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上線 14個關鍵詞教你如何消費維權

《電子商務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從此,電商活動有了新的法律進行規範

為了及時宣傳、普及《電子商務法》

中國消費者報結合消費者的日常消費

列出與消費者開展電商消費關係最為密切的

14個關鍵詞以及相關法律條款

並對有關條款進行解析

以幫助消費者更好地使用這部法律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1 微商

《電子商務法》上線 14個關鍵詞教你如何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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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實施,微商也將和其他電商一樣,被納入法律監管,小琪再在朋友圈裡消費,就會放心很多。

法條

【第九條第一款】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解析

該條款列舉了幾種電商形式和定義範圍,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既包括傳統的電商形式,也用一個比較開放的概念將其他電商形式囊括其中,包括新興的微商以及直播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社交網絡工具不同於電商平臺,有人利用社交媒體進行交易洽談不能改變社交媒體本身的媒體屬性,但如果社交媒體開放商家入駐功能,允許經營者穩定地開展經營活動,成為平臺內經營者,就變成電商屬性,要受《電子商務法》約束。

關鍵詞2 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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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諸如共享單車等共享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押金難退問題,在《電子商務法》中也有相關規定。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實施,押金問題也將得到規範。

法條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析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僅要建立公平合理的退款規則、設置便捷的退還程序,更應當在消費者簽訂合同或收取押金時明示相關的規則、方式和程序

。“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是指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押金退還規則和程序中,應當設定明確、具體、可行的退款規則和條件,不得預設不合理的障礙或變相阻礙消費者退款。而“及時退還”則指法律有規定時按照法律規定退款。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時,應按照約定退款。在約定退款條件外,如經營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則按照其承諾退款。

關鍵詞3 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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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競爭的激烈,有的電商平臺強迫商家“二選一”。這些行為在《電子商務法》實施後,將進一步得到規範。

法條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析 

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是指電商平臺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等方式簽訂服務合同、設定交易規則或利用技術等手段,在網絡平臺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地區等進行不合理限制。對平臺內經營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與交易相關的不合理限制,指電商平臺經營者利用其地位,通過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等方式簽訂服務合同、設定交易規則或利用技術手段,強迫簽訂獨家銷售協議、接受不合理的入駐條件等,或增加特定不利條件,如削減活動資源、搜索降權、屏蔽等。

關鍵詞4 默認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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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強行搭售的“默認勾選”服務讓很多消費者惱火。雖然在消費者組織點名批評之後,不少在線旅遊平臺已經取消了“默認勾選”,但類似的操作手法在電商領域依然經常可見。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實施,再玩“默認勾選”的商家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析

電子商務經營者將相關商品和服務一併提供時,必須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這是提示通知義務,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是否一併購買商品或服務,應該由消費者主動勾選同意。如果經營者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以默認同意作為選項,欺騙消費者購買相關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以要求撤銷相關交易,返還多付的款項。經營者可能要為此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接受行政處罰。

關鍵詞5 大數據定向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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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技術的發展,互聯網企業採用這種數據採集方式收集消費者喜好,進行定向的信息推送,電商也是如此。這種定向推薦信息的行為在《電子商務法》實施後將得到規範。

法條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析

基於大數據採集、畫像而來的精準定向信息投放,雖然也方便了消費者,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所以《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商經營者在提供搜索結果時,必須同時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徵的搜索結果,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要求遵守《廣告法》有關規定,主要是指未經過當事人同意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發送電子廣告,也不能以電子信息形式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要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聯網發送廣告不得妨礙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形式發佈的廣告要有顯著的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關鍵詞6 自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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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非自營業務標為自營業務,或者混淆經營主體,是現在部分電商平臺慣用的欺騙消費者的手段。對此,《電子商務法》也進行了規範。

法條

【第三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對自營的理解不能狹隘、機械地理解為運營平臺的公司本身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

。在現實中,自營指的是包括運營電商平臺在內的整個具有關聯性質的公司整體從事營業活動。換言之,運營平臺的互聯網技術服務公司必須與從事自營的公司同屬一個商業意義上的整體。在這種情況下,是屬於該整體的公司對相關的交易承擔責任。

關鍵詞7 平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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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對電商平臺的責任義務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違反相關條款的電商平臺需承擔連帶責任或相應責任。

法條

【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析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是對構成連帶責任的闡述,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或在不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的前提下,平臺內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偽造產地、價格欺詐、未履行(高於法定標準的)交易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負連帶責任。第二款是對相應責任的闡述,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比較複雜,應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案例、具體解決”的原則。

