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現在對獵捕、販賣、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犯法行為是怎麼處罰的?

長江老農


大多數的野生動物其實都是屬於珍稀動物,而它們也是受到了我國法律保護的。嚴令禁止有人盜獵、偷獵野生動物,如果有這樣的行為,在達到一定情節之後,那麼就會認定構成犯罪。而對於販賣野生動物的行為,其實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的。那究竟販賣野生動物如何定罪處罰呢?

販賣野生動物定罪

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價值,依照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第十二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達到了規定的情節之後,那麼就會按照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罪來定罪處罰,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時候,最高可以對行為人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還會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毛毛山裡的阿哥


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四、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麥子奮鬥吧


如果屬於國家保護動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我愛我家142239832


從刑事的角度,刑法用二個法律條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刑法第340條對水產品進行了保護;341條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其他野生動物進行了保護。總體而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了特別保護,對水產品和一般野生動物僅在特定時間和獵捕的方法上進行了規制。現分述如下:

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

  • 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涉及二個選擇性罪名,即: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司法實踐中的偏差或爭議的內容為,人工養殖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定罪量刑問題。
  • 事實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種類的確定,可能隨著種群的數量變化有所調整。原來是普通的野生動物可能上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加以保護,反之亦然。由於人類對動物的珍惜,對於人類能夠通過人工大量繁殖的動物,也列為瀕危野生動物加以保護,在法理上還是存在疑問。
  • 關於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司法實踐與解釋也存在疑問。具體分析如下:
  • 非法收購實際上掩飾、隱瞞的手段行為,刑法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作出了特別規定,也就意味著,對通常的野生動物收購、運輸、出售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中,對收購一定數量的野生動物規定為非法狩獵罪還是存在疑問。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非法狩獵罪

  •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水產品中,不包括水生野生動物。一般而言,魚蝦等只能判斷為水產品,不能評價為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判斷的根據是否有脊椎,因此,許多地方將泥鰍列為不得交易的對象,不僅是科盲,而且有權力不當行使的衝動。
  •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構成犯罪的共同的特點為區域、期間或者工具與方法。離開以上三個因素談犯罪可能違背了罪刑法定,必須擴大了刑法的適用範圍。

禁食野生動物的設想

  •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當屬於禁食野生動物之列。無論該動物是自然死亡、還是因科學實驗等原因死亡,任何人食用均應構成犯罪。
  • 水產品不能列為禁食範圍。沒有脊椎的水產品不能評價為野生動物,屬於人類當然選擇食用的範圍。
  • 普通的野生動物,除非特別原因也不能列為禁食之列。
  • 為了疫情防治需要,經過科學論證,在一定時期,水產品、普通野生動物可以列為禁食之列,但是,防治的必要條件喪失後,應當立即解除。

無論如何,人類不應被“食素主義”者所左右。

本悟空回答的問題

  • 目前,由於對新冠病毒的來源及傳播途徑存在疑問,採取慎重的措施是可行的。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仍需通過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刑法予以判斷。本文提供原則判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能觸;其他動物視情形;疫情時期需謹慎。

南京徐劍


防疫期間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上海劉駿律師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全面禁止捕捉,販賣運輸和食用野生動物。具體刑罰要看情節是否嚴重,情節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嚴重的話一般不會判刑,只會罰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 、第六節、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小秋日常


都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通過這次的疫情我想大家應該有一個深刻的教訓了!

根據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鄉村媛媛


說點個人理解和觀點與眾友交流:

一,對野生動物的立法,保護政府早有法律,法規發佈,特別是上次“非典”到這次“新冠肺炎”,政府更是特別重視了。

我們經常從官方文件,宣傳中聽到動物是我們的朋友,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忘了朋友,不但不保護,且以身試法私捕,濫殺。由於一些人的貪焚,不少動物幾乎絕種,滅失。

二,政府關於動物的法律,從民法,刑法等實體法條中均可找到,私捕,濫殺,交易等,輕則,批評,訓誡,教育或處罰,重者要定罪,科刑。

三,我們生活的地球,有各類各種動物,植物。地球是一個眾生物共存,運行自然的生態系統,近年來由人的不當利用,開發引發許多災害,比方,砂塵暴,洪澇災,霧霾等等。

由上所述,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每一種動物,由其自己的生活,生存,生命規 跡。

由種多動物的存在,從一定層面而言方有地球的生態平衡。因此,善待生命,保護動物,敬畏自然,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關於私捕,濫殺野生動物受什麼處罰,請大家有時間讀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法有詳細規定。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根據我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殺,販賣我國重點保護的,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處以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規定了: 第一條,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出售”,包括出售和以盈利為目的的加工行為,同時以附表的形式規定了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行為的處罰標準。





鹿邑拾憶


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進行細化。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明確了“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還明確了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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