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推行行政執法公示 處罰決定需7個工作日內公開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記者今日(1月4日)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獲悉,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意見,要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據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介紹,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針對行政執法信息公開不及時、不規範、不透明等問題,主要從強化事前公開、規範事中公示、加強事後公開等三個方面,對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程序、職責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這重在打造“陽光政府”,主動、及時地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讓行政執法在陽光下運行,接受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事前公開要求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並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並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事中公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鼓勵採取佩戴執法證件的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要出具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要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政務服務窗口要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範文本、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在事後公開方面,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新京報記者 何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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