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私鹽販賣是什麼行為?

沒敷衍過你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吧:

鹽政在古時都是掌握在朝廷手中,並且有相關的法律管制,但歷朝歷代對於鹽政的制定也不盡相同。眾所周知,明朝時期的各項法律都是非常嚴格的,如貪汙腐敗等的懲治,當然明朝時期更有“諸十族”的法律懲戒,這在《大明律》中已充分顯現出來。對於鹽政來說,明朝法律這麼嚴苛,為什麼還會有私鹽販賣這種現象出現?這種行為又會得到什麼樣的懲罰呢?下面我們來分析下:

一,明朝時期的鹽政制度。明代的鹽法延習了宋、元,即國家壟斷制,就是鹽的買賣屬於國家專利。明代的鹽業政策又主要分前後兩種,我們來看下:

(一)官賣制度即“戶口食鹽法”。官賣制是買賣的經手人必須是朝廷和官府。官府將地方上鹽場的鹽戶生產出的鹽收兌於朝廷,朝廷再逐級分派,地方政府按戶口賣給各家各戶。這種官賣制度在後續政策不斷更新,加之跟不上時代需求逐漸被廢止。

(二)通商制即所謂的“開中法”。通商制的出現是由於明朝邊患頻頻,後勤補給光靠政府來籌措顯得捉襟見肘。於是朝廷便把一部分鹽政銷售交於商人,而商人來替朝廷為邊疆部隊籌措軍需糧草,即所謂的“開中法”。這種把鹽政和邊政結合起來的政策,不但使朝廷更好的掌握了鹽政,又使邊疆後勤補給得到了保障。可以說通商制的政策對於朝廷來說是很成功的。但是後來由於權臣貴族等的壟斷行為,導致通商制的施行步履艱難,瀕臨廢止。

二,明朝的鹽政制度對百姓生活的影響。首先生產鹽的人叫做“灶戶”,他們是沒有其它收入來源的,只能世代以鹽為生。但是由於官府的盤剝,生產價值遠遠低於生產力的付出。那麼這些人就會販賣私鹽來維持生計,這是產鹽戶當時的狀況。還有一批人,就是在靠近鹽場地區生活的人們,也同樣受到稅賦壓榨而艱難困苦,他們就會和鹽場的“灶戶”形成買賣關係,為了生機販賣私鹽。當然還有人就是為了獲利而販賣私鹽。朝廷針對近場社民也制定了一些鹽政的惠民政策,但最終沒有解決問題。

三,私鹽販賣行為的懲戒。明朝時期,律法非常嚴格,如我們開頭提到的,尤其針對貪汙、亂政等不法犯罪行為判處由為嚴重,縱觀歷史,也只有明朝法律可以“諸十族”。那麼對於私鹽販賣這種違法行為朝廷是怎麼處罰的呢?

據資料記載:《大明律》規定,凡販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

由此看來,明朝針對私鹽販賣的行為懲治還是很嚴重的。總之,歷史上鹽政乃國器,屬國之根本。明朝鹽政法律的制定和私鹽販賣的現象都向我們展現了當時的時代概況。

以上就是我的觀點,不妥之處還望斧正。謝謝!


宋都御史


鹽是老百姓的日常所必需,它的消耗量非常大,生產地區侷限,決定了它的廣泛市場和鉅額利潤,所以這被歷代王朝所重視,同時也被很多商販豪強,甚至貪官汙吏所覬覦。古代的鹽一般都是官府壟斷的,這個從商鞅變法的時候就開始了,食鹽專賣機制到了明清時期,已然相當完備,而同時販賣私鹽行為也最猖獗、最氾濫的時期。

所謂私鹽,是相對官鹽而言, 販賣私鹽既意味著未經官府認可,古代私鹽可分為五大類:場私、商私、官私、鄰私和梟私等方式。不同私鹽方式都因為有鉅額利潤驅使。

明清兩代對於私人的打擊不遺餘力,明朝規定“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夾帶越境者充軍”。清代基本沿襲明制,並且對購買私鹽行為也做處罰,“犯法食私鹽,紳衿革功名,平民受滿杖”。 有的士紳買私鹽,革去功名,老百姓買私鹽仗責100下,如林則徐在兩湖地區著力整頓鹽政,打擊私鹽販賣及食私鹽。

雖然有嚴厲的打擊,但販運私鹽的人數越來越多,結構更復雜,地域更廣泛,明清時期,不僅東南沿海各省私鹽問題嚴重,同時湖廣一帶和川鹽產銷區也是私鹽盛行。販賣私鹽數額越來越大,持械聚眾販賣私鹽成為普遍現象,甚至出現軍隊、官府,幫派營黨販私。參加販私鹽者多為亡命之徒、罪犯或走投無路的窮困百姓。私鹽盛行的原因,主要是食鹽官營,私鹽的暴利造成的。


遠的北方記憶


明初鹽法甚嚴,嚴禁一切私自販賣鹽斤行為。《大明律》規定,凡販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可知,不論販鹽者身份如何、販賣鹽斤數量多寡,一律追究刑責,嚴懲不怠。明朝政府此舉以確保國家財政安全為目的,並未慮及私鹽現象背後複雜的社會根源。在嚴真等兩淮鹽政官員的建言下,明朝政府於正統三年(1438)有條件地弛禁近場私鹽,將近場社會貧民販鹽行為的處置權交給鹽政管理部門,“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徑自問結”,並將此法推行全國。

清政府為了私鹽氾濫,制定了無數律法,也投入了大量的白銀進行維護,可越是禁止,私鹽就越氾濫,清政府的措施,只是縫縫補補,並沒有找出私鹽氾濫的根本原因,並對症下藥,不過歸納起來,也並不複雜,清朝大臣也曾提及,可想要解決根本原因,對清政府來說,似乎更是一件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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