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臨電氣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金宇車城迴應:無權單方解除

中證APP訊(記者 康曦)1月3日晚間,金宇車城(000803)公告稱,近日,公司收到智臨電氣五位股東(下稱:交易對手方)發送的《通知函》,以公司未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款為由,通知解除與公司簽訂的智臨電氣股權轉讓合同等(下稱:交易文件)。公司已回函交易對手方:交易文件均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交易對手方無權單方解除。並已督促對方妥善履行交易文件約定的相關義務。

2017年10月公司召開董事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議案》及相關議案,決定收購智臨電氣55%股權,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後在2017年11月完成了智臨電氣相關工商變更手續。

經公司核查,截至2019年1月3日,公司已向交易對手方支付第一期收購價款7667萬元,剩餘待支付價款3.07億元。因交易對手方尚未妥善履行完畢相關業務併入及關聯方註銷事宜,公司已根據交易文件的約定,暫停支付後續收購價款。

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約定,交易對手方承諾智臨電氣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淨利潤分別不低於6000萬元、9000萬元、12000萬元(下稱:承諾淨利潤數)。在補償期限內每年智臨電氣進行年度審計時,應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下稱:實際淨利潤數)與承諾淨利潤數的差異情況進行核查,並由負責公司審計的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於智臨電氣年度審計報告出具時對差異情況出具盈利預測專項審核報告,交易對手方應當根據專項審核報告的結果承擔補償義務。如交易對手方未按約定支付補償款,公司有權從收購價款中直接扣減。不足扣減的,交易對手方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上述補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金宇車城表示,如交易對手方未能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項下的相關義務或承諾或所作出的陳述或保證失實或嚴重有誤,則應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當根據守約方的要求繼續履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或向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金。交易對手方應當以其個人全部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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