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小夥網購仿真槍案”從無期改判7年3個月,權威解讀來了!

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

撤銷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劉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2000元,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8岁小伙网购仿真枪案”从无期改判7年3个月,权威解读来了!

圖片來源:福建高院 2014年7月,原審被告人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臺灣賣家購買24支槍形物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鑑定,該24支槍形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30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大蔚不服,提出上訴。福建高院於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劉大蔚父母以“劉大蔚沒有走私故意,涉案槍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槍支,劉大蔚的行為沒有達到需要刑法嚴懲的程度”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訴。福建高院經審查認為,原審量刑明顯不當,於2016年10月18日依法決定再審。福建高院再審認為,

原審被告人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臺灣地區走私24支仿真槍,經鑑定其中20支為槍支,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劉大蔚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鑑於其尚未實際取得所購的24支仿真槍,槍支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較小,且不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劉大蔚購槍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認定其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據也不充分;其作案時剛滿18歲,系初犯,且認罪態度好。綜合評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劉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據此,對劉大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2000元。該再審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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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監督員,本案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等近50人旁聽了宣判。案件宣判後,福建高院相關負責人就該案相關情況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本案經再審為何仍認定劉大蔚構成走私武器罪?答:福建高院以該案原判“量刑明顯不當”提起再審。合議庭經閱卷、調取相關證據、開庭審理、認真合議並經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本案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境外賣家購買仿真槍,並走私入關被查扣的事實,該批仿真槍經鑑定20支為槍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並在判決書中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證據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論證、回應。 根據偵查機關提取到的劉大蔚QQ聊天記錄,劉大蔚曾與網友探討交流關於仿真槍的材質、性能、殺傷力以及如何規避公安檢查等,說明其對仿真槍的殺傷力和違法性有明確認知。劉大蔚與臺灣賣家商談購買仿真槍時,用“狗”代表槍,用“狗糧”代表槍彈;訂購仿真槍後編造虛假提貨人信息,併為規避被查處風險而與賣家約定自行向物流公司提貨;當得知所購的仿真槍被查扣後,立即將用於聯繫提貨的電話號碼卡丟棄停用;歸案後多次供認其知道在國內購買仿真槍是違法的。

因此,劉大蔚主觀上具有從臺灣購買仿真槍走私入境的故意,也明知自己所購仿真槍在大陸是被禁止的,仍走私進口仿真槍。劉大蔚通過互聯網向臺灣賣家購買24支仿真槍,仿真槍走私進境被海關查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走私的仿真槍經鑑定為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經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有20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因此,我們認定劉大蔚的行為構成走私武器罪

問:劉大蔚原審被判無期徒刑,這次再審主要是考慮到哪些因素,決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答: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兩高”《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十支以上,

屬於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劉大蔚從臺灣地區走私24支仿真槍入境,經鑑定有20支為槍支,其行為構成走私武器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相應法定量刑幅度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也就是說要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檔量刑。由於劉大蔚沒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原審就是根據這個規定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次再審,我們充分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綜合評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我們考慮的具體情節主要有:

劉大蔚沒有實際取得所購的24支仿真槍,槍支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被查獲的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小,也不容易通過改造提升致傷力;沒有證據表明,劉大蔚網購仿真槍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和非法活動;其作案時剛滿18歲,也是初犯;再審開庭認罪態度較好,能夠真誠悔罪。

鑑於以上因素,我們經過反覆斟酌、慎重考慮,決定對劉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就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個幅度考慮,最後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2000元,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問:2018年3月“兩高”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全國有些類似案件都適用該批覆進行了判決。劉大蔚走私武器案為何沒有適用批覆?答:“兩高”2001年聯合發佈的《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第三條規定“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對於在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本案是2015年8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現在是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依據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再審案件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根據上述第四條的規定,劉大蔚這個案件的再審,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批覆,但我們已充分考慮批覆的主要精神,並在判決中予以體現。來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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