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學生“赤腳跑圈”並非就是“體罰”

讓學生“赤腳跑圈”並非就是“體罰”

這兩天,重慶潼南區朝陽小學二年級6班不少家長心疼不已,因為多個娃兒腳底被磨出了泡。一問才知道,是因為有些學生體育課上沒穿運動鞋,被體育老師“體罰”,要求赤腳在操場上跑步。目前,當地教育部門已對此事進行初步調查,將及時召開會議研究對涉事教師處理結果。記者採訪到這位體育老師,他表示工作疏忽,已向家長道歉。(5月10日人民網)

近年來,有關老師體罰學生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可說已成為一個敏感話題,而為了回應社會關切,各地教育部門無一例外均對此採取了“零容忍”的態度,但凡有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一經發現,輕者停職,重者辭退,算得上頂格處罰。故而不難想象,等待這名“涉事老師”的,將會是什麼樣的“處理結果”。

不過,對於這名“引發眾怒”的體育老師,筆者倒抱有一絲同情。原因在於,此“體罰”非彼體罰。所謂體罰與變相體罰,通常的定義,應該是指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掌嘴、打耳光、長時間罰站等,或以謾罵、諷刺等方式進行羞辱。很明顯,這類體罰背離了教書育人的初衷,屬於對學生身心的一種“折磨”。

反觀這名體育老師的作為,顯然有別於上述種種。據記者核實,部分家長眼中的“體罰”,不過是由於這部分學生當時未按規定穿運動鞋,而是涼鞋(有的還帶“後跟”),很容易在運動中扭傷,故而臨時改為“赤腳跑圈”。而之所以如此安排,一來體育老師屬於“嚴師”,顯然不會就此讓這些學生“罷課”;二來操場為塑膠跑道,即便是赤腳,也不會有安全之憂。

讓學生“赤腳跑圈”並非就是“體罰”

當然,倘若這些學生真如其家長所說,是赤腳跑了10圈,無疑超出了他們的耐受力,似有體罰之嫌。但後來證實,全班都只跑了3圈,自然就擺脫了“嫌疑”。如此看來,“赤腳跑圈”當歸於體育課教學內容的範疇,算是當時情況下的“權宜之計”,且是該年齡段學生能夠完成的運動項目,從而也就談不上“體罰”,更非部分家長所說的“過於極端”。

至於有6名學生由此“腳底起泡”,其中自然有體育老師疏忽大意的原因,沒有考慮到個體差異,自當在今後的體育教學中加以改進。不過,作為不常鍛鍊的學生,在體育活動中出現手或腳起泡都很常見,對身體並不會構成實質性傷害。更何況,出現這種狀況,不乏少有鍛鍊的原因,似不應歸罪於“赤腳跑圈”。而家長們僅為此即對體育老師“興師問罪”,更是一種“嬌生慣養”的表現。

平心而論,家長關心自己的孩子沒錯,對老師的某些做法提出異議,也在情理之中。但重要的是,師生之間,除了彼此尊重,更需要相互理解。就如對這些穿著各式涼鞋的學生,相比於不管不顧任其“扭傷”,因“赤腳跑圈”而起的少許水泡,兩者孰輕孰重,相信家長們自能作出權衡。其實,作為家長,與其藉機向老師“發難”,不如回過頭來稍加反省:倘若當初家長能謹遵學校規定,預先替孩子準備好運動鞋,又豈會有“赤腳跑圈”的一幕。

問題尚不止於此。眾所周知,但凡負責任、有擔當的老師,都不失“嚴師”的一面。譬如,平日自然是和藹可親,但不排除有時或因“恨鐵不成鋼”而呵斥甚至責罵個別學生,就如這名體育老師對不穿運動鞋的學生罰其“赤腳跑圈”一樣。倘若對這類“嚴師”,不加區分均視作“體罰”或“變相體罰”,動輒處分,讓其似“驚弓之鳥”,就此對學生放任自流,無疑並非教育事業的福音。

這就需要釐清“適當懲戒”與“體罰”的邊界。應當說,賦予教師以適當的懲戒權,有利於規範學生行為,從而盡最大可能去防範其出現行為偏差。事實上,當前一些校園存在的欺凌現象,或多或少與學校缺失這種懲戒權有關。或許正因如此,目前世界上不少國家都以法律形式明確賦予了教師以適當懲戒權。值得期待的是,去年初,山東青島出臺了一部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中小學校有權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進行“適當懲戒”,算是在國內首開先河。

讓學生“赤腳跑圈”並非就是“體罰”

正是基於此,這名被投訴“體罰”的體育老師最終會面臨何種“處理結果”,無疑具有至關重要的導向意義。期待當地教育部門不可僅為應對網絡輿論,即對這名體育老師作出輕率的處置,而當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對此作出合乎事實的判斷,並在此基礎上,督促相關老師改進工作方法,並對部分學生家長做好理性疏導。如此,則不僅是教師之幸,更是學生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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