關鍵詞8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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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水軍刷好評、刪除消費者給的差評,是一些電商賣家常見的操作。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實施,這些行為都將得到制約。

法條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解析

第十七條對“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這類典型的欺詐、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作了禁止,同時對禁止行為進行了開放性規定,即只要屬於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均加以禁止,以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這是強制性規定,是為了確保消費者評價能發揮良好作用,促進平臺經營者以及平臺內經營者能誠實守信經營。

關鍵詞9 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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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實施後,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信息將得到進一步規範。

法條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註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解析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散見於《刑法》《網絡安全法》《民法總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居民身份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中,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時,應遵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賦予了信息主體查詢權、更正補充請求權和刪除權,以保證電子商務交易信息完整、正確。

關鍵詞10 舉證

《電子商務法》上線 14個關鍵詞教你如何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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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對此類事件作出了明確規定,證據類型不排除視聽資料等其他形式的可能,鑑定過程的錄音錄像也將成為消費者維權的重要證據。

法條

【第六十二條】 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燬、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均屬於法定證據類型,電子商務合同基本上是通過經營者設置的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的,有關的原始合同與交易記錄一般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但也不排除視聽資料(如以視頻直播、社交媒體形式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所形成的視聽資料)等其他形式的可能。電子商務經營者故意偽造、毀滅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等重要證據的,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丟失有關重要證據的,屬於疏於保管電子商務信息系統與數據的過失行為。

關鍵詞11 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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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優惠的價格吸引消費者,獲得訂單後再單方面毀約,讓消費者承擔經濟損失。對此類行為,《電子商務法》進一步作出了規範。

法條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解析

用戶訪問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自動信息系統發佈的商品或信息服務,並與之互動、提交訂單,有理由相信此種系統發佈的信息是有約束力的要約;相對人發出的訂單應視為承諾,導致合同有效地訂立。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願意受到信息發佈的約束,需與相對方“另行約定”,將有關的格式條款設置在自動信息系統中,保障交易過程透明度,使相對人提交訂單之前或者之時知曉經營者信息發佈不受約束、僅為要約邀請的意圖,或者聲明要約為“先到先得,售完為止”等,以免庫存告罄等風險。

關鍵詞12 公示

《電子商務法》上線 14個關鍵詞教你如何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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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對電商“亮照亮標”作出了明確規定。

法條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解析

由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在網絡空間中進行的,與線下的實體店鋪存在區別,因此其相關的營業執照的公示方法也應該有所調整。

在主頁面顯著處公示,可以達到讓交易相對人瞭解其營業登記的信息,這可以起到信息披露、保障交易相對人知情權的作用。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也被稱為強制說明義務、告知義務或強制信息披露義務,與消費者的知情權是相對應存在的,具有主動性,不是在消費者詢問之後回答,而是交易之前必須告知。

關鍵詞13 競價排名

《電子商務法》上線 14個關鍵詞教你如何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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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對於競價排名以及標註的內容都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望獲得貨真價實的消費體驗。

法條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解析

本條規定目的在於平衡與限制平臺經營者利用其干預搜索結果的方式來施加影響力。因此,要求平臺經營者採取多種方式來排列搜索結果,這裡的搜索結果應該是指自然搜索的結果,是根據客觀的算法進行的搜索排序,如價格排序法、銷量排序法、信用排序法。需要強調的是,平臺經營者在設定相應的搜索算法時,至少必須向用戶提供這3種搜索排序方法。如果平臺經營者要採取競價排名的方法來干預搜索結果,需要受到特別的約束,顯著標明 “廣告”,不能標記為內涵不是特別清晰的“推廣”二字。

關鍵詞14 爭議解決

《電子商務法》上線 14個關鍵詞教你如何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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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途徑,鼓勵建立在線解決機制,相關商家的合法權益會得到有效保障。

法條

【第六十條】 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解析

電子商務爭議包括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爭議、經營者和其他主體(如知識產權人)之間的爭議,還包括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其他主體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爭議。《電子商務法》兼容傳統和新型爭議解決方式,第六十條雖沒有規定所列舉的爭議解決方式必須在線運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提出創新在線糾紛解決方式、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運用的要求。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在線解決機制即為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創新和重要補充,並具有自願性、中立性和在線性3個突出特徵。

供稿:消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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