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現在對獵捕、販賣、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犯法行為是怎麼處罰的?

長江三農


怎麼處罰我不知道,我知道嚴重處罰,罰到傾家蕩產,就沒有人觸發.


ls莫之言


防疫期間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上海劉駿律師


我國刑法中與獵捕、販賣、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相關規定有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江蘇程律師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決定》明確了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 要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新增了對 “三有”類陸生野生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食用的規定,以及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違者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下面,本文就此次《決定》涉及的非法交易、濫食野生動物等問題的法律適用範圍、法律責任進行梳理,以便在司法實踐中參考適用。

一、《決定》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確定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

《決定》明確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可以看出,《決定》將禁食的野生動物範圍從現行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擴大到“國家保護的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規定,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了非法交易、濫食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二、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分析

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因其行為違法,涉及到以下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責任: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該法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作出如下規定:

1、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 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 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事法律責任

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涉及《刑法》以下罪名:

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非法狩獵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5、非法經營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民事法律責任

野生動物作為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得成為買賣標的物,以野生動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無效。同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野生動物不是合法買賣的標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2、野生動物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3、野生動物買賣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大官


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以及由此給公共衛生安全帶來了巨大隱患,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割除亂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證人民生命健康的決定。

具體意義和邊界

新出臺的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擴大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範圍。明確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大家注意了,

如果您吃的野生動物是被自行圈養、繁殖也是違法的!

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禁食的主要是陸生野生動物,魚類等水生動物沒有列入此次《決定》當中。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寄遞)、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這意味著與”食物野生動物“關於的運輸貿易等都是被禁止的違法行為。此外《決定》還強調,列入畜禽遺產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當中強調“人工繁殖”,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是歸農業部管,此外,貿易也是不允許的,這一規定非常嚴格的。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國家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當然,我國修定和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還需要一個過程。對於我們應對當前突發性的疫情來講,時效性上面,是存在一些問題,所以頒佈《決定》這種形式,也是雪中送炭,是有現實意義的。

律師李大狀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全面禁止捕捉,販賣運輸和食用野生動物。具體刑罰要看情節是否嚴重,情節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嚴重的話一般不會判刑,只會罰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 、第六節、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吊車達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吃緊階段,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該決定的及時出臺,對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緊迫性具有重要意義。

該決定明確規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該決定規定了嚴厲懲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偶然相遇2020


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四、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麥子奮鬥吧


如果屬於國家保護動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用戶52633845332


從刑事的角度,刑法用二個法律條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刑法第340條對水產品進行了保護;341條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其他野生動物進行了保護。總體而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了特別保護,對水產品和一般野生動物僅在特定時間和獵捕的方法上進行了規制。現分述如下:

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

  • 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涉及二個選擇性罪名,即: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司法實踐中的偏差或爭議的內容為,人工養殖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定罪量刑問題。
  • 事實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種類的確定,可能隨著種群的數量變化有所調整。原來是普通的野生動物可能上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加以保護,反之亦然。由於人類對動物的珍惜,對於人類能夠通過人工大量繁殖的動物,也列為瀕危野生動物加以保護,在法理上還是存在疑問。
  • 關於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司法實踐與解釋也存在疑問。具體分析如下:
  • 非法收購實際上掩飾、隱瞞的手段行為,刑法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作出了特別規定,也就意味著,對通常的野生動物收購、運輸、出售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中,對收購一定數量的野生動物規定為非法狩獵罪還是存在疑問。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非法狩獵罪

  •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水產品中,不包括水生野生動物。一般而言,魚蝦等只能判斷為水產品,不能評價為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判斷的根據是否有脊椎,因此,許多地方將泥鰍列為不得交易的對象,不僅是科盲,而且有權力不當行使的衝動。
  •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構成犯罪的共同的特點為區域、期間或者工具與方法。離開以上三個因素談犯罪可能違背了罪刑法定,必須擴大了刑法的適用範圍。

禁食野生動物的設想

  •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當屬於禁食野生動物之列。無論該動物是自然死亡、還是因科學實驗等原因死亡,任何人食用均應構成犯罪。
  • 水產品不能列為禁食範圍。沒有脊椎的水產品不能評價為野生動物,屬於人類當然選擇食用的範圍。
  • 普通的野生動物,除非特別原因也不能列為禁食之列。
  • 為了疫情防治需要,經過科學論證,在一定時期,水產品、普通野生動物可以列為禁食之列,但是,防治的必要條件喪失後,應當立即解除。

無論如何,人類不應被“食素主義”者所左右。

本悟空回答的問題

  • 目前,由於對新冠病毒的來源及傳播途徑存在疑問,採取慎重的措施是可行的。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仍需通過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刑法予以判斷。本文提供原則判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能觸;其他動物視情形;疫情時期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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