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根本上是對人的改革

作者:田禾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司法改革根本上是对人的改革

司法改革是中國深化改革的重頭戲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新一輪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若干重大舉措都已推出且正在落地。我們應當認識到,無論司法如何改革,其若干舉措無一不是針對法官的改革。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了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四項基礎性改革,即司法責任制、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法官職業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制度的改革,四項改革是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其中,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法官責任制是直接關係到法官的利益和責任分配的改革,也是改革最難啃的“硬骨頭”。

司法改革的各項基礎性措施都與人有關、與法官有關。以人員分類改革、法官責任制和司法公開三項重要改革為例,就足以說明這一點。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就是將法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各類別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得其所。人員分類改革最核心的內容是法官員額制改革。員額制是實現法官專業化、職業化的基礎性制度,是實行司法責任制的前提。員額制的目的是把合格的人才吸引到辦案一線,以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法官責任制是針對法官的另一項改革舉措,其關鍵是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2014-2018)》確定了健全司法過錯追究機制,統一司法過錯責任的認定標準,將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作為關鍵環節,推動建立權責明晰、權責一致、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司法公開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是司法制度的一場革命。司法公開解決的是法官行為規範問題。到目前為止,法院一共建設了四大司法公開平臺:一是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二是裁判文書公開平臺,三是執行信息公開平臺,四是庭審直播平臺。上述幾項改革都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都是直接針對法官素質的改革, 都與法官的利益和能力建設有密切的關係。

司法改革的關鍵是提升法官的素質

長期以來,中國司法職業化水平較低,招考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人員素質能力不適應司法專業化要求的現象突出。司法改革應當圍繞提升法官的素質進行。

第一,員額制解決了法官的資格問題,還需解決法官的素質問題。法官素質由知識水平、辦案能力、職業倫理等組成。司法公正對辦案者有著很高的專業要求,如果辦案者專業達不到要求,難以公正準確判案。不能期待一次遴選就能夠一勞永逸地解決入額法官素質的問題。入職資格和專業水平是成為一個法官的基本要求,當好法官還需要大量的實踐和公正在心的倫理規範。提升法官的素質應當多方著手,如落實責任制、提升辦案能力和道德水平等。最為重要的員額制改革以後,案件審判趨於扁平化,審判長權力變大,如果司法責任機制未跟上,很難避免出現新的司法人員辦案尋租、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行為。此外,入額的法院領導的“偽辦案”現象也應該得到清除。要正確區分法官的司法責任,法官責任是一種“審判責任”,與辦案無關的違紀行為不屬於司法責任制中的法官問責。

第二,繼續深化司法公開,以提升法官的職業水平。立案庭審、裁判文書、執行工作是法官的基本業務,其涉及到數百個關鍵節點,每一個節點有時間、專業知識的要求,也有職業道德的要求。司法公開將法官的行為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有助於法官更加慎重地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提升司法水平。以裁判文書公開為例,一份好的裁判文書,全面展現了法官的法律素養、文字水平和價值取向,是法官職業化水平的最好標尺。目前公開的裁判文書在說理方面難盡人意,如何實質性提升裁判文書的質量,值得法官高度重視。

第三,構建符合司法規律的評價體系,引導法官辦案時以公正為核心,以效率為保證,提高辦案能力。量化評價法官辦案量應當實事求是。員額制改革後,在案件增多的趨勢沒有緩解的形勢下,法官數量有所減少。緩解各級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無疑是各級法院必須面對的難題。對法官辦案的評價由來已久,大多是以法官的辦案量為標準。由於案件有複雜性上的區別,辦案數量不能完全體現法官的工作量。因此,對案件進行分類處理,推行小額速裁程序,設立速裁庭,區分繁簡案件,不失為解決之道。

第四,協調員額法官與輔助法官的關係,打通員額法官與輔助法官的流通渠道,形成能進能退的格局。員額法官想要辦好案不可能孤軍奮戰,需要司法輔助人員的協助和法院各行政部門的支持。中國司法制度與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區別在於其“人民性”,即代表人民利益、體現人民意志。員額法官應當協調好與其他人員的關係,互相支持,齊心協力,以快辦案、辦好案為目標。此外,還應暢通人員流動的渠道,對符合入額條件的輔助助理人員要提供機會,對不適應隊伍的已入額法官要有退出機制,以保證司法機制的良性運轉。

第五,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職業保障機制。司法改革提出的四項基礎改革,即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以及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互為因果關係。前三項改革需要以法官的職業權利保障為基礎。法官是一個專業要求甚高的職業,應當保障法官的履職環境,保障法官獲得充足的職業培訓,保障法官有良好的收入,只有這樣,才會培育出法官職業榮譽感,而這也是司法制度良性運轉的重要保證。

任何改革都應當以人為本,故司法改革應當圍繞提升法官的素質、保證法官的辦案環境和條件來進行,只有以法官為中心,尊重法官、依靠法官,才抓住了改革的關鍵,為司法改革的成功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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