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保護法》都明文規定,教師不得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教師體罰造成學生傷害做了詳細規定:輕則行政處分,丟掉飯碗,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孩子是國家的明天,家庭的幸福,體罰孩子,尤其是在公開場合,面對朝夕相處的同學,會給孩子造成心理陰影,誘發逆反情緒。但是,學生“違反規定”的時候,教師該怎樣去“盡職盡責教育學生”?
株洲縣淥口派出所副所長的女兒因遲到被班主任何老師何某罰站。其父以女兒被老師打耳光為由,將老師帶到派出所。後經醫院檢查,學生身體沒有任何傷害,七個小學後,教師離開派出所。“智商”與權力的完美結合:把法律靈活解釋成有利於自己行事的權利,為自己的行為提供藉口和“保護”。
一、“體罰”是必須的,但方式是多種多樣的
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教書育人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沒有哪位教師喜歡體罰學生,更沒有哪位教師以體罰學生為樂。可是,教師有時很為難:現在的孩子哄不住,罵不得,不能打,苦口婆心卻是枉廢口舌。是人都有三分火氣,眼看著孩子走入岐途,如果不管,違背良心師德,如果管,說得口乾舌燥,孩子依舊我行我素,根本不理會。怎麼辦?
無論發生學生做什麼出格的事情,教師絕不能動手打學生,否則,事情就會向不可預見的方向發展:“一戒尺打掉兩萬元”、“教師下跪道歉獲得諒解”、“副所長父親出馬,關上七小時”種種前車之鑑,明確告訴教師答案:任何情況下,千萬告誡自己“制怒”,否則,遇到不開明的家長,師德一定會受到侮辱。
現代教育嚴禁體罰學生。但是,不“體罰”,學生不長記性,不知道“犯錯要付出何種代價”,最終“屢教不改”,毀掉自己的前途。所以,一部分教師“兩難之下擇其輕”,淪為尸位素餐之輩:任由孩子胡鬧,“只要不干擾講課,完成指標,你愛幹啥幹啥。”
對“熊孩子”勸誡無效,只能“體罰”。不“體罰”,不足以表現教師的立場,無異於默許學生無法無天的胡鬧,任由學生走向歧路。教育的核心是表揚鼓勵與懲戒,如同“胡蘿蔔+大棒”,一樣不可缺少。但是,大棒,當然不是真的“大棒”,此“體罰”不是彼體罰。
“體罰”未必要動手打學生。“體罰”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讓孩子多遍抄寫功課,可以更好的提高成績;做“鴨掌撐”,可以達到學生鍛鍊身體的目的;“違反一次規定,罰一天衛生清掃”,能夠保持環境衛生。這些方法,既避免矛盾,又緩解師生之間的直接衝突,家長也會認可,何樂不為?。
二、教師對學生的“體罰”,究竟意味什麼
有些事情,往往因為教師與家長之間缺乏有效溝通,父母又偏信聽孩子的一面之詞,產生過激行為,致使事情的發展失去控制。學生在違反校紀校規,接受懲戒的時候,教師應當與學生的父母保持充分的溝通,說明情況,贏得父母的理解,避免“好心沒有好報”。
父母都盼望孩子“學習好、有出息”,明白“遇到有責任的教師是孩子的福氣”。多數父母明白“自家孩子的缺點”,會與教師積極配合,共同管理好孩子。但是,當聽到自己的孩子受到“體罰”時,切不可失去理智,產生“老師對孩子不公正”的想法,甚至“頭腦發昏”對教師採取打擊報復。事情簡單,性質嚴重。家長踐踏“尊師重教”的美德,不僅對孩子的品行教育產生不良影響,事後自家孩子還要做“接盤俠”,承受來自周邊的精神壓力,影響生活和學習。
“體罰”孩子,是“恨之切的表現,”“管學生,是教師對孩子的愛護”,是孩子值得教師在孩子身上花心血。跟自己學生有過節的教師,“還不如一隻兔子——因為兔子尚且不吃窩邊草”。因此,體罰”孩子,不是罪過,而是關愛孩子成長的一種方式。
三、“體罰”考驗教師的智慧
曾經有個喜歡跳街舞的學生,成績下游,上課的時候坐在後排,竟然點著一根香菸。教師沒有停止講課,而是一邊講課,一邊走到學生跟前,拿過香菸,捻滅後裝進自己的口袋。課後,把孩子叫到跟前:“計劃藝術節給你報名,可吸菸的學生在全校師生面前跳舞,影響很壞。如果你不想參加這次藝術節,也希望你在沒人看到的地方吸菸。”學生晚上給教師留言:“我只想與眾不同。”最後,學生參加了藝術節,也沒有再做過違反校規的事情,後來,竟然磕磕碰碰考進高中。
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看到問題,採取合適的方法批評指正,讓孩子心服口服是考驗教師智慧的時刻。隨隨便便祭起“體罰大棒”的教師,在孩子心目中的地位只會越來越邊緣。孩子在成長,終有一天會明白教師對他的一片苦心。許多老教師也反映,越是在學校表現差的學生,離開學校後反而更“感謝老師對他的教導”。
每個學生成長環境不同,性格也不盡相同,教師用單一方式對待學生,效果很可能“適得其反”。教師都希望學生能夠取得驕人的成績,“高徒出自名師”是對教師付出的最大肯定,“桃李天下”是教師最高的收穫。當然,至於“油鹽不進”的孩子,使出洪荒之力也“不聽管”,“體罰”無濟於事,教師儘早跟家長說明情況,寄希望孩子“自己開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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