突出,證據主要產生和儲存於互聯網,適宜在線審理。

有兩個要點請把握: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這就將線下金融與線上金融區隔開來,預計未來兩者資產處置速度會有明顯變化。

請注意,這裡不包括涉眾金融刑事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投資人維護權利案”。

總結:互金案件中,P2P網絡借貸、互聯網小貸的借款糾紛;ICP許可證等行政管理糾紛,北京、廣州、杭州基層管轄權在互聯網法院。不含各類刑事案件。

2、誰來管轄?

“約定管轄”是最優選擇,我們建議網貸平臺等採取此種方式。主要目的是節約成本,減少爭議和異議。

但請注意,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讀者可能會問,啥規定?非法律人士只需記住一點:在解釋時會採取“不利於提供方”的原則。大致可以理解為,誰是強勢一方,就採取對他不利的解釋方法以保護弱者。

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有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證據真實性如何保障?

對於一些客觀證據並不是電子證據的,可以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如有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也就是要線下核查。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法院會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4、特別提醒:

1.微信可能通知你開庭。互聯網上的數據,如同浩瀚星空,哪些數據能用,哪些數據有瑕疵,哪些數據是變造、偽造的,這一切都會考驗訴訟在線平臺的維護者們。

從《最高法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可以看出,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臺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請注意,微信就是即時通訊工具,未來通過微信、what'sup找你應訴也不一定是騙子,如今咱們的司法很開放哦。

2.管好你的行政秘書。根據規定,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即推定受送達人已經收悉。也就是說,法院發了郵件到你的某個郵箱,你的秘書幫忙照看,她可能不小心點開閱讀了,對不起,這就推定你接到了開庭通知等一系列內容。

3.老賴無處藏。以前逃避訴訟的情形眾多,變更居住地的情況普遍,採取公告送達等效果不好。如今規定給了明確的說法,未提供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的,法院可以將能夠確定為受送達人本人的近三個月內處於日常活躍狀態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作為“優先送達地址”。也就是說,除非你到深山老林,不問世事,否則一定會通知到位。

5、寫在最後...

互聯網法院的發展剛剛開始,其實互金行業最需要的流動性,除了一紙判決之外,還需要“執行”來推動。

民事訴訟,咱們贏了官司,到底能不能執行到位?才是更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我們建議,未來互聯網法院在執行難這一方面作出一些嘗試。例如,持有數字資產的被告輸掉官司後,他在線的資產是否可以直接劃轉?這個課題,也許值得學者和業內探討。

為什麼說互聯網法院是“互金”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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